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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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17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濮政〔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的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市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四)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规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和省、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按县(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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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中国经济法律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经济法律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最后一句后,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执行机构”系指借款人或其他法律实体实施具体分项目的某个部门或机构。
  (b)“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其任何继任者。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i)款中提及的账户。
  (d)“分项目”系指项目A部分和B部分执行的具体技术援助项目。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六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项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附件2所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信贷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防止用于抵债、没收或抵押的适当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单独的美元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于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该年率不得超过0.5%--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自本协定签订日后六十天(即起算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每笔款额或注销款额之日止;及(ii)按起算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规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均应从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支付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支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4.02节,按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0二九年十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偿还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截止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每期偿还款额,包括该期应付款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1.25%),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5%)。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可以在经过协会执行董事们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之后,修改上述(a)段的分期偿还条款--要求借款人每期偿还该期原应付本金款额的两倍,直至信贷本金全部偿还完毕。如果借款人要求以协会同意的年利率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支付利息,以此来替代在部分偿还期或全部偿还期增加偿还金额的方法,协会可以按要求更改上述修改条款,但这需以下述为条件:即协会认为该更改不会改变根据上述修改后的偿还条款所获得的优惠成份。
  (c)如果协会在根据上述(b)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确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一旦借款人提出修改条款的要求,协会即可进一步修改偿还条款以使其符合上述(a)段所提供的分期偿还安排。
  2.08节 为实现《通则》4.02节之目的,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财政部执行项目的C部分并:
  促使各执行机构在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立法、培训和管理方法执行本项目的A、B部分,并应及时地按照需要提供项目中这些部分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借款人不应仅仅只遵守本节(a)段的规定,并且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项目的B、C部分。
  (c)不仅仅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充分反映其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就本项目进行的业务活动、资源配备和费用支出情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报告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存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中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所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账目,同时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之日期为《通则》12.04节要求之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及太平洋
       授权代表           地区代理副行长
       金立群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直
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各分支
行转发):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信息在中央银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口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既出现各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行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用的准确性。
为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一,现就加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口管理
“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是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人民银行统计司统一负责收集、加工、解释、在行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人民银行有关司局需要“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而一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收集。如果需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司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行报送办法不变。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
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目”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人民银行报送“全科目”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非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人民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同一指标而数据不一致的情况。金融机构内设各部门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应由本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
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时,报送的部门应与本机构统计部门加强数据核对,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指标与“全科目”统计数据一致。如存在差异,应由统计部门负责作出解释。
三、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
各级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部门的工作,充实力量,发挥好统计部门在数据管理中的作用,注重统计数据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关于2000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9〕404)等文件要求报送数据。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全科目”统计数据与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报告书》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