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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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等;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资源)取得垄断性收益,包括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及广场租赁、桥路冠名权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市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河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借;车辆等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局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招租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市财政局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批复。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评审或者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使用收益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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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20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国家局组织研制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局协调司和监管二司。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

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

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7号 2005年9月2日

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以“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为主题的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是加强交通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进一步营造安全、畅通交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突出文明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关于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

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

(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 2005年9月1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畅通工程,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文明和社会公德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至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为主题的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以下简称“与文明同行”活动)。
一、总体目标
“与文明同行”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做到文明行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识得到明显提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通过人性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使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市区交通环境和交通文明程度发生根本好转。
二、实施步骤
“与文明同行”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宣传,在全市迅速推动“与文明同行”活动的全面开展;同时,在全面整治交通秩序的基础上,通过强化警告、处罚、曝光等纠处措施,重点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1月底),结合开展“交通文明示范单位、社区、学校、乡村”创建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交通文明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重点加强对公交、中巴、出租以及机关公务车、军警车等机动车行车秩序的整顿,在严格纠违的同时,坚持“抄告制度”和加大曝光力度,以规范此类车辆的行车秩序。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交通习惯;同时,结合全市停车场专项治理活动,严格处罚违章停车,科学调流车辆,合理设置引导标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迅速掀起交通秩序整治的热潮。
1.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把市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与文明同行”活动,制定全市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西安地区各大新闻媒体,通过开办宣传专栏、交通违法曝光台、交通文明典型系列报道、配发评论员文章等形式,做好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和西安电视台、西安广播电台等市级媒体,每天要刊登或播放一条标语口号或一条动画形式的公益广告,定期播放交通安全专题片,大力宣传交通文明建设的典型,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关心、支持、参与“与文明同行”活动。同时,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新闻评奖活动,鼓励和支持驻市新闻媒体深入基层,准确、及时、全面、生动地跟踪报道交通综合整顿活动的开展情况。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学习交通安全法、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活动热潮。(市委宣传部和文明办具体落实)
2.以市文明办和市公安交管支队的名义致信全体市民,号召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入到全市开展的“与文明同行”活动中来。同时组织开展以“遵守交通法规,塑造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各项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市文明办具体落实)
3.组织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到“与文明同行”活动中来,通过自身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带动周围群众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违法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由市公安交管支队定期抄告、市直机关工委通报曝光),以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交通行为。(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落实)
4.开展万名交通文明志愿者街头宣传“与文明同行”活动。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组织动员沿街单位群众、党政机关干部、社会团体、大学、高中学生等,组成开展万名交通文明志愿者队伍,持续在市区主要干道、繁华路段,重点纠处非机动车闯灯越线,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志愿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配发执勤证,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市文明办牵头落实,市委宣传部和所辖区政府配合)
5.深入全市中小学开展“与文明同行”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运用挂图、展板、标语宣传、上交通安全课,开展绘画、摄影、演讲、辩论、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活动,教育学生要珍惜生命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促进全市“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市教育局具体落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团市委等单位配合)
