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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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和高水平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产学研合作为导向,以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为目的的联合攻关组织机构。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采取技术需求单位提供运行条件,院士及其团队实质参与,政府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开展关键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推动和吸纳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

  (四)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科技优势,推动我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服务。

  (五)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推进我省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承担)。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与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联系,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组织院士及其团队深入实际,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依据建设规划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和批准。

  (四)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审验。对院士工作站拟开展的应用研发项目以及以院士工作站研发成果为核心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对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七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的,要确定一个依托企业。

  (二)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研发团队拥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具备较强的技术承载能力。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填写《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黑龙江省×××(企业名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评估、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第十条院士工作站设立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柔性和动态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可由依托单位续申请,报登记部门审核后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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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着力缓解当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今年以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面对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经济增长明显放慢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克服市场波动较大、生产成本增加等困难,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多数企业经受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考验,继续保持了发展态势。但是,部分地区和行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也出现了较大困难,特别是9月份以来,中小企业困难加剧,企业效益增幅下滑较快,亏损扩大,减产、停产和倒闭现象增多。对此,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认识保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拉动经济、稳定就业形势和扩大出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分析和正确把握经济形势,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应对。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预见要早,行动要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把解决中小企业困难,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中小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

二、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决策部署,主动与财政、银监、银行等部门协调沟通,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简化贷款程序,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补助支持力度,着重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帮助基础较好、有一定出口实力的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要探索通过财政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和金融产品创新。要与工商和金融等部门机构配合,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票据质押等形式贷款。推动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发挥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要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相关工作。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要求,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加大风险补偿,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政策,各地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作好强化市场准入和指导监管等工作,进一步引导和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要针对当前国际市场萎缩,国内市场波动较大特点,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以显在、潜在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组织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主动开拓和占领国内外市场。要以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 “APEC技术交流展览会”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灵敏的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机制,把握市场动态,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各类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开拓市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此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协调商务、工商等部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大型商场对国内自主品牌产品要平等对待公平准入问题。要引导企业加强市场营销和队伍建设,强化营销队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着力在企业信誉、服务、品牌和产品创新上下工夫,强化营销管理,搞好市场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建立稳定的客户网络,搞好售后服务,引导消费,扩大市场。

四、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

当前,也是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的关键时期。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加以推进。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开展资本运营,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进行产业链整合,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技术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深加工等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要引导企业把创新、质量、品牌、信誉作为企业的重点,增加研发投入和必要的引进,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要引导企业顺应产业集聚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节约资源、科学管理、公共服务、降低成本的原则,向产业积聚和集群化方向发展,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加强配套,搞好分工协作。要大力推动实施规范发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大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路子,支持发展创新型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技术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要依法淘汰关停能耗高、污染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

五、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各地要切实把加强企业管理,作为解决当前企业困难的重要措施。要引导企业练好内功,突出战略、营销、财务、风险和质量管理,千方百计增收节支,降低成本,靠管理求效益。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送管理、送咨询、送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产品、企业和区域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争创国际知名品牌。要以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人力资源,加大对职工的职业技能、现代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素质。要引导中小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将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理想、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企业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发挥职工在克服生产经营困难中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促进平稳发展。

六、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狠抓落实。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经济36条”)相关配套政策,公平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负担的专项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继续清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研究建立适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以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服务机构转变观念,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金融、商务、市场等服务信息,广泛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发布、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七、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保持社会就业形势稳定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切实保障国家出台的各项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除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必须淘汰关闭退出的企业外,要千方百计减少企业停产、关闭和破产,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量不裁员、少裁员。要重点扶持行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对行业、配套企业的带动作用和稳定就业的作用。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防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确保拖欠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关闭和停产企业的职工妥善安排,努力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要积极落实国务院转发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创业的政策扶持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创办小企业,不断开发新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积极引导减产或停产的企业加强设备检测和维修,大力开展技术培训,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八、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上门,深入困难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高度重视企业稳定工作。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预警分析,适时发布产品供应、生产能力、在建规模、发展趋势、价格变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做好信息服务,引导社会投资。

各地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将《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

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各类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文物古迹、博物馆、公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及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并对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省级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九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对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要免票;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要实行优惠票价。省管景点的优惠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景点的优惠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
  第十一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备案时间以调定价发文时间为准,最迟不得超过七日。
  第十二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所管景点(含省管景点)上年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收入、门票收入、游客数量、门票价格等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省管景点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禁止价格歧视。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普通门票、纪念门票、联票、临时展览门票以及免费范围、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实行淡、旺季季节差价的还要公示其执行时间。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门票价格需调整的,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票样应向其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门票价格应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