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由于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的不科学收获,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不严等,导致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的人畜中毒事件,以及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因农(兽)药残留超标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终止合同、停止贸易交往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到了非抓不可、必须下大力气治理的时候了。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是加入WTO,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重大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以保护城乡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控制,努力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消费。
"十五"期间,要通过政策、法规和技术等措施,努力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污染状况得到初步控制,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主要农产品实现按标准组织生产,安全指标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近两、三年,要把解决"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主要矛盾。蔬菜产品主要解决高毒有机磷类农药残留问题,茶叶主要解决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问题,水果主要解决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问题;畜禽产品主要解决兽药残留和动物疫病问题,特别是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问题;水产品主要解决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的污染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五个环节
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五个环节的管理。
1.产地环境。与环保等部门一起,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要抓紧制定相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全面开展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净化措施,保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2.农业投入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逐步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尽快建立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
3.生产过程。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要加快推广先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品种,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有机肥、复混专用肥。健全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体系,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加快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加大对动植物疫情的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办法,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化水平。通过龙头企业和营销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要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流通协会,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包装标识。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5.市场准入。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要逐步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进入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无论是生产基地,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执法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处理。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质量认证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市场信息等工作。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是加快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并完善配套。要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近两、三年要重点加快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动植物疫病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力争到"十五"末,使我国主要农产品品种、生产、质量、安全、包装、保鲜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本配套,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要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测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争取国际多边或双边认证。要加强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省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检测检验站(所),尽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同时,要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逐步配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技术人员,开展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3.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要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为基础,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前景的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绿色食品作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向,加快认证进程,扩大认证的覆盖面,使绿色食品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发挥绿色食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作方式、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将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监测、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财政、计划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相应工作。
在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把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及时处理。要抓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等方面规章的起草工作。
5.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进步。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开发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快速、准确检测仪器设备和方法,研制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降解技术和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丰收计划、跨越计划、"948"计划、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植物保护工程等农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重点。
6.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工作。在实施"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过程中,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及时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等方面的信息。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试点、示范
在抓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四大城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逐步扩大到部分省会大城市。要在建设好现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示范的规模,增加示范内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办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在加大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建设力度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陆续建设全国性的无公害畜产品、水产品和热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各地也要抓紧规划,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部以后安排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取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部在支持现有定点批发市场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站试点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支持的规模。各地也要加强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站的建设,尽快提高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二)积极推动产销直挂
农业系统要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推动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流通机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与消费市场直接挂钩,发展多种形式的直供、配送、连锁服务,缩短农产品流通时间,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证鲜活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民产销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
(三)增加投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要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定、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市场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等建设的投入。
要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政策,通过基地建设、技术培训和市场专销等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按照中央宣传部、农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农村经济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1〕9号)精神,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氛围。要在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等培训计划中,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等方面的培训内容。部属新闻单位,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介绍。
五、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需要部门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计划、财政、经贸、科技、法制、卫生、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业系统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与配合,分工协作,做好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增值税发票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花秀骏、马宁虎
案情:2001年1月至12月,姚某为达到其承包经营的加工厂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向徐某提出购买增值税发票,徐某先后共向姚某提供了1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6张增值税发票徐某向姚某按照开票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后4张增值税发票徐某按照每张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姚某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自己虚开9份,税款合计101597.41元,均在受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姚某提供给姜某,姜某虚开税款8518.93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姚某和姜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徐某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的行为与姚某自己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按照固定价格收取卖票费的行为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对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两种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帮助犯,后4次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片面帮助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共同犯罪。
徐某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税的行为是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帮助行为,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来看,徐某在姚某向其提出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请求后,自己立即与他人联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与姚某约定出售价格为姚某开票价格的5%,徐某在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按照姚某所开的票面数额收取了5%的开票费,故徐某在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时主观上明知姚某购买增值税发票是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有帮助和纵容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在事后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更是与姚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价格等细节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双方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与姚某共同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姚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实行犯,而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帮助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在根本没有发生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和税额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徐某本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其事先向姚某提供增值税发票,事后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其行为帮助姚某完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从客体方面来看,姚某和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国家应税款的大量流失。增值税是我国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发票是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设立的一种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是抵扣联、第四联是记帐联,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实际交易发生时才能由卖方向买方出具,第一联和第四联由卖方留存,其中第四联是卖方交纳销项增值税的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买方,其中第三联是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依据,由此可见增值税发票具有折抵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就意味着买方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本案中徐某和姚某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就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用来抵扣税款,既侵犯了我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又侵占了国家的税款。从主体身份上来讲,徐某和姚某都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徐某和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徐某后4次以固定价格向姚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片面帮助犯,不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片面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者之间虽然没有完全达成共同的犯罪协议,但是其中一个共犯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协助该犯罪行为的完成,片面帮助犯与实行犯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发票的实行行为,而本案中徐某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更重要的还有故意帮助购买人姚某,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心理状态。徐某与姚某以前交易是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用,后因姚某认为徐某收取的费用过高而要求重新确定价格,徐某非常清楚姚某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用途,也非常希望姚某虚开增值税并抵扣税款成功,故其主观上不仅存在了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故意,而且同时还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人姚某提供了犯罪的帮助,这就符合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虽然徐某后面4次以固定的价格销售增值税发票使其对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细节情况不了解,就如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徐某和姚某缺乏明确的协议,但徐某对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清楚的,并且按照姚某的要求有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增值税发票,暗中帮助购买人,促使其多虚开而多购买,形成恶性循环。但是,徐某的这些心理态度却不为购买人姚某所得悉,不知其有意从中帮助,故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及其所赖于存在的心理状态,符合了片面帮助犯的主观要件。 徐某的非法向购买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提供便利、加速虚开行为完成的帮助行为,未与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明确共同犯罪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帮助犯的客观特征。所以徐某后4次以固定价格向姚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综上所述,徐某的行为与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需开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