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3:25:22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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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二)法庭辩论应遵循下列的规则
1、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2、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是指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3、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4、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或控辩一方有这种表现,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论法官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是:
1、语言表达要合法确切
合法是口语表达要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一是口语表达要符合规范;二是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实体法;三是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合法。
2、客观公正
客观是法官的口语表达要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口说要有据,不偏听偏信,不信口开河。公正是指法官口语表达,不能袒护控、辩任何一方,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3、简洁严谨
简洁是指法官口语表达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严谨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要严肃谨慎。总之,说话既要让人听得懂,又要严肃认真。要尽量选用简短而又能说明问题的语言,不宜选用冗长,??潞退嬉庵馗吹挠镅浴?br> 4、平和文明
平和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证据要平衡和蔼。说话不能有盛气凌人之感。文明是指法官的语言要讲究文明、规范,使每句话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论评议裁判的能力
评议裁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依据,适用法律对所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评议时应具备以下要素:
1、评议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评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评议根据刑法岔规定如何正确对被告人定性。
4、评议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依照法律准确量刑。
5、评议裁判应注意:一是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评议不对外公开;二是评议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评议的基础;三是评议应当认真考虑被告人、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四是评议结果要有决议及其理由;五是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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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为做好当前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其所属公司的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审核原则和条件:
(一)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除经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没有党政机关干部兼职的证明。
退(离)休干部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证明。
(三)公司必须在财务和物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公司名称应严格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凡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
(五)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应提交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公司,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经营范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
(八)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公司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和近期纳税交款书。
(九)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已经结案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
三、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中直机关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应在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三)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同时呈报其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的情况。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五、各地区、各部门经清理整顿没有必要保留的公司,要坚决撤并。凡属撤销的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凡属合并的公司,其债权债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撤并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从1989年2月15日开始进行。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填写1988年度年检报告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此项工作应在1989年6月30日前结束。
七、军队开办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后,也按以上意见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1989年1月25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



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第八条 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后报送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时应当附有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供应单位。



重要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审评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建设投资的依据。



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工程报表,填报工程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



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应当按月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向政府报送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的审计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增减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禁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