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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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46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我局编制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建设原则

(三)建设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五、重点项目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编制本规划。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头作用,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编制规划时,围绕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选取了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等5个重点建设方面,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确立了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努力实现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具有排头兵的示范带头作用,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央企业生存发展、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央企业要跻身于全球大企业之林,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承包的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事故,原油泄漏引发墨西哥湾大面积环境污染,灾难总花销预计将达76亿美元,对美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也给我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能够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2003年中石油“12·23”井喷事故,就是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中央企业承担着重要的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责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规划均提出了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矿山、危化救援基地。作为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灾难时能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是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是一支不可替代的救援力量。2009年,中央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4905起,其中参与企业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2989起,占60.9%。在历次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应对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在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5·12”特大地震中,中石化齐鲁石化、川维厂、普光气田和中石油兰州石化、西南油气田等企业救援队伍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救援,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9年中央企业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80184队次,参与检查424262人次,查出隐患162450处。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国高危行业救援队伍的中坚力量,代表着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的领先水平,是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企业不断应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技术、隧道变形观测技术、飞行训练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现场安全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可以对重大危险源有效实施监测预警。一些中央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和管理,采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后,有效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营造安全氛围和牢固树立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保障。为适应中央企业用工多元化、外包和外协作业人员数量增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企业内各类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新工人岗前培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的理念,对于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中央企业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必须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及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现场模式操作等软件,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实际需要。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每年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能够提高中央企业所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带动各单位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带动、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涉危企业持续增加。经过多年的重组合并和改革发展,截至2009年底,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31户中央企业中,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共有59户,约占中央企业总数的45%。共有154家煤矿、302家非煤矿山、27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48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356家其他涉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总公司一级设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2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969名,其中专职人员526名,占总人数的54.2%;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287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99362名,其中专职人员86364名,占总人数的43.3%。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中,有55家设立了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974名;分公司和下属企业设立了868个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51392名。有39家中央企业建立了11003个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救护队员297175人;其中: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29个,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188个,共有救护队员95366人;2009年举行应急演练127642次,演练费用28280万元,参与社会救援7941次,投入资金25968万元,收回资金11232万元。

4.安全投入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2009年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安全投入总计1145.57亿元,其中隐患治理投入208.85亿元,先进适用技术投入80.85亿元,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投入26.38亿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13.01亿元,其他投入816.48亿元。2009年共登记重大危险源37436处,已落实监控措施37414处,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34958个。

5.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近年来,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加大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2009年共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职工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77325次,总计培训4696373人次。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得到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取得积极成果,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事故92起,死亡266人;2009年发生事故323起,死亡42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上升态势。二是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64人,重大事故3起、死亡34人;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20起、死亡72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48人。如:2008-2010年,神华集团分别发生了宁煤集团大峰矿“10·16”爆炸事故、“10·14”爆炸事故和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分别造成16人、14人和32人死亡。特别是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团一建公司承建的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井下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救援,虽有115人获救,但仍造成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最多时达5000人,仅事故抢险救援耗资已经远超亿元。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水平偏低。一是缺乏承担跨区域应对特别重大、复杂事故的救援装备,如矿山透水事故所需的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和救生钻机等,严重影响了重特大事故救援效果。二是缺少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在偏远地区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救援缺少后勤补给、装备运输吊装、照明等设备和设施,降低了救援效率和救援队员的战斗力。三是缺少配套的日常训练和评价设备设施。大部分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没有模拟演习巷道、训练塔、室内外训练场等训练设施和多媒体教学、仿真演练、体能训练、心理训练等手段,影响救援队员救援能力的提高。四是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的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日常运行维护及训练、演练经费,参与社会救援经常得不到补偿,救援一线人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救援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中央企业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达59家,安全生产水平差别大,安全管理难度大。二是企业发展方式未有根本转变,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一些企业重速度、重产能、重规模,忽视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源头控制,导致隐患增多和事故发生。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低。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投入机制,安全费用提取等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四是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亟待治理。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生产历史久远,部分设备设施老旧,一些生产工艺和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如矿山企业的老巷道与规程标准有差距,提升、通风设备设施落后,排水管道更新速度和能力跟不上深部采矿要求,电线电缆老化,老旧厂房安全隐患频现,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仍在使用等问题突出,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压力。

3.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手段不足,资金缺乏。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进行严格要求,但未能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预警设备,对尾矿库、火工品存储、锅炉等重大危险源实现实时监测预警,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塌陷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应用尚未得到普及。一些老的矿山企业历史欠账多、危险源多、灾病严重,亟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监控手段,彻底消除隐患。

4.大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普及率不高,一些落后陈旧的技术、设备仍在使用,抗灾能力不强,存在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事故,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很难得到提高,难以保证安全生产。如长输油气管线的安全维护,由于未全面应用安全监测检测技术等,仅依靠人工日常巡护,效率不高,难以保障长期的安全运行。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待大力加强。与各行业世界领先企业相比,除个别企业外,多数中央企业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中央企业的新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工人由于文化水平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中央企业使用的大量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外包工,文化素质低,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且流动性大,重复培训压力大,给企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制约着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大部分中央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机构,且现有的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设施建设落后,培训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等问题。此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只罚不奖”的安全生产制度现状亟待改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方向,统筹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优先解决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一批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及研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3.改善条件,提升水平。通过本规划的有效实施,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达标,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5年,建立高效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坚实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和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体系,率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事故总量稳定下降,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根本好转。

