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探讨/向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8:35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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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探讨

内 容 摘 要

本文立足于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指出了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均采用普通程序单一形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不能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行政审判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对部分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必要性。,探讨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试点的具体操作方法。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即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单一社会结构逐步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社会结构过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体制深层次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正在逐步实现。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现象,都会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被反应出来,特别是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独特的社会引导功能,行政争议解决如果稍有不慎,它的辐射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其它矛盾,极易激发群众与政府矛盾冲突,引起社会动荡。显然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因其解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而被认为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 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修改《行政诉讼法》一直是行政法学届和行政审判实践关注的问题。目前修改《行政诉讼法》理念还没有形成,需要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发出了法(2010)446号《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上述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践,积累简易程序审理经验,为修改《行政诉讼法》提供理论和审判实践素材,提高审判效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精神,确定笔者所在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为湖北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我院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工作,于2011年1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制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配套文书,上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指导,同年3月中院行政庭答复同意我院方案,并已将上述方案备案。随后我院正式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法律文书:(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2)《预备独任审判征求意见书》;(3)《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4)《一审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5)《一审不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4月21日经院长签发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同年4月26日,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试点工作方案》及所附相关法律文书,《试点工作方案》即日生效,我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笔者根据一年多来开展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法学理论,在此对怎样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作初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必要性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题,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审判程序,是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是否通过在行政诉讼审判程序中对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就能实现高效行政审判,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目前还没有法律定义,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了下列规定: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2、行政不作为案件;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目前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笔者认为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也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为妥,这样即可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也能和另外两大诉讼法保持概念一致。
相对人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是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都希望尽快结案;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方,更希望尽快化解行政争议。如果一场“民告官”的官司花上数月甚至几年,即便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也难以令当事人满意,让社会信服。故实现行政审判高效,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对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
我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开展后主要遇到下列问题:
(一)法律障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是我院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具体为:(1)《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上述规定说明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二是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在任何时间均可。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理由均成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再提出异议,或在上诉后二审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怎样依法处理?故我院担心适用简易程审理案件会有后遗症。(2)《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按上述规定,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行政诉讼法》规定是经人民法院二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我院认为,对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认同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决定缺席审判。再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取证过程在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于操作,达不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还不如采用传票传唤不会留下后患。(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其在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等方面均作了简化。《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行政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有独任审理、也有合议庭审理,是否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统一起来为好。如果行政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转普通程序在形式变化实在不明显。
(二)能否化解行政争议问题
《通知》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第六条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上述规定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我院行政审判实践,为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我院要求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由行政庭送达(该院其它案件均由立案庭送达),防止延期送达;一般情况下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20日内开庭,为判决准备充分的时间;5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审理报告,6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判决;余30天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有调解可能的进行庭外调解、尽最大可能化解行政争议。现在行政普通程序审限为三个月,较民事普通程序审限短,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较民事案件当事人更执着。如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还应该当庭宣判,一是45日内结案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协调工作,不利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协调无效,判决审限仅45日,要写出高质量的判决确实时间太短。
三、下一步试点工作思路及建议
我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单位,目前我院正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和高院、中院要求,继续积极有效地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加强调研。尽最大努力挑选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审。同时我们也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我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坚持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保证从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并尽可能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基础上简化,按我院备案格式操作,以提高审判效率。
(一)试点工作要兼顾法律和《通知》
根据我院开展简易审实际情况,面对目前开展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经一年多的实践、调研。笔者建议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应该兼顾《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可以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一些环节,简化程度以查清事实为底限,依法达到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目的。即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采取普通程序审理,适当简化程序,即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原告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判决格式等方面作适当简化(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该作法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简称简化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不违反《行政诉讼法》为原则,不会给试点法院留下后顾之忧。上述做法实际是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变通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合议庭简易程序审判完全相同),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目的,且我院可以大胆、大量的开展此项工作。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很强了,试点只能在内部试,试点简化审具体方案见附件。
(二)简易程序应该重点简化判决文书
目前行政判决书的格式结构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进行制作,如果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认为应该在上述格式基础上适当简化。具体为:(1)判决书首部、尾部的各项内容表述正确、严谨,对重要的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表述言简意赅。(2)判决书原诉称、被告辩称如实反映。(3)事实部分“实体及程序事实”应该得到充分展示(4)本院认为部分应该不能省。应该准确归纳了当事人争议焦点,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了分析论证。需要简化的是判决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不需要记载详细,对已经认定的证据在事实后面列举即可。具体格式详见附件。通过审判实践看,判决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的写作,需要行政审判法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当事人看不懂。有的法官因行政法学理论功底不够,把与所诉行政案件无关,但对其它纠纷相关联的证据进行了认定,给法院解决其它纠纷留下了隐患。
笔者认为,目前我院承担了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这一项任务,是上级法院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应该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态度,客观向上级反映试点工作真实情况,并积极提出建议,希望以予采纳,使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下去。对此,笔者专门拟定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为《行政诉讼法》出台,合法的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附作者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2号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电话:0717-6736940 18972005929
方正权电话:0717-6732166 18986778999



