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奉献写忠诚 务实创新谱新篇/蔡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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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奉献写忠诚 务实创新谱新篇
—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近年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领全院干警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凝聚一心,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五华,促进山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工作得到了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近年来,该院相继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和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检察院评为“广东省先进检察院”。检察长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广东省优秀基层检察长。
一、勤政廉政,团结务实,用和谐的理念强班子
五华县地处粤东,县财政收入不足七千万、人口超百万,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贫困山区县。在这种财政状况下,该院人均经费不到300元,干警原人均办公面积不足3平方米,一些干警住房困难十分突出。面对重重困难,2005年初,以梁振悦同志为党组书记、检察长的新一届班子并没有被困难吓倒。新一届班子到任后,首先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山区实际和检察工作实际,先后提出了适合山区检察工作发展的“抓队伍,促业务;抓保障,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一个努力,两个继续”(即努力提高干警个人综合素质,继续保持各项检察业务良好发展势头,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工作思路。群雁高飞头雁领,榜样的力量最无穷。为了使工作思路落到实处和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困境,该院党组把班子建设放在首位,发挥党组的核心和堡垒作用。一是抓好学习,提高素质。科学理论是指导检察工作发展的武器,勤于学习、提高领导素能是当好“带头人”的前提。为此,该院班子成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该院以梁振悦检察长为组长的党组学习中心组带头讲政治,带头学理论,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重要学习活动还扩大到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党的十七大期间,该院班子成员不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而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在全院掀起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二是搞好团结,端正风气。该院班子成员注意增强团结意识,为全院干警树好榜样。无论是议事、用人还是办案,都能带头树正气,带头搞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有权、有责,做到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精诚团结,较好地发挥了整体合力,使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形成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的良好局面。三是廉政勤政,做好表率。在抓好廉政建设方面,该院班子成员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指导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从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处理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坚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凡是要求干警不能做的,绝不越雷池半步,以实际行动带动全院干警。
二、以人为本,严管厚爱,用人性化管理带队伍
事靠人干,案靠人办,做好工作,人的素质是关键。该院党组始终把提高干警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在队伍建设上强调一个“严”字,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手段,努力提升干警个人综合素质。一是知人善用,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该院党组把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不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比素质、论实绩,对表现好的大胆使用,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二是寓教于学,以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队伍素质。该院党组要求每年坚持搞好“四个一”活动:举办一个讲座。请经验丰富的干警讲授法律、检察业务课程,近年来,相继举办了刑法学知识讲座、信息调研宣传业务讲座、反贪业务知识讲座、民行业务知识讲座、电脑培训班等各种活动,并邀请党校讲师和专业会计师为全院干警上专题辅导课;组织一场研讨会。组织举办了以“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五华”、“如何当好排头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等为主题的有奖征文和理论研讨活动;举办一次演讲比赛。该院坚持每年举办一次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赛,今年,该院举办了一场模拟法庭比赛和一场辩论赛;召开一场座谈会。该院在每年的“七一”节期间召开部分党员座谈会,缅怀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该院积极实施文化育检战略,大力营造崇尚文化的氛围,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软实力。该院党组不但从严治检,而且从优待检,以建设和谐检察院为目标,切实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注意凝聚人心,为干警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新一届班子任职以来,报县委批准晋升了1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提拔任用了9名科室正副职,6名正副股级干部。同时,关心青年干警的成长,如在司法考试中,给时间、给政策,去年至今,该院有三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三是创新载体,使各项教育活动富有特色。近年来,该院扎实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项整改活动、排头兵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教育活动。教育活动中,该院创造性地开展了“面对‘全国先进检察院’,我该怎样做”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和“争创‘五优’科室,争当‘五好’干警”等活动。通过这些创新活动大力推动该院队伍建设的深入发展。同时,该院在教育活动中加强挖掘和宣传,培养树立自己的典型。每月在院务例会上通报表扬当月或最近表现突出的干警,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目前为止,该院没有收到干警不良行为的投诉,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干警遵纪守法,挂牌上班,着装整齐,言行文明,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奋发向上。该院队伍建设的经验材料得到了省院《粤检政工》和市院简报的转发。
三、突出重点,创新发展,用一流的业绩树形象
在业务工作中,该院注重抓重点带全盘,全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一是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05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45件618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385件523人,批不捕6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8件544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418件522人,决定不诉19件21人。该院注意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人性化执法,宽严相济,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以来,共对33宗轻微刑事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终结诉讼程序。该院的刑事案件一直保持了“四无”:无错捕错诉,无漏捕漏诉,无改变定性,无刑事赔偿案件。二是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该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反腐败斗争指示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使反贪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2005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件29人,立案侦查42件42人。所立案件全部是5万元以上大案,其中科级干部9人,副处级干部1人。反贪工作呈现出“六个百分百”的特点,大案比例率、移送起诉率、定性定罪准确率、有罪判决率、服判率、追赃率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08多万元。三是切实加强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力度。近年来,该院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及加强立案监督等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大局。该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坚决落实县委的部署和决策。同时,该院还坚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为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谋献策,当好参谋助手。近年来,该院先后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等,制订了“七个着力”的措施服务“崇商重企”,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该院真诚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群众工作方面,该院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基础建设方面也取得显著成绩,该院办案专业技术综合大楼在去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该院的办公办案环境。该院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势头,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当代检察官》、《梅州日报》等报刊杂志长篇报道了该院的先进事迹。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蔡仕强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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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积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发展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旅游景点。
第十二条 新建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
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
第十七条 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旅行社不得招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条 新建涉外旅游饭店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招徕游客。
第二十三条 对旅游餐馆、商店、游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游船公司等实行旅游业务资质审查制度。
旅游业务资质审查,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审查结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当安排由其接待的境外旅游团队到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就餐、购物、游乐、租用车船。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景区实行定级制度。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及卫生状况和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景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分级标准与评定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享有其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提供服务的内容、档次、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旅游经营者未向其提供标准服务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第五章 旅游保障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待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业。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旅游者利益。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六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险情信息。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财产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查明事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兴建宣扬封建迷信或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旅游景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关闭、拆除或改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对拒绝或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或“相当于星级”称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非涉外旅游接待单位接待境外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由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导游员收回《导游证》。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制度和措施不落实,造成后果的;
(二)不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
(四)在旅游途中发现险情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有力救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挪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造成的损失由挪用者承担。挪用质量保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四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五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第五章礼节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八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条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第六章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七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第七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三条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第八章用语规范

  第三十四条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六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