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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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于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两国元首回顾了中阿建交三十八年来双边关系的成功发展,强调二OO四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近年来两国关系快速发展感到满意。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阿深化战略伙伴关系意义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发展中阿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两国关系水平,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沟通和协调。

  四、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

  五、中方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上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

  六、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七、两国元首对访问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长和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促进投资和贸易多样化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指出该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经济关系在新阶段的扩大及多样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思路。

  八、为此,两国元首表示,应采取共同行动,推动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并一致认为,需要根据各自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推动双边贸易和谐、平衡增长及其多样化,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贸易。

  九、双方相信,两国质检部门开展合作有利于将新产品纳入双边贸易,符合彼此利益。双方在牛遗传物质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畜牧业的发展。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基础设施和交通特别是铁路等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并对访问期间签署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表示高兴。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积极鼓励相互投资,加强企业联系,支持两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产领域的合作。为此,在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支持本国企业投资对方发展计划内的项目,并通过工业投资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当地产品附加值比重,提升投资对象国生产能力。

  十二、双方将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中国和阿根廷金融机构的联系。

  十三、两国元首表示愿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扩大双方民间和地方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两国元首对在阿根廷开设孔子学院和将来成立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表示欢迎,并强调在语言教学和教育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两国元首强调愿进一步加强在科学、技术、天文、农业、食品技术、气象等领域的南南合作,推动中阿食品科技中心开展活动,探讨在和平利用核能和空间活动方面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两国主管机构应继续进行必要的接触,以确定双方可能感兴趣的共同议题及合作项目。

  十五、双方强调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为包括商务旅行在内的双方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欢迎阿根廷驻广州总领馆开馆,愿为总领馆开馆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阿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合作,就联合国改革、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促进南南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公平的国际秩序。

  十八、双方坚信安理会改革应建立在联合国成员国最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寻求使该机构决策更民主、更具代表性和更透明的一揽子解决办法,避免强行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方案或设定时限。

  十九、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二十国集团成员,双方强调要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不断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两国元首重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落实《巴厘行动计划》,呼吁发达国家率先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承诺,通过应有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

  二十一、作为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的创始成员,双方强调愿推动这一亚拉地区间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机制取得更大发展。中方对阿根廷连任论坛拉美协调员表示祝贺。

  二十二、双方支持南方共同市场同亚洲,特别是同中国开展对话。阿方表示愿以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身份继续推动和深化上述对话。

  二十三、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重申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强调阿根廷参展的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祝贺阿根廷建国二百周年。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积极评价华人团体对阿根廷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二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重要的合作文件。阿根廷企业家陪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访问,并同中方企业进行多次对口洽谈,表明了阿根廷生产部门希进一步密切两国现有贸易关系的愿望。

  二十五、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阿根廷。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

         杨洁篪         埃克托尔·马科斯·蒂梅尔曼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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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4〕14号 2004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 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 入增加;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改革,转换企业机制,减员增效;强化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向粮食主产县倾斜,保护粮食主产县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加强 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食安全;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 ;整体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

  二、粮食直补的内容
 (一)粮食直补的范围。28个粮食主产县为粮食直补县(具体名单见附表),补贴品种为原 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品种。
 (二)粮食直补的计算依据。以1998年至2002年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平均收购量和2002年农 村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为依据 。
 (三)粮食直补的标准。2004年粮食补贴标准按直补县前五年粮食收购平均数每斤0033元 (不分品种),一定三年。
 (四)粮食直补方式和计算办法。粮食直补方式按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 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计算每户补贴额。
 1、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以1998年至2002年各县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农民余粮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 2、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按照确定的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全省粮食补贴 标准,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 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5年平均粮食收购量×补贴标准(0033元)。
 3、确定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按确定的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 直补县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亩 平均补贴标准。 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计税面积总额(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 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 4、确定直补县每户农民补贴数额。按确定的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乘以农村税费改革核 定农户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 户农民补贴数额。 每户补贴资金额=该农户计税面积数(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
 (五)粮食直补操作的程序。粮食直补县区由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逐户 核实粮食补贴面积,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粮食直补具体实施方案, 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 见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粮食直补市 及所属县区上报的方案审核后,批复到各市,再由各市批复到县。
 (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直接兑付给种粮 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 上实行“征补两条线”的办法,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所领 取粮食补贴。
 (七)粮食直补资金来源。粮食直补县补贴资金全部从各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解决,省上 不增加补贴资金。随着粮食补贴标准的提高,如果粮食直补市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市区 负担确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 (八)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县财政部门应在粮食风险基 金户下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 (九)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包括宣传费、印刷费、资料费等原则上由直补市、县财政预算另 行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省财政核定同意后,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一部分。

  三、粮食直补的实施步骤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增加省农发行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基层宣传要 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直补县要按 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 月底前经所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月底以前完成省对市,市对县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直补 县要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分阶段计划,精心组 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及时做好所属乡镇方案 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种粮农户手中。要 切实做到“五个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 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 扣当年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 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各直补市、县要根据 省上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并将粮食补贴通知 书发放到每个农户。各县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在夏粮收购前兑付完毕。
 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直补县要切实加 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执行政策情况进 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和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 政策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和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已进入攻坚阶段。建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完善的处置机制,规范和简化处置程序,提高处置效率,通过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筹集资金安置职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海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如安置下岗职工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等单位,要对全省划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法处置土地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关闭、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出让、租赁和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拟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经批准改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
  (二)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及理由、拟处置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三)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意见, 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改制企业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核。改制企业报批时还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企业持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到改制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六)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或转增资本金证明)以及《土地登记规则》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将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和企业对土地的具体配置情况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应当向政府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政府的作价出资(入股)额、授权经营额,均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40%确定。
  经批准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60%作为本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第九条 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处置后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十条 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土地权属不清的,或者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转让、转租、抵押。
  改制企业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改制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抵押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需改变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等内容的,应当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处置后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出资(入股)。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被授权的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处置;被授权的企业报经原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年限内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流转的,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报送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被授权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授权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者处置土地资产的,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凡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设定抵押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列收列支、即征即返”的方式管理,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至相应的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首先用于安置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结余部分调剂使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再进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审批。
  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有效抵押的,企业关闭、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计入企业资产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余部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经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予收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