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04:27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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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0〕90号


各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券实施分类管理后,不能同时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2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该类公司债券”)只能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市交易,实行逐笔全额结算。现将该类公司债券有关交易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类公司债券自2010年 5月31 日起可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现货交易,证券代码段为123000-123499。现货交易方式同固定收益平台现有现货交易方式,包括确定报价、待定报价和询价等,但不可匿名交易。

二、该类公司债券逐笔全额的资金结算通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时点为T+1日16:00(T日为交易日), 债券交易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加上T+1日应计利息(起息日至交收日,含交收日)的合计值。相关业务要求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创新类业务), 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

三、固定收益平台显示的应计利息仅为参考信息。

四、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应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完善风控流程,履行交收义务。因相关单位不履行交收义务出现交收失败情况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数据接口说明



交易日(T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通知(非担保交收通知);

交收日(T+1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结果(非担保交收结果);通过证券变动(zjbd)发送实际证券过户情况;通过资金变动(zjbd)发送资金交收情况;

数据接口的详细说明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下《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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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2年5月15日



1992年5月15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5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一项重要配套文件,也是规范国有住房出售行为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现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积极参与出售国有住房的资产管理工作,与当地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出售国有住房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稳步出售国有住房,严禁“刮风式”低价售房,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出售国有住房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后,方能组织出售。
四、为了解国有住房出售状况,现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出售的国有住房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于9月30日以前将“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具体清查情况按所附表格填列,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部委)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