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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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9月1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州、县未设单独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由本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担,指定承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必须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必须是财务独立并有与承担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依法取得采矿权人缴纳。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十一条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调整系数按0.5计算。

  第十二条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矿产品销售收入按以下原则确定:

   采矿权人对采出的矿产品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矿产品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而自行加工和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难以核实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产量、回采率系数,按当地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建筑和工程用砂、石、土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提交采出的矿产品种类、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数据资料,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

  第十六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当月矿产品销售额在下月初10日内缴纳;当月没有销售额的,按季度缴纳;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中央与省按5:5的比例分成。

   省与中央分成后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家和省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家和省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所称“废石(矸石)”、“尾矿”和“工业品位”,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界定;无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界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30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未获批准前,采矿权人须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应向主管征收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缴纳人,在免缴期结束时应当及时报送上述资料。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矿手续后自批准闭矿日期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部门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须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按《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征收部门对采矿权人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七条征收部门为确定采矿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是否真实准确,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任何原始单据、票据、会计帐目、记录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或委托单位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

  采矿权人应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向征收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有权检查、取录下级征收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各种票据和资料。市、州、县征收部门应当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采矿权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采矿权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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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发〔2012〕1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是指遵义市辖区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金(以下简称责任金),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专项惩罚性资金。


第二章 责任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 责任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责任金专户储存。

第四条 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2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300万元。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五条 按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2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3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部门职责交叉的,各承担一半。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六条 责任金由相应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终结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应的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相应的县、区(市)财政部门按通知书的要求将责任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缴纳的责任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划拨至责任金专户。

年度指标超控的责任金,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相应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由相应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责任金划拨到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

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责任金缴款通知书,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文件送市财政局扣缴。

第七条 责任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资金使用管理权限负责监督,不得挪用。


第三章 责任金的使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奖励、表彰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及达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实行重奖,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金的使用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责任金的使用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市安委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责任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责任金的,纳入下一年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评的范围,除必须补交齐外,还要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扣除相应分值,并不得评为下一年度的名次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18日,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85)署税字第297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规定执行一年来,对我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技术改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的报告》的通知(经进〔1986〕302号文件)规定要改进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减征收进口税的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能贯彻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七五”期间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所需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税进口设备的范围:本文所附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未列入减税品种表的机器设备一律不予减税。
二、审批手续:凡进口列入第一类(见附表第一类目录产品)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机器、设备,由交通各部(总局)审查批准,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凡进口列入第二类(见附表第二类目录产品)国内已能生产,但产品在数量和性能上尚不能完全满足使用部门要求的机器、设备,需由交通各部(总局)和有关工业主管部共同批准签章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如两部(总局)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经委进口审查办公室协调,也可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申请招标。上述减税进口的专用设备,不再由国家经委技术引进主管局审批。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减税产品,一经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则不再予以减税优惠。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前,这次列为减税产品的如已征税进口,其税款一律不予退还。

附表一:进口通信、港口、铁路、机场专用设备减税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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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进口单位--------------|关 |有 年|
| |交 年|关 |
|项目名称--------------|通 |工 |
| |主盖 |业 |
|批准单位--------------|管 月|主 月|
| |部章 |管 |
|批准文号--------------| |部 |
| |总 日|盖 日|
|批准日期--------------|局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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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合同号|进口海关|
| |(中、英文)| |(外币)|(外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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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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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交通各部(总局)按照格式自行印刷使用

