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开发区对公务员实行雇佣制,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沈海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3:34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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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开发区对公务员实行雇佣制,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

沈海龙


近期,笔者在新浪网上看到了一篇发生于本地的载于《扬子晚报》的文章,叫做《亭湖区开发区实行雇佣制》,很是惊诧政府改革的“出奇”。到晚上一搜,却原来政府雇员制在中国的推行始于2002年6月,当时,随着《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吉林成为国内首个“吃螃蟹”的地区。象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这样,对公务员进行身份转换,实行雇佣制,签订雇员合同,笔者以为,是有关政府故意扰乱法纪的表现,是对公权力的贬斥与嘲讽。

一、采取对公务员身份转换的方式,试行政府雇员制,是无视法律尊严的体现。

政府雇员是政府用高薪从社会上雇用的专门人才。一般认为,政府雇员制始于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有20%的政府岗位是临时政府雇员,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从法律上来求根,尽管不能找到政府雇员这种称谓或允许政府采用这种方式,但是,从社会上吸纳政府雇员至少实施的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或措施。但根据报道,盐城市亭湖区开发区却竟然无视国家法律,冲击《公务员法》,其雇佣制的“下刀”点,竟然是“在保持行政、事业编制情况下,打破现有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固定身份、性质,解除现有人员的职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重新签订雇佣合同,所有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即将公务员转变身份,使“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一名具有企业性质的职工”,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上述的一年一聘内容无疑再昭示,一年聘期结束,作为雇主的政府让你走人,你就得走人。依据雇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让保持行政编制的,表层是雇员底层是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人,没有法律依据。

二、亭湖区开发区将公务员转换成雇员,与企业“卖断工龄”有异曲同工之妙。

去年,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华为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通过不规范的“卖断工龄”、集体辞退等方式大幅裁员,其目的就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减轻未来的承担各项应纳的保险福利负担,把当时廉价但不将廉价、当时老颓不如新壮的劳动力在新法施行前拔除出局,以达到减负的目的。今天,亭湖区开发区东施效颦实行“政府雇佣制”,不是立足于吸纳新秀,而是转换身份。其改革的实质,也是减负。一是将公务员身份转换为“类企业职工”身份,其真实目的,就是套用合同期限非法裁减公务员,这与企业“卖断工龄”或辞退后续用职工,改变其固定职工身份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二是企业将职工辞退或工龄“卖断”,其目的不外乎继续打破其“正式工”的固定身份、性质,将职工推向社会再录用。这样企业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成本通常会降低许多。亭湖区人民政府管辖下的经济开发区试行“打破现有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固定身份、性质”,其实质也是减负。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谢庆奎教授说,从政府管理成本上说,每录取一个公务员,就意味着要包这个人一辈子,从工资待遇到福利保障,其“供养”成本算下来,并不如请一些“临时工”性质的雇员来得“廉价”。如此,在公务员外雇员是出于降低管理成本考虑,将公务员直接转换成雇员则仿如“谋取相当暴利”,一杆捅到心底顶你个透。

三、将公务员转换成雇员,其实质是有关政府领导为自己策划加薪、森严等级的预期。

根据报道,“同时实行在编人员身份档案制,原身份编制性质、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标准等作为档案保留,按管理权限进行档案管理。除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外,还采取周记载评价、月统计公布、季考核兑现的办法,对部门负责人和所有工作人员依照绩效考核发放工资。”这里一个显眼的“亮点”,就是领导层实行年薪制,这是因为羡慕企业老板的年薪,从老板那儿拍拖来的。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就意味着在这轮政府雇员制改革中,非领导层是不配享受年薪制待遇的,因为他们都是一年一聘的“临时工”,既然是临时工,当然可以工资低些,考核罚些,如此领导层即可以“一览众山小”。

当然,政府机关的领导层实行年薪制,还存在与非领导层划清等级界限,明确谁雇佣谁,即谁是“主子”的问题。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待遇,其构成模式大致相同,只是级别高些,工资相应高些而已,高多少及补助多几项,都是铁板上钉钉,来不得半点“自由裁量”,现在好了,我实行年薪制,和你的计酬方式迥异,你没什么攀的。我的工资是年薪,当然是“铁板一块”,你的工资的月薪,当然是“拆卸八块”的,君不见:“3月13日,盐城亭湖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乔国元早早就来到班上,了解昨天的工作考核,并对新一天的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试问,负责考核的人员,你会将管委会主任某天的考核分扣掉么,你胆子敢大到将手伸到考虑嘴下捋须吗?量你不敢,但高高在上的领导层却可以天天对你考核,他说你不行就不行,你行也不行;他说你行你就行,你不行也行。

