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6:51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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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建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九华经济开发区、昭山示范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湘潭市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外地进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含两市、一县)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办理进潭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跨地区承接项目的,应当自承接单项业务之日起1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单项业务备案,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领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人均面积不小于10平米;
(三)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第六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一);
2、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3、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和企业本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6、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8、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分支机构造价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0、有关分支机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1、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承接工程造价咨询单项业务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附件三);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原件;
3、承接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企业总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
7、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进潭备案资料直接报送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进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项目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备案意见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进潭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撤销驻潭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承接项目单项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十条 外地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潭分支机构负责人、驻潭专职技术人员、驻潭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 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设立分支机构、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在潭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潭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
2、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
3、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


附件一: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潭分支机构备案表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传真号码













序号
姓名
职称
注册证书号或资格证书号
专业

1





2





3





4





企业总部所在地

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所在地

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如属跨省进潭的,备案表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专职技术人员如数量较多,可另附清单说明。



附件二:

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印章留模登记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公章印模


法定代表人

印模和签字


分支机构执业章

印模


分支机构负责人

印模和签字


执业造价师印模和签字





附件三:

进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

项目名称

拟承接工程项目投资额(万元)


拟承接工程

项目地址

拟承接工程项目起止时间


拟承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承接工程项目

办公地址

传真号码


专职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注册证书号或资格证书号
专 业

1





2





3





企业总部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跨省进潭的,备案表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专职技术人员如数量较多,可另附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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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73号)收悉。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是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所属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在中国所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业务范围是为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所属英中贸易
四十八集团提供地域贸易咨询服务。关于该办事处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已提交英国贸工部及英国国内税务局国际部出具的确认该办事处属非营利性质的证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在广州等地设立的办事处如未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1998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于《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于《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的意见

195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10月17日鲁法秘字第173号呈文提出,对于“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一些疑义,兹经研究,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第一条,系就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况所为之立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中央对于区人民法院的建立,尚止限于中央及各大行政区的直属市所属人民法院始有之,如上海、南京,即所为等于省级之市人民法院。至普通县(市)人民法院之下,应否建立区人民法院,中央有无此种计划,尚无所闻,因此你们所说“青岛、济南两市人民法院下要筹设区人民法院”,我们认为暂无必要,根据该两市的社会情况及干部条件,集中审判时更有利。如你们认为青岛济南两市案件过多,集中一个法院处理,对于当事人有不便之处,亦只能设市院之分庭,作为市法院之派出机关,受理与市院审级相同之案件。
二、管辖规则第三条乙款第三项的规定,系就未设有区人民法院的暂时过渡办法,正如你们来文所说:“第一审与第二审归同一等于省级之市院管辖”,不过它受理的第二审即以不服第一条第三款(原称项,依中央指示改称款),前半段区人民法院管辖之案件为限,这就是区别,至所问第二审适用诉讼程序和方式。在中央刑民诉讼法未颁布前,除应依三人合议制,或曾经参与第一审的侦查审判人员须自行回避,和得用书面审理不经言词辩论外,其他程序均可准用第一审的办法。又第三条的规定现在只上海和南京两市人民法院适用之,其他各省级人民法院应适用第二条之规定,与第三条无涉,特加说明。
三、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第六条的立法要旨,系因为目前各级司法干部尚弱,政策业务水平不高,对所为裁判可能有错误,影响人民合法利益,所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应依职权用监督司法程序来谋救济,这个监督权,华东分院院长及各省人民法院院长均有之。至关于有分院职权问题,业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12月15日明白指示:“省分院职权与省院同”,又谓:“省分院系省院之代表机关,故凡本机关对其代表机关或派出机关所有的关系和监督指导之权(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上的监督指导),省院对分院皆有之。”因此,省分院即同于省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服省分院所为已确定之违法裁判提起申诉(申请),按照三级二审制的原则,当然送由我院依监督司法程序之规定处理,这完全是审级问题。因为如果省分院所为已确定之违法裁判,当事人申诉送由省院依监督司法程序处理,同一省级人民法院变更同一省裁判,则不仅紊乱诉讼程序,亦将会引起诉讼当事人的误会。又监督司法程序的运用,是灵活的不是机械的,如我院发现省分院的违法裁判,按照具体情况认为必要者,亦可发交省院调卷审查或就近提审处理,或省院发现省分院的违法裁判,亦得调卷审查加具意见,送由我院处理。又华东监督司法程序暂行规则草案,已送中央请示,一俟批准,当有所遵循,并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