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
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执法监督管理,明确宜宾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宜宾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并实施考核监督的一种责任制度。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四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必须遵循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负责。
第二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
(二)当场处罚备案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以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它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履行义务;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七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六)出具虚假勘验结论;
(七)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八)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九)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下称考评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下称考评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应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考评结果等,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评对象责任履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考评对象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结果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组织考评;
(二)考评机构在综合自查自评、考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材料,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考评结果;
(三)考评机构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复核申请;
(四)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将考评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评结果送交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可以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相关资料;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征求意见;
(五)听取汇报。
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职务升降、奖惩的依据之一,选拔担任上一级职务的人选,应当从优秀、合格或者称职等次的单位领导或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称职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认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二)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改造方案,应委托具有不低于码头改造方案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三、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再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及检测成果报告和审查论证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核准。
(二)审批或核准部门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由审批或核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承担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所需费用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费用也应列入工程概算。
(四)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六)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复核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码头改造方案复核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码头改造内容、复核依据及有关复核工作组织情况);
(2)码头改造方案中具体内容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复核审查的总体评价;
(4)复核审查建议。
四、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的内容:
1、对于政府核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复核性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的合理性。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5)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于政府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河道河势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的合理性。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6)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8)工程施工条件、方法、进度和工期的合理性。
(9)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10)对初步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的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4)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复核内容参照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内容对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进行复核。
五、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技术审查咨询和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质量,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和复核任务。
(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应对《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负责。
(三)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审查咨询或复核文件的技术秘密。
六、建议
(一)鉴于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单位认为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低于1亿元的收费定额偏低的情况,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给予调整。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编制和审查咨询的程序、内容、范围、深度、收费定额标准等管理规定。
(三) 当审查咨询或复核意见与工程设计或改造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议提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参会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肖大选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李永恒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处长
3
常勤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调研员
4
张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张志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院长、教高
6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7
柴信众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高
8
王美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9
周用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0
俞武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高工
11
杨晖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2
程泽坤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3
卢永昌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4
巫伟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咨询公司总工、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