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9:59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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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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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财行〔2006〕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 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见附件3),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和申报信息公布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目的、依据和规模,申报和审批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安排数、项目单位实际支出数、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违规和违规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无故滞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一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安排总

额(万元)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资金来源及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二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万元)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三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专项资

金名称


申请金额

是否政

府采购

本 年 度

累计拨款


累计拨款使用情况


本期申拨资金项目用途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国库支付处理情况


拨款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2.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