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中的公开作证/李 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33:42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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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中的公开作证
               ——从电影《基督山恩仇记》说起

  童年时,跟着大人看了电影《基督山恩仇记》,上下集,印象很深。出了影院,冬夜的街道,昏黄的街灯,清冷地安静,那晚又增添着充实的传奇感。清晰的感觉,在记忆的收留间,成为底色之一。高中期间,完整地阅读了一遍大仲马的小说原著,深颜色的封面,大概是四本。若干年之后,在电视上遇到过《基督山伯爵》,不知道是哪一版,片断看来,虽为改编,仍是佳作。

《基督山伯爵》的经典之处可谓很多,鲜明的人物栩栩如生,奇特的情节使人不能轻易释怀。以往与之相逢,感受强烈的自然是那些爱恨情仇,异域风情,还有它自身的文笔晓畅。

如今重温,想说的是其中本是寻常的“司法公开”的事。直接的“触点”是影片里的一句精彩台词。在审理一桩刑事案件时,证人即基督山伯爵,到庭时称自己不愿说出实情,因为担心会引起丑闻。台上的法官立即明确地对他说,你的执意不作答会引起更大的丑闻。大家知道,正直的基督山伯爵不是不愿作证,当时应该是欲扬先抑,以故意显示的顾虑,引起法庭上下对其作证的非常关注。

法官的这句话,从反面强调了作证或者说是庭审作证的重要意义,也因此具有长久的司法意义。

有一句话常被说起: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事实有时又来自话语与辩论,来自言词的证据与多方质证——来自这些公开的使者,传递到台上台下的期待者、倾听者那里。

时空转换,现在还是存在着证人作证难、出庭或到庭难、说实话难,它有主观与客观上的原因,这些无疑都是妨碍良性诉讼的因素。即使类似的缺陷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某些制度性完善,但是,制度的落实状况还有待时日的检验,观念的广泛树立也任重道远。

作品还有更主要的情节反映了这样的道理。年轻时的海员艾德蒙,由伪证构陷,被蓄意强加之罪,在被投进伊夫堡监牢的前后,这个无辜的人曾多次要求见法官,要求公开的审判、对自己的辩护、朋友的出庭作证,艾德蒙说一定要当众证明自己是没有罪的。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这本是一条原则,这样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审判,公开的举证与质证。嫌疑人这样的要求既体现了司法的权威,也体现了人们对公开司法的依赖。要点更在于,这些要求本是艾德蒙的权利,至关重要的权利。不幸的是,艾德蒙一点也没有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自由与青春以及它们所能带来的一切,只能随之哑声,无法正名,以至于在法律之外化为乌有。

又有与此相似的重要之处,也是值得欣慰之处,若干年以后,在对费尔南的听证中,证人海蒂现身作证,水落石出,掷地有声,当场打破了事态的僵局,正义于是得到伸张。

或者也可以说,从水手到伯爵,离合与悲欢,几乎无不明显地打上这样的公开的印记:它们与有无公开的司法、庭审、作证相关,且始终相关。也仿佛是一项司法制度左右了这部传奇的幕起与幕落。

言词不同于实物,人证与物证也各有论证方式等不同,但又共有特性,公开的特性——都在促进公开,成全诉讼,求得公正(庭内的言词证据更具公开性,又优于庭外的言词证据)。所以,从证据论也可知,公开即方法。

公开作证,是公开庭审的一环;公开庭审,是公开司法的一环;公开司法,是社会文明的一环,社会事务与信息的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

也许再多的公开都不算多,都可能存在与引发公众关注的问题——时而是权利,时而是义务,司法公开与社会公开诸方面不尽相同,其中的道理又是相近的。

艺术作品的魅力是常在的,连接着作者与观者、童年与成年的感受,连接着不同的时段与地域,也在不同的领域与行业里穿梭。小说与电影《基督山伯爵》亦是这样,由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由台词到证词,由作证到公开,这部通俗与传奇的作品,也表现了司法、诉讼及证据方面的某些原理,于是自然地生成、长久地具有法的底色。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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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1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祁连、刚察、海晏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7月16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资助,激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会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务实、兼容、创新的传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二、资助对象

  凡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及其会员均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原则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有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研究力量集中到主攻方向上来。根据资助原则,申报者可根据资助重点自行设计具体题目。在设计题目时,要结合学会会员所研究领域和工作部门实际,从我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形式可为调查研究报告、论文或著作。要求研究成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注重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地址:新民路65—7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申请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

  2.申请研究项目资助需提交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各6份,要求用A4纸打印,经所在学会审查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申请书中所填的项目责任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

  4.研究项目纲要的设计应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5.研究项目纲要不少于2000字,并用A4纸打印。

  6.上一次立项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申请下一次资助。

  五、课题完成时限、验收拨款及使用

  (一)课题完成时限:立项资助研究项目要求在项目申请书所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立项资助出版项目要求当年出版,逾期作为自动放弃。

  (二)课题验收:被确定为资助项目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严格按照市级项目验收标准,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验收。研究成果形式为调查研究报告的须有采用单位意见或专家评审通过鉴定书,并在研究成果封面上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文发表(原则上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

  (三)课题拨款:立项资助研究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课题研究启动经费,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立项资助研究协议。研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版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出版社。

  (四)研究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拥有使用权。项目验收后,应将项目样本10份及电子版交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成果归档和结集出版使用。

  六、资助等级、金额

  (一)研究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金额3000元,出版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从2007年起,此项目财政预算为每年16.5万元。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各年度可适当增加。

  七、本办法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