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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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办发[2011]293号



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鄂西圈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代拟的《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环“一江两山”(长江三峡、神农架、武当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成果,维护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以下简称鄂西圈)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鄂西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包括从武汉出发环绕三峡、神农架、武当山景区的骨干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特色民居、绿化景观、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服务区及出入口建筑景观、村庄环境等。

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文物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和文明户、模范户的带头作用。



第五条 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培育大市场,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本地及鄂西圈旅游业发展、人民富裕。



第六条 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负责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总体规划管理,编制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能分别负责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特色民居改造、植树造景、旅游交通标识标牌设立与维护、服务区及出入口建筑景观完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会同工商、公安、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的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实施与维护管理、普查、统计工作;沿线乡镇要充分发挥沿线各村在景观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并把景观工程维护管理作为村庄整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及市、州(林区)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损害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县市管辖权限的事项,由所在市、州(林区)负责查处。超出市、州(林区)权限的,上报省鄂西圈办协调处理。



第七条 省鄂西圈办、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林区)政府对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管理良好的地方政府及部门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善的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方式为增减安排“以奖代补”投资项目、通报表彰或批评,以及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章 特色民居改造管理

第八条 特色民居改造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各地特色民居的实施方案,力求体现地方特有的文化元素和历史传承,并与自然地理环境相融,鼓励就地取材,倡导生态环保,使之成为当地有代表性的民房建筑。各级政府在制定特色民居改造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民居所有权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 明确项目实施责任。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当地政府指定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沿线景观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市、州(林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在实施特色民居改造时,要尊重民居所有权人的意愿,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民居所有权人对改造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民居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民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域建筑特色。将民居改造与宜居村庄建设、新农村建设试点、城乡一体化试点、脱贫奔小康试点、整县整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移民搬迁、村庄连片整治、一建三改、小城镇建设等工作和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新建民居风格要与改造民居风格一致,形成沿线特色民居风景。



第十一条 民居改造的标准要因地制宜,控制房屋立面改造成本,以花钱少、简洁明快为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在推进民居改造工作中,严禁大包大揽、大拆大建。



第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民居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形式、外观色彩等。确需改动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确保与周边民居整体风格和色调保持一致或协调。

鼓励完善民居改造后的旅游旅居功能,尽可能构建适宜的盈利模式,发展旅游经济,促进村镇居民增收。



第三章 植树造景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保护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树木(含乔灌花草,下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在其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二)组织公民义务种植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种植的树木,归投资者所有。

(四)认养树木按协议明晰所有权。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植树造景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牵拉钢筋;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沙、取土、采石、放牧、打猎;

(四)距草地、绿篱、花坛、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五)其他损毁植树造景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植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移植的,经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组织交通、林业等主管部门联审联批后,方可进行。经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或管理者要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过熟林分。涉及砍伐、移植、更新公路行道树的,报请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协调林业、公路等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时完成更新补种的任务。



第十六条 严禁占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形成的绿化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景观带绿地的,所占用的景观面积由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单位按占一补一的标准在指定地点还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景观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绿地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且占用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并负责恢复绿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的花、草、树木。涉及修剪公路行道树的,报请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协调林业、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为保证电力、路灯、电信等管线的安全使用,以及解决旅游交通标识标牌遮挡问题,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监督管线部门组织修剪,相应费用由管线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章 旅游交通标识标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交通标识牌设置应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交通标识牌进行规范性审查,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交通标识牌的设置安装,交通部门予以配合支持。高速公路上的景区旅游交通标识牌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按国家规定由交通部门,或旅游部门移交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非高速公路上的景区旅游交通标识牌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由旅游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交通部门安装设置,并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非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安装设置,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并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第二十条 在路政路权范围以内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应符合《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过省鄂西圈办协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旅游公益广告牌的使用权和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其维护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公益广告牌的内容主要宣传鄂西圈旅游公益形象,各地旅游形象广告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同一广告的保留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广告统一版面格式,左上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字样,右下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办公室、湖北省旅游局监制”字样,或者标明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联合审批的其它字样。省鄂西圈办出资、地方代建的广告牌,由各市、州(林区)政府维护、管理。

清理现有影响景观效果的标语、口号及广告等,按照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总体规划,统筹建设适宜广告文化景观。



第二十二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以外旅游交通标识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景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路政路权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及景观的安全管理。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及穿跨越高速公路埋设、敷设管(线)等占用高速公路行为,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护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恢复山体植被,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景观及旅游节点等服务设施,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养护,保障公路、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第二十七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抛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边沟;

(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利用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养殖;

(六)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生态文化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整洁美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环境整治力度,定期清理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搭建物、建筑物以及影响交通环境景观的遮阳物;清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边沟外侧1米范围)的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开设维修点、加水点等;清理占用公路排水设施,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围栏、修建围墙;查处在公路两侧乱倒工业废料和垃圾的行为;查处在公路及公路两侧乱设广告招牌,干扰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鄂西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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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挂职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县区和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决定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依法依规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公务活动以外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一、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题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产生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长或通知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节俭务实,高效办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上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向市委或市人大汇报的重要事项,须经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汇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学习,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考察和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剪彩等事务性、应酬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安排意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需宣传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新闻报道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报道内容需经市政府领导本人或分管秘书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考察、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外事、出访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办)、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系统分别报送。

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的经营责任,完善对厂长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应努力完成国家指定或者委托监管的机构提出的经营目标,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厂长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赋予厂长责任的大小,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先考核、后奖惩,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制度,按照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三)考核的重点是经营成果。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对厂长奖惩要及时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对厂长考核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考核奖惩厂长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督促、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全国性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直属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并负责对直属企业厂长进行考核奖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地区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负责对厂长的考核奖惩工作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奖惩。
经国家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厂长进行考核奖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建或组建的公司,其厂长的考核奖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负责奖惩工作的部门,在实施对厂长的奖惩前应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再做出奖惩决定。企业党组织和工会也可向负责奖惩部门提出奖惩厂长的建议。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对厂长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以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等)。
(二)经营成果。
(1)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务(或承包经营责任制及资产经营责任制,下同)完成情况;
(2)经济效益指标(企业实现利税、实现利润、资本金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三)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情况。
(四)《条例》对企业规定的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亏损企业和公益性企业在考核第八条(二)、(三)款内容时,应把扭亏目标或完成公益性任务目标作为考核厂长的重点,实行目标经济责任制。
第十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由负责奖惩的机构自行确定,一般每年应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对厂长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对厂长进行考核期间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考核厂长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受企业及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第十二条 考核厂长经营成果,应进行全国或地区同行业间横向比较,并划分出不同档次。
第十三条 对厂长考核的情况应书面通知厂长本人或允许厂长查阅,负责奖惩的机构应按考核的实际结果对厂长进行奖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厂长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称号。
物质奖励:晋升工资、发给奖金。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奖励一般按任期制、承包制每年考核后进行,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满考核(或审计)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授予厂长荣誉称号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厂长工资性收入的水平暂按劳动部、原国家经贸办制定的《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其他厂级领导的奖励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按照低于厂长奖励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厂长的处罚分为行政处
行政处罚: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
经济处罚:停发奖金、降低工资;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处罚一般按任期制、承包制每年考核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满考核(或审计)后处罚。如发现厂长经营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可随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厂长,由负责奖惩的部门视情节按一定比例降低工资。并可施行其他行政处罚。
对厂长施行经济处罚后的工资收入一般要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厂长对处罚不服,可向负责考核奖惩机构的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厂级领导的处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