附件
1、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
2、《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3、《一审不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附件1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
(建议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确定我院为我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已将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因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为此特提出新方案如下:
一、由本院制作《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开庭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的特点主要为: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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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小晶省长所作的《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了《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认为,报告和纲要草案对“十五”时期和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所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新一年工作安排,突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了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符合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建实际,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报告和纲要。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团结奋斗,攻坚克难,胜利完成了“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上下呈现出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要高度重视我省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关键时期。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按照“四个推进”、“四个基本”、“四个关键”的战略部署,
抓好发展第一要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实“五个统筹”,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把福建建设成为促进祖国统一的前沿平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

会议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积极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壮大经济总量,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努力在行政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发展等一些关键领域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五缘”优势,积极拓展“六求”作为,大力推动闽台交流合作。进一步密切闽港澳侨经济联系。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文化强省,改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深入建设“平安福建”,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推进依法治省,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效,为“十一五”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抓好落实、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努力做好2006年各项工作,保持持续、保持协调、保持有序、保持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领导下,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再创新伟业,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市区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企业投诉,保障企业和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包括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下同)范围内举办的各类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市、区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对中央、省驻汕单位的投诉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的企业投诉管理工作。
市企业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受理市区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均应指定相关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本区域、本单位所涉及的企业投诉事项,并接受市投诉受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以下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投诉受理部门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侵犯投诉人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扰乱投诉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的;
  (六)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以权谋私的。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以实名形式向市投诉受理部门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作出,并列明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住所,以及投诉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投诉人为个人,且书写投诉书有困难的,可以口述,但须在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且被投诉人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二)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投诉事项有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起多个投诉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对被投诉人受多个投诉人提起同一投诉事项的,应合并受理。
  第九条 下列投诉,市投诉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已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投诉人将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市投诉受理部门不再予以办理。
  第十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市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者,说明理由。
  (二)市投诉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一般投诉事项,移交对应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承办。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交办的一般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书面处理结果答复市投诉受理部门。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情况相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普通投诉事项,可直接协调有关投诉处理责任单位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先行按职责权限交由对应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交办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普通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答复市投诉受理部门。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限期办理;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3、对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查明投诉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限期办理;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向市投诉受理部门说明理由。市投诉受理部门应负责跟踪、催促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抓紧办理,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前款第(二)项关于一般投诉事项、普通投诉事项、重大投诉事项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投诉受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投诉当事人认为投诉事项与市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向市投诉受理部门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工作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提供投诉证据,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经市投诉受理部门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市投诉受理部门可终止投诉的办理。
被投诉人应协助市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处理责任单位调查投诉事项,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变更和放弃投诉请求。变更或放弃投诉请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投诉人可以就投诉事项提出申辩,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投诉受理部门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投诉事项经复核,认为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重新处理;认为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不再处理,投诉人不得无理纠缠。
  第十七条 投诉当事人不得拦截市投诉受理部门的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实施压制或打击报复,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行为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诉人在投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市投诉受理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对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诉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妨碍、围攻、辱骂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的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