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曾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36:23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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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
曾磊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确,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确立并保障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为独立法人,其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当中,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侵犯现象却较为严重。其中,那些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的侵权行为,由于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危害却更为深远,而目前的相关法规对此却只强调对侵权单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受害国企的经济利益未能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突出并强调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显得正当其时。
强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在目前的改革形势下,至少有以下几重意义:

首先,这有助于进一步确立和巩固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国企发展。所谓企业的法人地位,就是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在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人资格就具体表现为以企业的名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依法要求非法侵权的政府机关赔偿损失,是国有企业法人地位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承认和维护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必须赋予和保障其依法求偿的权利。

其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将有助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企分开,规范政府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分开,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应由法律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确立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使其在作出干预国企运营的决策时面临经济风险(赔偿金),将能够更有效地遏止其对国有企业的非法、盲目的行政干预,而那些在合法受权范围内的必要调控,也将会变得更加审慎,更加科学,更加富有成效。

最后,政府赔偿责任的实行,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信力和竞争力。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它“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对其债权人的担保,是企业信用的决定因素。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产经常遭受政府机关的随意侵夺,事后又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必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其信用水平,从而吓退其他原有意与国有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大大削弱国企的市场竞争力。更严重的是,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政府已声明不再对国有企业提供国家主权信用,国有企业的一切对外负债由企业自行承担,外国贸易商和投资者只能以国有企业本身的资产状况来评价和选择交易对象。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豁免,损害的将不仅是众多国有企业,更可能是我国举足轻重的外贸事业。

强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的立法并未能给受害的国有企业充分的救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仅赋予国有企业请求行政机关撤销非法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申诉的权利,而实体性的救济措施只是对侵权机关的领导干部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追究有关部门决策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固然重要,有惩前毖后的作用,但是国有企业受侵害的是财产权利,其直接表现是财产的减损,只有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才是企业最急需的、能直接维护其法人财产权的救济方式。

其实,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并非无本之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两权分离”原则。所谓“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国家保留所有权,企业则被授予经营管理权,后者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在授权范围内的处分,统称为“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国有财产所有权权能分化的结果,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它必然具有对世的排他性。对一般的法律主体,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有绝对的对抗效力,无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对于由政府代表的国家来说,这种财产权具有相对的对抗效力,即受国家授权的期限和范围的限制。财产权是对物的权利,必须以具体的财产为存在基础。对其财产权因财产的减损而受侵害的国有企业,恢复权利的方法,就应该是回复补足其财产,这就不能排除损害赔偿的救济形式。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应向受害国企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虽然是国有财产的所有人,但是与私人独资企业不同(私人企业主的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其主体身份与国家相分离,国家充其量只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仅拥有最终所有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有权请求返还剩余财产,而在此之前无权任意处分或撤回,否则须对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同理,国家既然承认国有企业在授权的期限和范围内对企业财产的法人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和剥夺,就应该承担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且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此推论,国有企业对由政府机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应有从侵害方取得赔偿的权利。

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包括直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授权机关。现阶段,国有财产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这些机关、部门是政府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另外,行业主管部门(如各全国总公司),综合性管理部门(如环保、工商、审计等),如侵犯国有企业财产权,也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侵权行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主要有:超越、滥用管理权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以封锁、限制或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产品销售权;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干预、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干预企业分配形式决定权和劳动用工权;截留或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强令企业设立对口机构或非法对企业进行评比、考核、检查;对企业拒绝摊派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未按法定程序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或干预厂长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少人对确立政府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个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一直心存疑虑,一则担心有损政府形象,二则恐怕妨碍政府的正常运行,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其实这种顾虑大可不必。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政府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将大大有利于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同时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树立奉公、廉洁、高效的现代政府形象,这显然是对政府形象的提高而非破坏。西方法治国家的历史实践都不同程度地证明了这一点。政府用财政经费赔偿国有企业,更不可能导致政府“破产”、影响其职能的执行。须知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的经费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的利税,国有企业的利益最终是人民的利益,直接的是政府的利益,政府与国企互为唇齿。这样看来,政府赔偿受其损害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恢复和支持,进而保证财政收入的来源。如果说赔偿金是一种成本,这笔成本比起国有企业因为屡遭侵夺而破产、倒闭、资产大量流失、工人大批失业所造成的对人民、对国家、及至对政府的无穷祸害来,简直是低廉得很,况且,随着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决策管理的科学化,这种支出必将越来越少呢。


