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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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建设部、人事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并研究确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进行考试试点。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抓紧做好考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发了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建字第415号)。现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是一项新的而又严肃的工作,为稳妥起见,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有计划地在全国实行。为此,现决定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和广东五省市为先行考试试点省市。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可组织本部门在该五省市的单位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就近就地参加该五省市的考试。
二、考试的时间为1994年4月23至24日两天,五省市同时进行。考试范围包括:建设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数据处理基础六个部分的基础知识及实务技能。
三、考试工作由试点省市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好如下考务工作:
1、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告,宣布参试者条件和应提交的证件,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日期,考试地点和日期,确定考场,以及其它各项考务工作。
2、受理参试者的报考申请,审查与确定是否具有参试资格。对合格者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颁发准考证;
3、制定考场纪律,组织考试,做好监考工作;
4、向全国考委会提交参试者的答卷和全部证件的复印件,并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工作。
四、参试者的资格条件和其应提交的证件如下:
1、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或监理的实践经验;
2、应提交的证件:本人填写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本人毕业院校印发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的证件不齐全者,不颁发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五、全国考委会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并发布考试大纲;
2、拟定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
3、组成专门命题小组,负责制定考试试题,编印试卷,密封分送各个考试点,并拟定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指导与监督考试工作,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5、组织统一阅卷;
6、按考试合格标准确定考试合格者;
7、向建设部和人事部报送合格者名单,经其审查后由其联合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8、对考试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在全国的实施提出改进意见。
六、严肃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在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发送和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责任到人,并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如有泄密或在审核参试资格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参试者如有作弊行为,考试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参考资格,全国考委会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考试工作需要的经费,可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采取向报考者适当收取的办法予以解决。各考试管理机构应事先编制预算,在摸清参试人数后确定一个适当的收取数额,并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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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等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等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
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
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
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共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
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
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平稳实施。



20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