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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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许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5月12日下午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区受灾严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紧急动员,正在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为确保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延长灾区企业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对今年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灾区企业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7类主要建材产品获证企业的换发生产许可证时限,一律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确保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正常生产。

二、从快从简,做好各项生产许可工作。对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发(换)证申请,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服务力度。特别是对灾区企业、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企业的申请,要优先受理申请、优先现场审查、优先产品检验、优先审核发证,确保企业尽早生产,支援灾区重建。

三、主动服务,减免费用,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大局出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主动服务,为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出积极努力。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及时为受灾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对情况严重的地区,要专门派出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完备生产条件,尽早恢复生产;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要配齐检验力量,主动为受灾企业提供免费检验检测服务,对受灾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一律免收检验费用。

四、加强证后监管,确保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的质量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保持法定生产条件和生产合格产品,切实从源头确保质量安全,重点加强以下3类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二是农药、化肥、机动脱粒机等农资产品;三是蓄电池、内燃机、泵、轻小型起重设备、建筑卷扬机、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燃气器具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五、加强信息报送。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灾后恢复生产的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救灾情况,切实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及时上报开展技术支持和免收检验费用等工作情况。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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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参照本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提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搞好示范社宣传,扩大示范社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
税 号
现行出口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