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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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用于解决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房管局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后,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房管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提出予以批准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当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市房管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实际建设成本审计报告。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发集资建房确认书。

市房管局核发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应当列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章 集资建房的对象和价格

第十四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报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房管局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布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第十七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预收集资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的监督。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市房管局出具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到市房管局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名单与集资建房确认书上核定的名单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

第十九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建房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职工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补缴的购房款上缴市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职工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责令退回集资建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补交的购房款上缴市财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核查集资建房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出具集资建房确认书的;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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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中国 波兰 克罗地亚等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2012年4月26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波兰共和国总理唐纳德·图斯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维耶科斯拉夫·贝万达、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佐兰·米拉诺维奇、捷克共和国总理彼得·内恰斯、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鲁斯·安西普、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立陶宛共和国总理安德留斯·库比柳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尼古拉·格鲁埃夫斯基、黑山总理伊戈尔·卢克希奇、罗马尼亚总理米哈伊·温古雷亚努、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理米尔科·茨韦特科维奇、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罗伯特·菲乔、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理亚内兹·扬沙、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副总理埃德蒙·哈吉纳斯托、保加利亚共和国副总理西美昂·迪扬科夫出席会晤。

  一、出席华沙高级别会晤的领导人赞赏波兰主办此次会晤,也感谢其为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所做组织工作,这一论坛同2011年6月在匈牙利举办的论坛类似。与会领导人强调高层交往对国与国关系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愿今后继续开展此类形式的合作。与会领导人欢迎近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各领域合作的进展,一致认为在当前不断变化和相互依存日益深化的世界里,各国利益交融更加紧密,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以便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拓展和深化相互关系符合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推进各方合作。

  二、与会领导人表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好,其相互关系是整个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领导人将以战略眼光从长远角度看待彼此关系,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面向未来、共同发展的友好伙伴关系。中方重申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支持中东欧国家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采取的举措。中东欧国家欢迎中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及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

  三、与会领导人认识到发展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对促进彼此发展和地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愿继续深化在贸易、投资、财金等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务实合作。中方愿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高新科技、清洁能源等领域合作。为进一步促进双向投资,各方将致力于消除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四、当前,中国和欧洲总体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同欧盟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与会领导人对在此背景下举行会晤感到高兴。

  五、与会领导人认为,人文交流对增进相互了解、巩固传统友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将支持举办文化节,互派高水平文艺团体,相互派遣留学生,相互支持语言教学,加强研究机构学术交流,搭建青年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友好省市关系,在旅游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

  六、此次会晤为与会领导人就包括维护和平、全球经济治理、能源安全、食品和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机会。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8-16 益政发[2001]10号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益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成功引荐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且单个投资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获得奖励。
市内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投资项目主要受益的所在级次财政支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根据下列规定核定计奖基数,按计奖基数的1%计算奖金。
(一)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的资金额确定计奖基数。(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确定计奖基数。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引资中介人奖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在项目实施成功后,可凭下列材料到项目主要受益级次财政的同级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一)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二)投资项目法人登记证照有效复印件;(三)投资合作双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确认证明;(四)引资中介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受理引资中介人申请后30日内,应当组织外经贸、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引资中介人的引资情况予以审查确认,拟定奖励方案,并报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小组的奖励核准文件后15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同一个引资项目,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一次奖金。引资中介人有多人的应委托一人申领;引资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金的引资中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