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人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26:17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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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人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韩召峰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现实社会是由成年且神志健全人主导的社会,民法设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在保护(某种意义上也是控制)未成年人和神志不健全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鞭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已达成年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以及第13条第2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 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蝗旨自然人不肯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如果 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春行为?X 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成年人以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都得依据第13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为无民事铜佛能力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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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包括编制整治复绿方案、复绿计划、复绿设计、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预算、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采石场复绿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复绿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复绿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街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由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设立工程专户,集中支付,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镇街财政分局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处理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财务人员不能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的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各镇街财政分局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复绿费用由市与镇街共同筹集。标准参照大岭山杨屋大兴石场复绿工程的实际复绿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110元/平方米。所需费用由市与镇街5:5分担。采石场整治和复绿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条 对已经公开拍卖采矿权的10家已关闭,且拍卖合同中已规定由经营者负责整治复绿,同时市已收取经营者复绿保证金的采石场,由经营者负责整治复绿,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其复绿保证金,如经营者违约未按要求进行复绿,则没收其复绿保证金,由市政府先从收取的复绿保证金列支进行复绿,如费用超支则按市、镇街5:5比例分担。



第四章 工程用款拨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镇街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劳务(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并提供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工程资料给相关镇街财政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负担的建设资金分两期划拨,具体为:工程动工时按工程中标价一半的80%(即中标价40%,但不能超过市负担资金的80%)划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算后,再划拨需由市负担的剩余资金。有关镇街要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镇街财政分局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镇政府(街道办)、市国土资源局加具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工程款拨付到各镇街财政分局设立的工程专户。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十四条 镇街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签证及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镇街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结算审核完毕,镇街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镇街财政分局应当对工程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镇街负责人反映并向上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应当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第十八条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程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结之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批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正在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198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