6.面向外来人口开展“与文明同行”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劳动力市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宾馆饭店等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来人口能够了解掌握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外来人口的交通文明意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管理范围组织开展工作)
7.在城区各主要路段、主要十字设立宣传站点进行宣传,深入单位、学校、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制作交通事故宣传展板,在市区巡回展览,同时借助新闻媒体,积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漫画比赛、“与文明同行”征文等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效应。(市公安交管支队具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逐步规范各类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
1.加大以公交车、出租车、大货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顿力度,特别是加强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停车秩序的整顿管理力度。从9月1日起,结合市公安局“安畅”2号、3号交通集中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科学调整街面警力布防,每个交管大队成立1支专项整顿活动小分队,采取警告、处罚、拘留、曝光、办学习班等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迅速掀起“与文明同行”活动的热潮。(市公安交管支队落实)
2.开展机关公务车辆、军警车辆、运钞车、施工车辆“与文明同行”活动,杜绝此类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挂号牌、挪用牌照、乱插队、乱停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管理等现象。同时,对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完善“抄报(告)制度”,由违法车辆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市公安交管支队牵头,市纪检、监察及部队督察部门配合)
3.在全市各中小学校的学生中实施“交通文明联系卡”制度。9月10日前,交管部门要在完善中小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的同时,联系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免费发放“交通文明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对学生的违章行为,执勤民警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并在联系卡上作好记录。各中小学校要每月检查一次学生的联系卡,将其作为学生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配合)
4.在市区开展“规范化管理路口(段)创建活动 ”,运用标志标线和隔离护栏等手段,对未央路——长安路、东西大街等主要路口和路段合理渠划,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严格进行分离。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区主干道人行过街交通标志标线,加快行人过街自助信号灯、盲人过街蜂鸣器、非机动车道信号灯等硬件设施建设,在流量较大的路口科学规划非机动车和行人二次等待区,尽量减少机非冲突,提高路口通行能力,为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具体落实)
5.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在人、车较为集中的繁华区域加快建设人行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基础设施;加快完善背街小巷的路面改造,充分利用小街巷、小胡同开辟新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合理改造一批交叉路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主干道交通压力;规范道路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量避免影响交通、妨碍市民出行;在市区主要轴线规划、开辟一批公交停车港湾,进一步规范主干道公交车进站秩序,确保交通畅通。(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市政管委会共同负责)
6.加强对公交、客货运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各类违法行为的内部管理,组织人员维护公交站点乘车秩序,确保公交车辆进站靠边、依次停放,方便市民安全有序乘车。(市交通局具体落实)
7.清理整顿占道经营,重点整治大型批发市场周边区域,以及临街书报摊、冷饮摊、蔬菜水果摊,杜绝占路摆放广告、悬挂标语、占道洗车等现象,保障道路畅通。对自行车保管站进行摸排治理,加强对中小学门前及沿街单位占道停放非机动车的管理。9月底前将交通主干道上的自行车保管站全部迁入背街小巷,对私自移位和私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要立即整改,严肃处理;建立健全人行道“三包”停车管理机制,建设一批标线清晰、管理规范的自行车保管站。(所辖区政府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8.加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整顿管理力度,确保道路两侧无车辆乱停乱放。(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牵头,所辖区政府配合)
(三)选准载体,典型引路,进一步深化交通文明创建活动。
1.强化路面秩序管理,创建一批 “交通文明示范街”。所辖区政府及各交管大队,年底以前,在辖区创建1—2条文明管理示范街,通过落实单位门前“三包”规定,依法严格管理,完善交通设施,组织志愿者维护交通秩序等手段,使路段交通秩序达到一等管理水平,促进畅通工程深入开展。
2.创建一批“交通文明示范单位、社区、学校、乡村”。所辖区政府要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发挥基层组织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的作用,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争做文明市民”、“共创文明城市”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交通文明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提高企业、单位员工、城市市民、中小学生、农村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市公安交管支队要在已创建的交通安全单位中,制定相应标准,评选出一批交通文明示范典型。年底以前,每个区县政府要创建5个交通文明示范单位、5个示范社区、3所示范学校、2个示范村。
3.充分发挥交通文明典型的示范作用。市公安交管支队要及时总结交通文明示范典型的经验做法,市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确保宣传时间和宣传版面,采取在主要媒体开办“与文明同行”系列报道、播发专题片、长篇通讯报道等形式,扩大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相同(不再另行发文)。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支队(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个活动的协调、策划、宣传、整顿和督查考评等工作。从2006年1月份开始,整个活动机构不撤、力度不减、措施不变,逐步形成交通文明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制定各自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工作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各单位工作方案应于9月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责任。对这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市文明办要将其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内容,活动办公室要对照方案要求,定期考核验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讲究工作方法,严格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政府有关通告精神,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与从严处罚相结合,同时要教育本单位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信息反馈,深化活动开展。在活动中,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活动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形成政府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牵头,全员参与、任务明确、各司其职、整体推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促进活动稳步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