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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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2001年3月25日

为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药品无证经营和非法交易,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取消各地对药品企业的重复检测、重复审批、重复发放“准销证”,取消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的限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药品经营换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卫生、药品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在边远地区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十一、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十二、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要修订新药标准,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生产。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在国内销售的各种药品。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价。
十四、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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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和省政府十分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等文件,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按照合法与合理、公正与透明、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审查制度、一次告知制度、期限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招商引资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全面了解它的立法精神,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本机关中心组学习和“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和乡镇领导干部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中,也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将通过以会代训和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市和各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特别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专门重点培训,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熟练运用行政许可法。在对全市公安系统交警、消防等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和主动开展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一次全市行政许可实施人员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应离岗参加学习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对不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发表文章、讲话、播发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了解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对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规定的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不一致的文件,特别是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乱收费、乱年检、乱审验,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修改完毕,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对公布废止的文件有关部门仍然继续执行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和法定职能仍然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04〕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和指导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机构、所需条件、许可数量、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程序和期限、法定收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标准等内容,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本机关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后实施,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市政府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委托行政许可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收费事项的备案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各级监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力度,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和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费用。各级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和宣传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的经费应当及时提出预算,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和省政府黑政发〔2004〕5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关心这支队伍的成长和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再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他们参加1至2次业务培训,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适应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他们的政治、业务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参加必要的法律培训,并要严格执行持证执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1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据此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各校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科学做好今年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适应国家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分学科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各校要认真研究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统筹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优先保障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招生规模,从严确定办学条件紧张、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较低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

  三、进一步加大生源计划调整优化力度。各校要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当调减报名人数明显下降、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多地区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少的省份,特别是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和我部工作要求,落实好2012年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已包含在附件所列各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各校2012年面向中西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数均不得低于2011年。

  四、加强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部属高校的办学声誉,确保校园和谐稳定。招生录取期间,各校要加强对校外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辅导中心、培训中心等的监管,严禁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的区别,欺骗考生入学。对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事端的学校,我部将在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和调控。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总量,也不得接受地方划转的招生计划。经我部审批设立、由部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其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的管理。

  六、2012年各校安排招生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符合我部有关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有关学校招收的医学等专业的长学制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时,应当纳入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

  七、请各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分专业招生计划(包括分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分别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和高等教育司备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hc@moe.edu.cn。

  联系人:徐小强 66097525

  附件:2012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011/201206/xxgk_13746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