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08:35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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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



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



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



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



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



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



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



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

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



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



组)。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八条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挂

第第八八条条



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

第第九九条条



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



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年度送华北电量需求不再纳入各省(区)年度电量平

第第十十条条



衡计划,其分配通过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度挂牌交易。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首先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挂牌交易过程中,当申购电量合计大于

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



申购电量合计小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剩余额



度可转入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月度挂牌交易。根据送华北电量月度(包括转入的



年度剩余未成交电量)需求,开展月度挂牌交易。当申购电量大



于需求电量时,按照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



购电量小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月度发电权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



易平台对其送华北年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转让,价格保持不



变。当申报的受让电量大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出让方全部成交,



受让方按申报的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申报的受让电量小于出



让电量额度时,受让方全部成交,出让方按申报的出让电量比例



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交易结果对进行安全校核,各省



(区)电网企业将所辖地区约束校核条件报送东北电网公司。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数据申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



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场主体直接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



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

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



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



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



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一)

(一)

((一一))交易前信息



1.各市场主体装机情况;



2.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



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二)

(二)

((二二))申报数据信息



1.挂牌交易申报数据:市场主体名称、申报电量、申报容量;



2.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



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三)

(三)

((三三))交易结果信息



3.挂牌交易:中标电厂名称、中标电量;



4.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



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 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



不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



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



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



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



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



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



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



计量点电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



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



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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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从而获得利润。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1、延迟交付施工现场;2、延迟供应材料、设备;3、拖延质量验收;4、迟延支付工程款;5、赶工费的增加;6、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可以有据可循!
如果出现上述索赔事项后,如何很好的完成索赔行为就成为各个施工单位的诟病了,下面我结合办理施工案件的经验和部分项目经验的实际体验,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防范工程索赔的风险。

首先,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其次、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备忘录等,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再次、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编制索赔报告,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

最后、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承包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克服只注意索赔事项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出索赔报告的坏习惯。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向广大农民,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依法征收税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涉及农民负担事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农业税收实体法改革进展缓慢,农村税费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农税征管中的问题确实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有:利用税收征收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未从根本解决;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政策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对涉及包括农业税收在内的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组织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和精神,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
  二、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农村税费征管和收缴分离,明确农村税费征管责任。各级农业税收机关在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各地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以税费征管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第一,税费分离,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第二,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非法征管,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做到除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外,其他任何协税人员不得代收农业税款,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通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实行税费征管、收缴分离,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三、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和各项征管制度,严肃纪律,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严格遵守和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完税证制度,建立农业税收文书送达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做到征管规范到位,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坚持“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要进行摸底调查,对摊派税款等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对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霸道,行为粗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该清退的要清退,该调离工作岗位的要调离。在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队伍中决不容许有目无法纪、横行霸道、败坏国家税收形象和声誉的人存在。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把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及农民税收负担案(事)件的发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建设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消除诱发农业税收恶性案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漏洞和突出问题,防患于未然。要结合农业税征管实际,建立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重视和搞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组织管理,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依法征税,依法行政;要认真执行涉及农业税收重大事件和恶性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及农民农业税收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不得袒护和包庇。要以贯彻《通知》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