实行雇佣制确有好处,领导层据此当可以我行我素,唯我独尊,和企业老板没有两样:“这企业是我的,我说了算!这财产是我的,我浪费的啥,关你屁事,若烦我,请你走人!”雇员合同的甲方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就是政府首长,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专家毛寿龙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任建明等认为:“政府雇员制有可能演变为领导个人的派性政治,成为某个领导的个人雇员制。有的新上任领导为了用自己人,很可能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撤掉雇员,而不是用人唯贤。因此,对政府雇员的评价,不能由领导个人说了算,在政府雇员的聘用、考核、晋升等环节,都应建立科学的标准和程序。”如此,民主集中制将日渐受到个人独裁制的威胁与腐蚀。

四、亭湖区开发区转变公务员身份,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是新型的政企不分。

一个国家机关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还自我得意地吹嘘为“仅仅施行了一周,使得机关工作效能、工作方式正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中国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几十年,企业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维权成本大等弊端的解决尚不显著,亭湖区开发区有关政府机关,竟然按企业化模式仅运行了一周,就获得了企业化运营模式的精髓,不能不让人惊诧莫名、张口结舌。看来,这些政府的首长,不仅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行家,还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能手,如果将他们的一周运行模式批发出售,足以让亭湖区内的大小企业一周间全部“发生明显的变化”。

真是懂得企业化管理模式,当然会懂得企业职工与企业法人的纠纷的处理。依据现有的法律,我们知道,公务员与政府法人间的人事、工资、福利纠纷,是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处理的。但现在亭湖区开发区的精英外,不外乎有亭湖区人民政府的“改革发展顾问”参与,可以使公务员们不再是公务员,即将其固定的身份、性质沉淀到隐蔽的深处,使他们成为一名名具有企业性质的员工。既然是企业员工,又是一年一聘,那么,连续签了两个一年后,亭湖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要辞退他,他能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与开发区政府机关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若是能,那么,亭湖区开发区实行雇佣制改革不过昙花一现而已,只是某些政府首长为了炫耀闯劲、创新能力罢了,因为两年后,开发区再“所有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已失去意义了。若是不能,则说明:亭湖区开发区所标谤的“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纯粹是想招引舆论的眼球,具有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在承担义务时强求按雇员合同履行,在主张权利时却不得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这难道不是某种形式的暴力吗!如此,显然,政府节约管理成本的立足点,是混淆政企管理的特点与界限,不是着眼于现有人力资源的效率提高,而是通过降低现有人员使用成本及增加编外人员解决。

