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律不是潜规则/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8:57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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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不是潜规则

——以吴思先生的官司为例

作者:法家梁剑兵

引子

在软法的概念被罗豪才教授提出来以后,有一次,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先生问我:“你所说的软法律,和潜规则有什么区别?”这个提问非常重要,它促使了我的进一步思考和实证意义上的梳理,现在将我的梳理和思考写在下面,请大家批评指教。



一、对潜规则的梳理①

恰好,我于两月前购买了专事研究潜规则的著名学者吴思先生的大作,置放于床头。不是为催眠,而是为醒脑。

为厘清材料的筋脉,先要注意它的书名。该作品的全称,是极其怪异的一长串文字:《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这种怪异,加上作者和出版社的顽强自信(初版首次就印了令人咋舌的五万册之多),构成了一个充分的学术信号,和所有的读者进行着强烈的意义交换。那么,我的梳理,自然要循着作者在书名上所隐含的理路而展开。

所谓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所创作的一个符号,②其主要的内涵和外延均来自于他的两个视角“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因此,作为潜规则大前提的“中国历史”这个词,首先向读者表明了作者的历史性洞察和现实性描述,因为历史其实就是昨天的现实。那么,我觉得,这个符号,无论它是规则还是定律,都只是一个发现而不是一个发明。第二,“生存”也罢“真实”也罢,都表明了上述符号的所指是一个存在,或者是一种合理,当不表明这符号所指的正当性的。第三,所谓游戏,是作者一种嬉噱下的真实,不排除作者要求读者别当真理看待的隐喻的。

关于潜规则的内涵,作者写的很明白,“我在这里杜撰了一个‘潜文化’的词,目的是与官场上正式的‘红头文件’划清界限。” (页546)③如果我把潜文化一词看作潜规则,就理解了材料的第一层涵义:潜规则不是官方意义上的法律。仔细阅读后,我发现了潜规则的第二层涵义:暴力与血在实际上说了算,这就和法律规则背后的暴力有些相象了,但是,作者想提醒大家的是:相象绝不等于相同。因此,在《潜规则的定义》一文中,作者明确地说道:“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页267)这样来说,潜规则的第三层涵义也很明显,就是它的暗箱性。另外,至关重要的一个涵义,就是潜规则的实践性或者博弈性,它和利害各方的具体对策直接相关,却与时间和空间上的普适性无关。最后,归纳起来,说的简单和明白一点:潜规则就是不合法的规则。

关于潜规则的外延,作者有如下的基本分类:

(一)官场陋规

反映这方面的主要规则有:行贿规则、贪污规则、欺骗规则、合法害民规则、勾心斗角规则等等;

(二)草民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是一个法理术语,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明确的与正当的指示,这种指示往往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里面。但是,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主要是惩罚犯罪的,所以,它往往对民众只有不应当做什么的指示,却没有应当做什么的指示。于是,民众或者按道德舆论,或者按照潜规则做事就成为常态。那时候的——也是潜规则中的——草民行为模式主要有:不问政治模式;自私自利模式;服从管理模式;被动期待模式;造谣滋事模式;消极抵抗模式;怠工偷懒模式;以死相拼模式等等。

(三)强盗行为模式

主要有:亦匪亦民模式;血酬定律模式;兔子不吃窝边草模式等等。

其余的忽略不计。



二、软法律和潜规则的区别

在经过了上述的归纳之后,应该说,单从理论的或者学术的角度,对软法律和潜规则进行区别应该是很简单也很明了的:软法律是法律而潜规则不是法律、软法律背后的暴力是合法暴力而潜规则背后的暴力是非法暴力、软法律被国家认可而潜规则不被国家认可、软法律可能由国际公约和条约转化而来潜规则则不可能等等。即使我不明说,读者也自然可以明了。

但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任何理论上的抽象最后都要回归到实践的层次上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实践中将软法律和潜规则区分开来是不那么容易的,就象将清水与混水区别开来一样——尤其是在复杂的社会法治实践中,人们在从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往往是将潜规则与硬法律和软法律交错使用的,那么,“两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我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凡是在理论上复杂的,在实践上往往出人意料地简单;而在理论上简单明确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异常复杂和混乱班驳。

意味深长的是,潜规则的发现者吴思先生本人却陷入了一场他自己也始料未及的官司,并且在诉讼中惨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我打算利用这个案件来实证地分析一下软法律和潜规则之间的现实粘连和制度分野。

(一)事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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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使用自己的商标引起的侵权

王瑜

原丹阳县皇塘日用化工厂注册了“玉兔”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被转让给某乳胶厂。五兔王胶水厂注册了“玉虎”拼音和文字组合商标,还申请注册“兔王”商标,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

这是一起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自己拥有两个注册商标,故意变形使用造成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的效果,从而产生的权利冲突。法院判决:五兔王胶水厂立即停止对丹阳化工厂“玉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一、权利滥用,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五兔王胶水厂组合使用“玉虎”与“兔王”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无论商标注册人如何使用自己的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玉虎”与“兔王”商标均属于五兔王胶水厂注册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问题。

五兔王胶水厂没有将玉虎与兔王商标正当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中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和兔王商标中的“玉”与“兔”字形的排列,而几乎完全淡化其中“虎”与“王”的标识作用。其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商标“玉兔”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五兔王胶水厂生产、销售的该类商品与乳胶厂和丹阳化工厂使用的玉兔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法院认为:五兔王胶水厂已经侵犯了“玉兔”商标的专用权。

二、类似商品的判断

五兔王胶水厂辩称自己生产、销售的胶水粘合剂属于分类表的第1类,而丹阳化工厂生产、销售的胶水粘合剂属于16类。他们的产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是不是构成近似,必须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对比,那么类似的商品又如何判断呢?

对“类似商品”的定义最高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可见,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而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与商标类似本来不尽一致。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或者相关公众一般地认为其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作为商品类似判断的依据,分类表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本来就不尽一致,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

法院认为二者的主要用途相互通用,均为粘接材料之用,区别仅在于粘接强度的大小程度。从商品的销售渠道、方式和消费对象看,二者也是相同的,因此认定二者是类似商品。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