附表二: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
一、邮电部门
(一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信函、包裹、邮袋、报刊分拣机
2.字符及条型码的自动识别和打印系统
3.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夹带提升分拣机
2)自动识别邮袋输送分拣设备
3)信匣自动识别输送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数据通信分组交换系统设备
2.256线以上的公众电报自动转报设备
3.2000线及以上的用户电报程控交换设备及配套设备
4.大通路电缆载波增音系统设备(不包括终端设备)
5.国内产品短缺的数据终端设备
1)数据处理终端装置(中、高速率2400bit/s以上)
2)智能型(teletex)2400bps用户电报终端
3)交互型电视数据终端
4)广播型电视数据终端
(二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站台邮件牵引车,宽度<1300mm,牵引力为1.2吨
2)没有轿厢的集装箱专用升降机
3)邮件集装容器自动输送分摊系统〔主要设备为自
动装卸运输小车(即机器人)及信息储存指挥机〕
4)装卸集装箱邮件的倾倒及装箱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投币式电话机、磁卡式电话机
2.国内产品短缺的电子电传机
3.二类以上的真迹传真设备
4.光纤、光缆、光通信传输设备(含光端机、光中继器)
及有关配套设备
5.PCM数字传输设备及配套设备
6.960路以上数字微波系统及配套设备
7.通信专用测量仪表
8.公用通讯网移动无线电话全套设备,包括台站及其
配套设备
9.二手纵横制交换设备、电子电传机(限老、少、边、穷
地区)
二、铁道部门
(一类)
1.轨道救援用起重机(100吨—150吨)
2.道渣清筛机
3.道渣捣固机
4.配渣整形机
5.动力稳定机(轨行式)
6.夯实机
7.磨轨列车
8.轨道检查机(轨行式)
9.钢轨探伤机(轨行式)
10.钢轨焊接机
11.锯轨机
12.钢轨钻孔机
13.轨头刨削机
14.立爪扒渣机
15.电气化接触网架线机(轨行式)
16.计轴闭塞装置
17.便携式危险品检测仪Fox130ROMIRANIB
(二类)
1.隧道全液压凿岩台车(2、3、4臂)
2.旋臂掘进机
3.电气化安装作业机(轨行式)
4.电气化立杆作业机(轨行式)
5.全液压套管钻机
6.电子轨道衡
7.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
8.集装箱吊运机
9.列车无线调度系统(包括:调度总机、机车电台、车站(固
定)电台、便携电台、隧道中继器(洞口、洞内)漏泄同
轴电缆、天线综合测试仪)
10.程控交换机及配套设备
11.经纬仪、水平仪、测距仪
三、交通部门
(一类)
(一)码头前沿装卸船设备
1.装卸浮码头
2.浮式起重机
(二)水平搬运和装卸车机械
1.港口牵引车(2000公斤以上,不含2000公斤)
(三)码垛和舱内机械
1.舱内叉车
2.扒堆机
(四)港口电气设备
1.大型照明灯具(一千瓦以上,含一千瓦)
2.码头专用扁电缆
(五)筑路机械设备
1.沥青混凝土拌合机(60吨/小时以上,含60吨)
2.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宽度6米以上,含6米)
3.水泥混凝土摊铺设备
4.旧沥青路面材料再生设备
(六)航道工程施工机具
1.水下推土机
2.自升钻探平台
3.打桩机船
4.水下钻孔机
(七)航道测量设备
1.自动化航道测量系统
2.流速流向含沙量综合测定仪
3.磁力梯度仪
4.自动扫描系统
(二类)
(一)码头前沿装卸船设备
1.港口门座起重机(16吨以上,不含16吨)
2.散货装船机
3.散货卸船机
4.件货装船机
5.件货卸船机
6.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二)水平搬运和装卸车机械
1.装载机(三立方米以上,不含三立方米)
(三)码垛和舱内机械
1.轮胎式起重机(25吨以上)
2.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3.轨道式集装箱尤门起重机
4.集装箱吊运机
5.散货堆场大型堆取料机械
6.高门架叉车
7.集装箱叉车
8.大型叉车(10吨以上)
(四)港口电气设备
1.为改造大型港机用的电控和其它关键设备
(五)筑路机械设备
1.稳定土拌合设备
2.稳定土拌合摊铺机(宽度2米以上)
3.桥梁基础钻机(孔径1.5米以上)
4.道路施工检测仪器
5.平地机(150马力以上)
6.土壤压实机(18吨以上)
(六)航道工程施工机具
1.空压机
2.自动化混凝土搅拌系统
(七)航道、道路测量仪
1.测深仪
2.经纬仪
3.水平仪
4.测距仪
5.定位仪
6.精密绘图仪
四、民航部门
(一类)
(一)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1.全固态二次雷达
2.单脉冲二次雷达
3.S模式系统
4.机场场面监视雷达
(二)导航设备
1.微波着陆设备
(三)通信设备
1.多声道航空记录仪(9声道以上)
(四)气象设备
1.气象声雷达
2.气象自动填图机
(五)机场灯光系统
1.400HZ电源及配套装置
2.太阳能障碍灯
(二类)
(一)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1.磁控管远、近程航管雷达
2.速调管远、中、近程航管雷达
3.行波管中程航管雷达
4.雷达数据处理及外围设备
5.飞机计划处理及外围设备
6.飞行计划终端显示设备
7.雷达和飞行计划记录、重放设备
(二)导航设备
1.仪表着陆设备
2.全向信标机
3.多卜勒全向信标机
4.测距仪
5.航迹跟踪定位系统
(三)通信设备
1.航空电报、数据交换系统
2.数据通信终端显示系统
3.自动调谐锁频发讯机
4.程控数字电话交换机
5.专用小型通信导航系统
6.9600bit/s以上数据通信调制解调器
7.5—8KW单边带收发信机及配套设备
8.机场内各类不间断电源
(四)气象设备
1.多卜勒气象雷达
2.机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五)机场灯光系统
1.机场灯标
2.精密下滑航道指示灯
3.顺序闪光下滑灯
4.进近闪光灯
5.机场灯光专用电缆及附件
6.安装灯具校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