1.有效提高中央企业应急救援水平。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的社会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队在规划服务区内携有关装备10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大型水泵、钻机等重型救援装备18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事故现场的图像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功率达到80%以上;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遇难人员搜寻成功率明显提高;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的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数量明显下降。

2.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水平。通过推广应用和研发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有效提高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3.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所有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普遍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

4.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5.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重点支持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调动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19个矿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形成完善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所属企业,重点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7个化工行业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隧道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水上搜救队:重点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旅游救援队:重点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重点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重点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煤矿: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所有化工装置要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安全风险大和大型化工装置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装泄漏报警仪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液化气体(有毒液体)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机械行业企业推广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民用航空:重点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实施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科技攻关,力争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突破。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重点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非煤矿山:重点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建设,有效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大幅度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实现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重点项目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项目、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项目等五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1.建设19个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运输吊装、侦测搜寻、灭火与有害气体排放、排水、钻掘支护、模拟演练、通信指挥等七类救援装备,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

2.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 主要配备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目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的、技术性能较高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救援等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3.建设27个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主要配备工程抢险、化学火灾扑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处置、危险化学品侦检、通讯指挥、培训演练等六类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4.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配备先进的被困人员探测与定位、通风、钻掘与支护、破拆、通信指挥等装备,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5.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 配备适应现代水上救助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船舶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6.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 配备适应搜寻与救护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7.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8.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配备仿真模拟培训和实训演练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承担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容量、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外部安全距离、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机械行业企业推广应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民用航空: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煤矿: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非煤矿山: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现场模式教学基地及其设备设施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带动各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开发安全培训系列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制定中央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材编写规划,重点加强视频、动画漫画等多媒体教材的开发和研制。

3.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研制中央企业网络在线学习软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发网络课堂,开展有针对性的远程安全教育培训。

4.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依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的班组长和外包施工作业人员开展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推动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现中央企业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包括先进安全生产集体(单位)激励项目和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激励项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有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及研发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中央企业要结合构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标,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新方式、新方法,注重源头预防,坚持科技兴安,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和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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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30日前已经丈量、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经丈量、没有签订协议的,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处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而引起的农村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煤矿企业统一支付,主要包括:

(一)居民搬迁安置费;

(二)综合调节费;

(三)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

(四)搬迁管理费;

(五)房屋拆除费。

第五条 居民搬迁安置费采取按人口数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均安置面积2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具体补偿数额为:居民搬迁安置费=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额。

第六条 综合调节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15%计算,由县(区)人民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专款专用,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审计。主要用于补偿农户安置面积小于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和解决鳏寡孤独等特困户住房问题。

第七条 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25%计算,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公建、公益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搬迁管理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2.8%计算。

第九条 房屋拆除费每户1000元,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第十条 乡(镇)、村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按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偿,其中学校按一比一重建。

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因搬迁而受到影响的,其经营损失由煤矿企业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违章搭建、抢建、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原有村庄宅基地由煤矿企业征收,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煤矿企业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安置人口核定


第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程序: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有关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及煤矿企业成立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农户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该村庄定点进行3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为5-7天。核查小组应当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核实后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三)因上学户口外迁且未婚、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四)因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

  (五)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六)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

  (七)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二)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搬迁地且不是被搬迁地户口的;

  (三)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在正式核查之前已死亡的;

  (六)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

  (七)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安置或分户政策:

  (一)子女年满18周岁的,其年龄的计算日期以核查日期为准;

  (二)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在被搬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居住且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享受一户安置;

  (三)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第十八条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学、参军和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由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个案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提前2年将采煤沉陷区需要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据此通知县(区)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并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沉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通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安置补偿的文件依据和补偿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并与煤矿企业共同选择新村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镇建设。煤矿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所有补偿资金在首批资金到位后的9个月内全部拨付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首批资金(煤矿企业不得低于协议总额的40%)到位后立即开展新村建设,在协议总额的70%到位后完成新村房屋建设的主体工程。在首批资金到位后的1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对原有村庄房屋等在新村建设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新村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采煤沉陷区搬迁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积控制在宅基地面积的15%(含本数)以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等因素,有关补偿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意见拟订和使用情况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非税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 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
(二)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每季度征一次;
(三) 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 对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缴税义务人三税总和每月不足3000元的免征;
(五) 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省级已征收的不再计征;
(六)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售量0.03元/立方米计征;
(七)对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省驻常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常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及市城区营运的出租车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常政办发〔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函〔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计提;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市城区建筑工程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非税局代征;市城区出租车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其他各项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征收。
  各征收、代征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应缴数额,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物价、地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申报或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市物价局和市地税局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或采取相应措施核算应缴数额。
  第七条市物价局和市地税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
  第八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务代征部分使用税收票据)。
  第九条市物价局要建立有关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账,及时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核对账目。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要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由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按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的原则,有重点、有计划地使用,主要用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扶持“菜篮子”工程(比例不低于30%),价格监测网络建设、信息采集、分析、预测,价格调控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支出。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停止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减缴、缓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须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常德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函〔2010〕6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或市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除由税务部门代征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外,其他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