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1:38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9〕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监察厅、建设厅(建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9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把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着力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颁布实施。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三是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修订、编制并发布行业范本。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各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简明标准招标文件。四是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加强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自主创新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高效。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促进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的提高。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加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和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具体措施,可采取统一审批、联合审批或集中审批的形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和监管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进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完善监督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之间在招标投标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促进全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开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研究招标投标领域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各地方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于涉及多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讨论,共同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审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本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地处长江以南,属于丘陵山区地貌,林业生产和林业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以及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和承包情势发生变更等因素影响,林业承包纠纷持续不断,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效益趋好,林业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林业承包案件涉及的面广、人员多,加之历史和社会因素,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利益冲突大,矛盾尖锐。笔者通过近两年来本院受理的案件分析,对林业承包合同案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浅见一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国家更加注重对农业的保护。特别是国家对部分林区实行封山育林,保持水土流失,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由于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冲突,加之林业承包合同的不完善等原因,发生纠纷不可回避。
(二)、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三)、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流转、租赁过程不规范,以及合同内容违法等原因而产生纠纷,因而,主要是三大类,即承包经营效力纠纷、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承包经营权租赁纠纷,因此纠纷内容具有其特定性。
(四)、极强的法律性。林业承包经营权是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物权。林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以及双方权利的终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林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因此,林业承包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五)、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和其他种种原因,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对立情绪更加明显。发包方往往集体经济收益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擅自解除承包合同;而承包方感到委曲、困惑和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甚至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六)、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林业承包是从1980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开始的,当时,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双方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表现在:1、合同的标的不明。承包四至不清,承包面积不准。2、条款欠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没有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3、承包费基数约定非常随意。承包费在情势发生变化时,明显不合理。4、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主体一般为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林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发包方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
(二)、发包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林业发包主体是特定的,正因为主体特定这一优势,发包主体往往存在心理上的优越感,在林业发包时随意性和盲目性表现出来,1、不按照法定程序任意许诺给谁承包。在发包前夕,由于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发包方不召开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发包给相关人,违反法律规定。2、不对承包对象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发包方有时出于承包费和外地客商的来头的考虑,往往以承包费高低论由谁承包,有时为面子而给外地客商承包,至于承包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是否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信用,在所不问,造成合同不履行、合同违约等纠纷的发生。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发包方的成员为了获取利益,往往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包,但在发包中与当事人串通,或与当事人合伙,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承包,损害发包主体的利益。承包费过低、收取不到的问题经常发生。4、承包合同内容不完整。发包方欠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审查,有时为图方便,随意书写承包合同,造成合同的主要条款疏漏、不明确,有的没有履行的方式,有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因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常引起纠纷的发生。5、发包方随意解除和变更合同。有的发包方见承包方经营的林木收益可观,或见村民“眼红”,就主观上认为合同内容不公平,解除双方的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承包期限,提高承包费。引起双方的纠纷。6、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发包方为了完成行政任务,有时不顾承包人的意愿,要求承包人种植指定的林木,有时要求承包人铲除自己已种植的林木改种指定的林木。干涉承包经营权,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三)、承包方的毁约和掠夺性。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转手与他人经营从中获利,更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不是增加投入、精心种植,通过的合理管养来获得收益,而是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前的林木进行采伐,在获取承包成本后任其荒废,有的承包方在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变卖空地给他人从事商品房建设,或给他人办厂,有的承包方因自己缺乏经营的经验和资本,无力经营,在交纳不起承包费时甩手不干,或外出不回。
三、解决林业承包纠纷发生的对策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分析,从审理案件的角度看,应采取如下措施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对广大农村的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和解释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指导,规范承包行为。法院为农村工作服务的是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应在办理林业承包案件的同时,要进行依案说法,并要主动对林业承包合同的指导,帮助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发包,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掌握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后果,依此来规范承包行为。
(三)、强化疏导,依法审理。林业承包纠纷案件涉及面广、人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非常慎重,面对的压力也很大。因此,法官要坚持依法审理,要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不能不顾法律效果而一味地注重社会效果,也不能不顾社会效果而一味地注重法律效果,要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两者的结合。使案件在审结后能够平息纠纷。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宣州区人民法院 :左志平、丁志刚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参考模版见附件)。
  (五)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二、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可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不得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延续或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还应当对其申报且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直至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为止。


  附件: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参考模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参考模版)

  我公司(名称:__________即申请人)现授权________公司(即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___年_月_日起,作为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我公司申报有关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事宜。


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被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