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2:26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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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2月13日以粤环〔20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保障专家及时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环境应急专家库和专家组中的专家。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根据环境应急的需要与上级的指令,组织调派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工作;

  (三)协助专家组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四)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海洋和船舶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具有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省环境保护厅推荐专业领域专家后备人选。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从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超过100人,专家组专家不超过20人。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增减。

  第七条 聘任程序

  经确定后的专家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并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工作,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专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专家应保证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应急处理工作或相关会议。

  第九条 专家组在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下主要以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受派请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决策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省专家管理工作,推荐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研讨和交流等;

  (三)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四)受应急办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省环境保护厅有权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泄漏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专家保密责任具有终身延续性,即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仍必须执行上述保密规定,对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项,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违者由仍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接到省环境保护厅或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的有关单位执行任务的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接到通知或确认不能及时达到时即刻说明。派出专家的单位应为专家参与环境应急提供工作便利,并将参与应急工作纳入岗位考核和绩效。

  第十三条 聘请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或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应急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聘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和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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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庄园、果园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利用开发名义,以较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在一些媒介发布“招商”广告。这种“招商”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
993〕2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等国家法令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上述庄园、果园“招商”广告;对已经发布此类庄园、果园“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依法查处。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