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0:23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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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3月甲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氢氧化物。英文名称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
  分子式:CH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醇是一种简单的饱和醇,通常为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液体。
  主要用途: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可用于生产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甲醇也可以生产敌百虫、多菌灵等农药。此外,甲醇也是优良的能源与车船用燃料,用甲醇生产MTBE(甲基叔丁基醚)进而生产高辛烷值无铅汽油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1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 年6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 年12月2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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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经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经2000年2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再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市场。其范围包括:

  (一)消费品市场;

  (二)生产资料市场;

  (三)生产要素市场;

  (四)特种商品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多家兴办、工商管理”的原则,要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设置。



  第四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市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办的市场,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市场登记证》;

  (二)县(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办的市场,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市场登记证》;

  (三)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特种商品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具备条件的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五)凡开办国家明令控制商品的专业市场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办协议书或会议提要。



  第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人员及有关器械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第十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开办单位凭《市场登记证》办理银行帐户、刻制公章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市场管理和经营服务要严格分开。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派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派人员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按季度、年度向市、县(市)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及进场设点交易的摊位个数等资料。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同时还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的公告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市场年检报告书,报告市场建设、投资和商品成交量、成交额以及收缴税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做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未进行市场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办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开办市场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伤亡事故状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质量不高,上报速度慢,甚至有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和情况分析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劳动部;必须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劳动部。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报项目。
二、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劳动部(事故报告电话4211913或4213431—572;矿山事故报矿山局,电话4211598;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
电话4218340);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须每年进行两次汇总,上半年汇总情况在七月十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送劳动部。
三、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当地劳动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劳动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的经济处罚由负责统计处理的劳动部门办理。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劳动部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并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误多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三年无差错,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劳动部将授予“优秀统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管理单位
”的光荣称号。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如对地、市、县及企业单位上报事故情况的具体时间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实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情况一览表
地区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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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时| | |死|重|轻|结|事故简要情况
| | | | |亡|伤|伤|案|
|事故单位| |部门或行业|事故类别|人|人|人|人|
号| |间| | |数|数|数|数|及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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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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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盖章) 填表人:



198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