换个角度,这些被政府首脑们降格为职工的公务员,但档案里的身份还是公务员,而且这公务员的身份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撤销,而职工只是首长们创造“政绩游戏”时戏称的,所以,这里的政府雇佣合同,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不得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但这还不是这些被转换身份的公务员的最悲惨之处,进一步研究,何谓雇佣合同或雇员合同,在民法上,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为雇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政府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适用劳动法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政府机关为了“试点”的需要,不敢昭示这种雇佣合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而采用不伦不类的雇员合同,奈何签订的对象,偏是企业性质的普通职工。在企业,你若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雇员合同,你与该企业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用关系,鉴于这种关系,企业是没有为其缴付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的。这种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打个简单的比方,你的家庭雇了个保姆,你不必为她办理养老等保险的,她告到法院也没有用。综上所述,你就能知道,与公务员签订雇员合同,这个合同到底受什么法律调整,只怕有些领导做鬼也不知道。我看还是换个名字,少来些哗众取宠,直接套用“岗位目标承诺制”好了,在企业内部则通常叫做“岗位目标责任制”或“内部承包责任制”,免得学个四不象,还以为得了印度真经。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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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1] 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主和送交遗失物品的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拾得遗失物品(简称拾遗物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拾获单位或者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拾得遗失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品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设置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系统等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
  交通、商业、教育、旅游、城建、综合执法、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方便群众、维护遗失物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窗口地区以及公共场所等设置固定或者流动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提供拾得遗失物品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做好拾得遗失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管理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拾得遗失物品,应当返还遗失物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主进行领取,或者送交临近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
  第八条 收到遗失物品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应当记载遗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给拾得人凭证,并妥善保管遗失物品。
  第九条 除公安派出所以外的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自收到遗失物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遗失物主的,应当及时将遗失物品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以及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当通过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网络、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进行公开招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遗失物品的,可以到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直接查询,或者通过热线电话、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遗失物品信息,经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核对属实后,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品。
  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品的,应当持遗失物主的委托书和遗失物主、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品。
  第十二条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品时,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遗失物品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上缴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拾金不昧者和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品毁损、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占、冒领遗失物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自1988年5月1日运转以来,对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发挥了较好作用。目前已有成员行40个,吸收入网基金19.70亿元。但是,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支)行经常不能按期还款,影响了资金融通网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加强对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的管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共同把资金融通工作做得更好。在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计划部。
1987年以前总行对有关分行拆放的老借款已经全部到期,请有关分行主动订出还款计划,抓紧归还;总行将本着有还有借的精神,依据有关分行的实际困难,优先拆放,努力搞活这部分资金。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继续接纳新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自愿入网的,均可向融资网办事组(设在总行计划部资金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办事组负责征集各常务行意见后正式批准;但不再吸收地、市行入网。被批准入网的分行,应交纳一定份额的入网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入网基金的最低限额为每股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每股2000万元,多交不限。入网基金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户上划总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的分行,在征得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上划,并出具划款通知单,注明“上交入网基金”字样,邮寄融资网办事组。融资网基金在总行专户存储,单独计息,利率按联行利率计算,目前为月息8.4‰,由总行会计部门按季划给各行。成员行如需退出融资网,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清偿所欠债务。
二、融资网资金营运的原则是短期融通,加速周转,恪守信用,内外有别。有关各行向融资网拆借资金,必须提前两天向融资网办事组电话或书面提出申请。融资网视资金情况,并根据各行履约情况和入网基金的多少,及时决定拆借的额度和期限,区别对待。拆借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入网基金的三倍。所拆借的资金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和解决临时性的清算资金困难,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三、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对成员行和非成员行、系统内和系统外有所区别。拆借期限:系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系统外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利率:系统内以联行利率为基准浮动;对系统内非成员行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系统外拆放资金要严格管理,额度从紧,利率参照各主要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融资网拆借资金的总利率水平随着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利息的计收,从今年9月21日起发放的借款,一律改为利随本清。各行归还本金的同时,应将利息一并上划总行。借款起息日按总行划款日计算,止息日按各行上划日计算。对9月21日以前的拆借款,一律维持原拆借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及利息清算方式,到期后向总行归还本息。
四、拆借手续。融资网办事组依据与拆入行商定的拆出金额、期限和利率,代拆入行填制拆借合同一式三份,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中两份寄拆入行;拆入行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将另一份寄回融资网办事组。
五、划款方式
1.融资网拆出资金时,一般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划款;经办事组同意,有的也可以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出。
2.各行归还融资网资金时,一般均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贷资金调拨户在总行确有稳定的上存资金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款;地、市分(支)行一律要通过人民银行划款。
3.在同一时间,甲行要向融资网归还资金,乙行要向融资网拆入资金时,为减少资金在途,融资网办事组可采取横向调拨方式,通知甲行将资金直接划入乙行,调拨通知单由办事组填制后分别寄甲、乙两行。
融资网无论纵向或横向划拨拆借资金,都要向有关分(支)行计划部门出具划款通知单;有关分(支)行向融资网归还资金时,也要向融资网办事组出具划款通知单,并注明到期日。
六、拆借资金必须恪守信用,按期归还本息。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到期日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拆入行提前申请,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每笔最多展期一次,展期期间的利率重新确定。未经同意,到期不还或展期后到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由融资网办事组通知总行会计部门按原订拆借利率的200%向拆入行主动计收利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停业拆放。
七、融资网办事组将进一步努力依靠成员行加强管理,并不定期向成员行和各有关行通报融资网资金营运情况,公开各行资金使用状况和信誉等级,增强融资网营运资金的透明度。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