作者:曾磊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联系地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5号信箱
邮编: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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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5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称适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根据本市无偿献血开展情况,实行由政府组织无偿献血和公民自愿献血相结合的办法,逐步过渡到公民纯自愿无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对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辖市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介应当定期义务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私营个体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组织落实无偿献血工作目标考核。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十一条 鼓励适龄公民定期献血,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鼓励公民按照血液成份献血,鼓励非公有制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组织献血。

个人持身份证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以下统称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计入单位或地区的年度献血计划内。

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参加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计入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内。

第十二条 市、辖市献血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固定志愿献血者预备队,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登记造册,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第十三条 市、辖市献血办公室对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市人民政府印制的《完成无偿献血任务证书》。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给予献血者相应的误餐、交通费补贴。

《无偿献血证》、《完成无偿献血任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献血和冒名献血。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五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六条 血站必须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供血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鼓励固定或多次献血者每次献血300~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九条 血站采血时必须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采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

血站采血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复核检测,未经复核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积极推广成分输血,血站对临床科学用血应当提供指导。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报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血站供血。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各级医疗机构临床成分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供血前,应当核对公民持有的用血证明和证件。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四条 献血者或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本人按献血量的3倍,享受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需要用血时,其累计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费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

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科研和管理。

市、辖市献血办公室负责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缴、审核、退还工作。

凡符合献血条件的本市公民临床用血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未献血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成本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公民临床用血,缴纳互助保证金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凭相关证明到市、辖市献血办公室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二)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和持有《不符合献血条件证明》的公民;

(三)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

(四)用血者自缴纳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其父母、配偶、子女符合献血条件并在本省无偿献血的。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和直系亲属未献血,本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又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缴纳的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不能退还。

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2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二)个人献血量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资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法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二)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二条 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来暂住人员适用本办法。

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颁布的《常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规定》(常政发〔1993〕132号文)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7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8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8

3.2 预警预防行动..................................................................................... 8

3.3 预警支持系统..................................................................................... 9

4 应急响应................................................................................................ 9

4.1 响应级别............................................................................................. 9

4.2 响应程序............................................................................................. 11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4

4.4 应急通信........................................................................................... 14

4.5 现场指挥........................................................................................... 15

4.6 安全防护........................................................................................... 15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8 新闻发布........................................................................................... 15

4.9 应急响应结束................................................................................... 16

5 后期处置.............................................................................................. 16

5.1 灾害损失评估................................................................................... 16

5.2 善后处置...........................................................................................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物资保障........................................................................................... 17

6.2 资金保障........................................................................................... 17

6.3 技术保障........................................................................................... 18

7 监督管理................................................................................................ 18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8

7.2 预案管理........................................................................................... 18

7.3 奖励与责任....................................................................................... 18

7.4 预案解释........................................................................................... 19

7.5 预案生效时间................................................................................... 19

8 附录....................................................................................................... 19

8.1 名词术语........................................................................................... 19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19

8.3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

8.4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牧区、半牧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牧、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安全监管、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情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

1.4.3 以人为本,科学防救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保畜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农业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农业部成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畜牧(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办公厅主任、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业司司长任副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根据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研究、协调、解决抗灾救灾和灾后防疫及恢复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受灾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抗灾救灾需要,协调解决重点受灾地区应急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按照国务院要求,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抗灾救灾相关职能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草原监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灾区的抗灾救灾方案、物资准备、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灾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抗灾救灾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抗灾救灾急需物资;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进展情况;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具体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灾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抗灾前线指挥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灾情信息,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草原监理中心、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协调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快速供应;确保灾情信息传递畅通。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气象、草原、畜牧、兽医、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动态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草原畜牧业主管部门设立本级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草原牧区遭受强降温和暴风雪袭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灾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灾情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各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组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指挥部根据灾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核实灾情并反馈

气象部门或其他监测单位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





指挥部

办公室

综合组

督导组

后勤组

监测预警信息

报告灾情

核实灾情

报告灾情并申请启动预案的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

报告灾情

领导指示





指挥部

专家咨询组






















工作流程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灾情信息监测与灾情报告
草原灾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各级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和相关部门的卫星监测报告。

