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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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六、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
  1.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起草、验证和结果确证等技术资料;
  3.用户试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4.申报快速检测方法未侵犯其他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5.快速检测方法取得专利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自愿放弃专利的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须提交3份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技术资料
  1.适用范围;
  2.标准操作规程;
  3.试验结果的判定说明;
  4.起草说明、技术指标及相关验证结果的评价资料;
  5.其他技术资料。
  (三)技术资料的要求
  1.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应说明快速检测方法起草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方法的设计思路和原理等,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指南》相关规定的要求。
  2.技术资料中应说明方法在专属性、灵敏度、准确度、耐用性等方面具有良好性能。
  (1)专属性是指在其他成分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准确测出被测成分的特征。对快速检测方法的原理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实验依据。
  (2)灵敏度(检出限)是指用该方法测定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检出限视申报方法的原理及特异性而定。
  (3)准确度是指用该方法检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接近的程度,必要时应考虑加标回收的结果。
  (4)耐用性是指在测定条件(温湿度、试剂、溶剂量、取样量或其他可能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有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应说明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或可能存在的局限。对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阳性判定时,要求该方法的假阳性率应不大于20%,正确率应大于80%。
  3.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应有充分的试验依据,包括适用范围、测定原理、实验材料及设备、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注意事项等。对结果判断应有准确的描述,可操作性强,试验结果应易于观察和判断。
  4.试验样品应有具体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来源等)和代表性。采集的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并覆盖市场不同企业的常见剂型,品种数不少于20种,批次数不少于50批,阳性样品不少于20%。
 七、验证与确证
  (一)方法学验证用于验证快速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验证的内容可根据快速检测方法的特点确定,必须对专属性、准确度、耐用性、灵敏度等进行试验。
  (二)快速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或法定方法进行确认。如无国家标准或法定方法,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确认,同时提供完整的方法学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应选择至少3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许可)检验机构对所申报的方法进行验证,并提供有关验证材料及结果。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
  (四)监督管理部门试用快检方法的结果或意见。

  八、修订与废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通过认定并开展使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跟踪评价,适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意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进行调整。
  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310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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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5年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团体定期寿险
2、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
3、平安幸福定期保险(B)(1999)
4、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A)
5、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B)
6、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7、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
8、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
9、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0、平安如意久久团体年金保险
1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
12、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9906)
1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14、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
2、团体年金乙款
3、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
4、利好多两全保险(A款)
5、利好多两全保险(B款)
6、团体人身保险(1999年6月)
7、师生团体人身保险
8、利好多两全保险(C款)
9、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10、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世纪红两全保险
13、睿恒企业年金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14、鸿福来年金保险(A款)
15、鸿福来年金保险(B款)
16、鸿福来年金保险(C款)
17、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8、步步高增额附加养老保险
19、太平安康寿险(B款)
20、学有所成返利综合保险
21、幸福人生递增终身寿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幸福之家两全保险
5、国寿幸福相伴定期寿险
6、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2004版)
7、国寿公安干警团体定期寿险(2004版)
8、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国寿裕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国寿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型)
12、国寿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型)
1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1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15、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
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17、国寿附加康馨重大疾病保险
18、国寿附加康馨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l、友邦防癌疾病保险
2、友邦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4、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九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5、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6、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一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7、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二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三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9、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四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0、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五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1、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2、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五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15、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16、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17、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9、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1、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2、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3、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4、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5、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7、友邦御防宝疾病保险
28、友邦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29、友邦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30、友邦五年期理财宝保证续保两全保险
31、友邦养颐保六十周岁两全保险
32、友邦养颐保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金钥匙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2、友邦附加儿童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
13、友邦*定期寿险附加合同(*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五十五周岁期满、六十周岁期满)
14、友邦安心保终身寿险
15、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16、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
17、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20PM)
18、友邦安康保两全保险
19、友邦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团体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货物航空运输的管理,总结几年来航空货物运输的实践经验,决定对1986年1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实施的《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作修订和补充,要点如下:
一、规章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二、航空货运单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参照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增加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就航空邮件运输和航空快递运输作出规定。
五、根据航空运输的发展情况,就特种货物如骨灰、灵柩等的运输作出规定。
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就若干技术性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