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即搬迁农村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以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和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为主要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农村移民人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原审批(核准)单位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授权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领导,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搬迁到县(市、区)外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地(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新出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数。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只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格和人口调查登记表格。
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安置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时间和面积等。
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的时间和面积、后期扶持人口、民族构成等。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从移民搬迁之日起即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经严格培训后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驻村开展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工作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水库为单元、村民小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
移民工作组负责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各移民工作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后,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由移民户户主(登记到户到人并有调整的)、村民小组(有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章(签字)认可。
县级人民政府将汇总、审核、公示后的人口核定初步成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报送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报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文件、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际搬迁安置人数及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有关材料及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后,将应纳入后期扶持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核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监察、审计、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五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各地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拨付救灾资金,全力组织帐篷和活动板房等的采购、生产和调运,抓紧出台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有力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的稳定,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战胜灾难、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勇气。由于此次灾害突如其来,破坏性之强、波及范围之广、救灾难度之大实为历史罕见,致使抗震救灾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特别是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滞留基层较多、捐赠款物与灾区需求脱节、捐赠款物统计和管理不够规范、救助政策不够细化、临时安置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救灾资金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陆续向灾区调度和预拨各项资金,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应急资金保障。为了防止资金过多滞留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资金滞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快将资金拨付出去。一是对于有指定用途和项目的资金,要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尽快予以落实。二是对于由灾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要结合救灾工作的需要和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拾遗补缺,保障重点,尽快安排支出项目。三是对于因灾害损失和补助对象等基础数据不清而暂未拨付资金的,要抓紧审核,登记造册,并据此按补助标准核拨资金。四是对因政策不够细化,操作困难而影响资金拨付的,如临时生活救助等,抓紧细化政策,尽快将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人、发放到户。五是对于救灾应急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置设备、物资等尚未结算的支出,要抓紧审核,据实清算。六是运输、保管和发放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灾区政府有关部门从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七是对于准备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尽快制定整体规划,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作出必要的安排。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灾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把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给予资金支持,决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救灾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汶川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灾区接收到大量的救灾捐赠款物。为了提高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于捐赠物资适用性不强造成积压浪费、定向捐赠资金过于集中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一是要建立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发布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并核实前期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据准确,避免重复统计和漏报、错报。二是要及时发布最新需求信息,以利于支援省份根据灾区实际需求提供救灾物资,尽量引导捐赠人采用捐款方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避免造成救灾物资浪费。三是对于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项目上的定向捐赠款物,灾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前提下,统筹安排,尽量调剂用于同类的其他救灾项目,确保捐赠款物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对于灾区不适用或者过剩的救灾捐赠物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三、切实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灾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自力更生,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一是对适用于帐篷安置的,要及时提供帐篷,并组织力量帮助运输、搭建。特别对山区、边远地区要突击抢运,尽快使受灾群众有较为安全的栖身之所。二是活动板房要优先用于重灾区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以及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三是对自行搭建临时住所的,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四是对具备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条件的,要统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对于灾区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等物资,灾区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有关资产登记、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抚慰金发放工作
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二是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三是灾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受灾地区要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以工代赈、组织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增加收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此外,各地要切实做好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工作。在灾区遇难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在本地和外省(市、县)籍人员,其家属应在遇难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省(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抚慰金标准和发放程序,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抚慰金发放标准。
五、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
灾区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款物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款物使用安全、合规、有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尤其要提高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要严格执行纪律,对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