在全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重点期(冬季的10月开始至第2年春季4月),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气象预报信息和组织开展雪情监测工作。一旦启动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进行24小时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灾情报告、气象预报和卫星监测的灾情信息,及时通知可能发生寒潮冰雪灾害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迅速进行核实和防范,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农业部划定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编制牧区草原畜牧业雪灾防灾减灾规划,制定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级别划分标准。全国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Ⅰ级易发省区为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Ⅱ级易发省区为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河北、山西。省、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期,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责任制度和防灾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合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报预警机制。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提供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3.3 预警支持系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要加强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灾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暴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10厘米以上,24小时降雪量10毫米以上)天气且降雪范围6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农牧民死亡;

(3)造成30万头(只)以上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1万间以上,或损毁牲畜暖棚50万平方米以上。

4.1.2 Ⅱ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5毫米以上10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4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20万头(只)以上3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2.5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

4.1.3 III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大雪天气且降雪范围2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10万头(只)以上2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

4.1.4 Ⅳ级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已发布暴雪或寒潮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过去24小时出现中雪(地面平均积雪厚度2.5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2.5毫米以上5毫米以下)天气且降雪范围100万公顷以上;

(2)造成3人以下农牧民死亡;

(3)造成500头(只)以上10万头(只)以下牲畜死亡;

(4)直接畜牧业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倒塌和严重损坏牧民定居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或损毁牲畜暖棚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按照本级预案,根据灾情和工作实际,及时启动Ⅰ、Ⅱ、Ⅲ、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

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灾情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减灾委员会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抗灾救灾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抗灾救灾的紧急措施,调动抗灾救援人员,调拨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

(6)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7)保持与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联系,并要求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做好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对协助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出部署;

(2)根据灾情,派督导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及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申请,调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

(4)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联系气象部门提供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气象服务。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1)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区前线抗灾力量部署、灾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地方做出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灾情动态。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灾区气象状况(积雪厚度、温度、风力、风向)、已采取的救援措施(人员、车辆、主要抗灾救灾物资数量)、灾情发展趋势、灾害级别、人员伤亡情况、牲畜受灾和损失情况、房屋和圈舍损失损毁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燃油、饲草料等物资短缺及需求信息)、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等。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县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指挥部办公室,并于每日16时前报告一次抗灾救灾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时,及时通报有关部委(局)。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农业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通信服务,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4.5 现场指挥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4.6 安全防护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同时做好医疗救治、疫病防治、牲畜转场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应当组织专门的抗灾救灾队;接到抗灾救灾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害动态、处置措施及进展情况。新闻发布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灾害新闻信息要同时报指挥部备案。发生Ⅰ级灾害,农业部可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9 应急响应结束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影响消除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由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Ⅲ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农业部决定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可以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地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损失评估
灾情调查由当地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办理。Ⅰ、Ⅱ、Ⅲ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Ⅰ、Ⅱ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指挥部领导。

5.2 善后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灾后重建工作。对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交通工具、除冰雪机具、通信器材、饲草料及应急燃油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农业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易发区建设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动物防疫药品设备等抗灾救灾物资。

6.2 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将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处置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遥感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抗灾救灾技术规程。建立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家信息库,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农牧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农牧民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的预防和生产自救能力。

定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专业抗灾救援队伍和群众抗灾救灾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抗灾救援能力。

7.2 预案管理
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灾害救援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善后事宜。对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名词术语
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在牧区和半牧区,由于冬春季节强降温和降雪量过多、积雪过厚,雪层维持时间过长,影响家畜正常放牧活动,破坏畜牧业生产,造成牲畜损失,影响农牧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自然灾害。

8.2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农业部主管草原畜牧工作的副部长

副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国家首席兽医师

畜牧业司司长

秘书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草原监理中心负责人

8.2.2 综合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副总指挥(畜牧业司司长)

副组长:畜牧业司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司长

    草原监理中心主管防火防灾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办公厅值班室负责人

畜牧业司综合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草原处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负责人

8.2.3 督导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灾情决定。

8.2.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

组 长:草原监理中心主任

副组长: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畜牧业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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