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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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完)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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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全国高等重点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关于在部分全国高等重点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
二、试办研究生院的条件:
在全国重点高等院校中,学科、专业比较齐全,科学研究基础较好;有较多能够指导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多年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供博士生、硕士生使用的专业实验室,并配有必需的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图书资料比
较齐全。
三、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应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研究生院建立后,统一领导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有权召集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各有关处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会议,布置和检查研究生工作。招收研究生的系(所)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
四、研究生院的组织机构:
1.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院长由相当于高等院校校(院)长一级的专家担任。
2.研究生院可根据招生、培养、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学位等项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原则,设置必要的机构。系(所)是管理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研究生机构,或配专职研究生管理人员。
3.研究生院的后勤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另设机构。研究生应有必要的专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一般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与本科生共同使用。
五、研究生院的职责:
1.研究制订研究生培养的长远规划;制订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2.组织制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各专业培养方案;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积极改善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条件。
3.组织领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统一管理研究生的学籍。
5.严格遴选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
7.集中使用研究生业务费及有关研究生的专门经费。
8.开展对外联系,聘请国内和国外专家讲学,组织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研究生学位论文集和研究生学术刊物。
9.检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交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经验。



1984年8月8日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冈市分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计奖方式
  奖励采取“总额控制,百分考核,按分奖励”的模式。根据可用财力确定奖励总额,依据项目权重分值对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打分,按总分值对奖励总额进行分解,再计算各金融机构所得奖励〔金融机构所得奖励=(奖励总额/金融机构评分总值)×该金融机构评分分值〕。
  (一)贷款增量(权重55分)。
  1、增幅考核(权重40分)。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贷款(不含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总额增幅达到10%,得25分;总额增幅在10%—15%之间,得30分;总额增幅在15%—20%之间,得35分;总额增幅达到20%以上,得40分。
  2、存贷比考核(权重15分)。在考核年度内新增贷款达到新增存款50%以上的金融机构,得1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5分,直至15分得满为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本项考核取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值。
  (二)信用企业培植(权重10分)。在考核年度内增加40户A级信用企业的得满分,增加20—40户(不含40户)之间的得8分,增加20户以内的得5分,户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分。
  (三)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权重10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每净增100万元得1分,10分为满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5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权重25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每净增1亿元得3.5分,25分为满分。
  以上四项之和为该金融机构年度评分分值。
  第五条 全市年度贷款总额增幅、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时,对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成立考评专班。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总额控制在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