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3:06   浏览:8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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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

财综〔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体育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5月4日公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彩票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1987年发行彩票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彩票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彩票管理体制、彩票发行和销售、彩票开奖和兑奖、彩票资金管理以及彩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条例》,是我国彩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提升国家彩票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完善《条例》配套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条例》配套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工作,是依法加强彩票管理和组织彩票发行销售的制度保障。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认真梳理现行彩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或者废止。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将尽快制定下发《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品种审批管理等办法,修订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修订完善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等相关环节的内部规定和操作规程,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
  为了加强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采购、彩票代销管理,保障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彩票的公益性,《条例》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采购行为、彩票代销行为、彩票中奖者兑奖和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处置作了统一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认真做好以下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彩票的发行销售安全平稳运行。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中奖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奖金的处置按现行彩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2009年7月1日当天及以后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兑奖期限的最后一天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兑奖事宜办理时间为彩票销售机构的工作时间;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按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执行。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的统一标准执行;统一标准颁布前,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暂按现行标准和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应当使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代销合同示范文本颁布前,可暂使用现有合同(协议)文本。
  (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2009年7月1日前,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协议)对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有约定的,暂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体育部门要认真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协议)。
  (六)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彩票销售系统及参数设置,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要将《条例》施行后的有关变动情况尽快通知所有销售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及时告知社会公众。
  四、建立健全彩票管理工作机制
  为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财政、民政、体育部门的彩票管理职责,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彩票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彩票管理工作做到统一、协调、有效,共同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彩票管理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有计划地稳妥开展《条例》的培训和宣传报道,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认真研究加强彩票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彩票发行销售,进一步强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彩票发行销售的社会责任,为彩票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对彩票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维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彩票活动,切实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
  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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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10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向管理中心申请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每年的贷款总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银行存款的50%。每年额度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变。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年以上,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二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本市城镇自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五)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房屋保险等手续。
  (六)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2、首期付款收据;
  3、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婚姻证明;
  5、房屋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并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职业稳定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
  (四)购买在建的商品住房,不需要评估,可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六)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七)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l2个月×贷款年数。
  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含5年)为40%,5至10年(含10年)为45%。
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最长贷款年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最后一次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以下二种方式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当时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不需另外付息。归还后,贷款利率、还款次数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凡不按时归还借款的,除收取罚息外,以后将丧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四章 贷款抵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立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认为抵押物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时,可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供保证,保证人必须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抵押担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八)借款人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缓刑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决定仍执行死缓刑罚的,不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刑罚,作为今后对死缓刑到期后减刑时从严掌握的依据。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9〕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我们在讨论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应根据新犯罪案件的管辖程序办理,即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劳改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仍应按照原判决确定的死缓执行,不再报省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作为今后对死缓到期减为无期徒刑后,延长无期徒刑服刑期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为,一是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判决确定罪犯执行死缓,而基层法院没有决定执行死缓的权力;二是基层法院审理后,如仍按原判决确定的死缓执行,必然导致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对这类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判决确定死缓的,应重新报省法院核准,执行的日期,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