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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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应当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提供方便,给予照顾。
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工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十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一条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正当手段谋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防治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预防残疾的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的制度。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弱智人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社会福利企业,荣军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开展残疾人生理、心理康复训练。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工作人员。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康复医疗专业班。
第十五条 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国家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有关规定支付;
(二)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合作医疗规定支付;
(四)企业职工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子女,由企业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支付;
(五)其他残疾人,家庭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计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区别情况限期达到。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七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点招收入学。
残疾人教育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措,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助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个人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应当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比例,乡村企业按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企业对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由而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企业残疾职工的生活。
有关单位对国家分配的各类学校残疾毕业生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绝接收。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逐步增设适合残疾人需要的内容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集训、比赛和表演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上适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四条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应当逐步开设方便残疾人的窗口和通道。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享受下列特别照顾:
(一)优先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优先享受卫生医疗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
(四)免购公园入园门票;
(五)残疾人子女或有残疾学生可以在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学校免收学费,并视情况减免杂费;
(六)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招聘按摩人员,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七)残疾人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
(八)对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减免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其他公共事业费用,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
(九)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福利院收养,或者由基层组织依照“五保户”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养。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卫生、教育、体育序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对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师以及从事聋哑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和其他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残疾人入学的;
(二)拒绝接收各类学校残疾毕业生的;
(三)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第二十八条 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需要确认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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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激愤自杀,妻子如何定罪

王学孟


案情: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与之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儿,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不够成犯罪。首先,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的前提是被教唆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本案中,甲所实施的并不是犯罪行为;其次,不应认定为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基础是有法定的义务或者是基于不作为人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而本案中,乙对甲上吊的袖手旁观,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其先前的行为即提供绳索等东西,并没有造成甲立即死亡的危险,而且结合本案案情,甲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否上吊是取决于甲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决定于乙是否提供绳索,也就是说甲上吊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行为,而乙的行为并不对甲上吊的行为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说乙见死不救是不作为的话,那这个义务只能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应受惩罚。再次,不应认定间接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并导致被杀人的生命危险或者死亡的后果的出现,本案中,甲的死亡是基于自己的上吊行为,如上面所述,上吊行为是甲自己的意志所能左右,而且是甲自己积极实施的,也就是说甲的死亡与乙提供绳索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亦就是说,乙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因而不能认定故意杀人。至于甲的上吊行为与乙的语言是否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案情,案发时,两人在吵架,而且甲提出要上吊,而乙即提供绳索,并恶言相向,基于社会的一般认识标准,作出这样的行为,还是比较正常的,放之平常生活,并不一定会出现本案的后果,而甲因一时气愤而作出上吊的行为是自己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作出的,因而乙的行为特别是偏激的语言也与甲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有不作为的行为,因甲、乙是夫妻,所以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况且绳子、凳子是乙提供给甲的,并且用语言刺激甲,造成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致使甲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乙的行为刺激了甲,引起甲自杀。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听了乙的话之后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可见,乙的先前行为引起了甲的自杀行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自缢的结果是死亡,因此,乙的先前行为引起了甲的自杀行为,从而导致死亡。其次,乙有救助的义务,而没有救助。乙的救助义务,第一是基于乙的先前行为,甲的先前行为,间接的是乙与他人通奸,直接的是乙拿来绳子、板凳,并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第二是基于甲乙是夫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中自然包括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候具有救助的义务,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上的,而是法律上的义务。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违背了其作为甲之妻子应尽的义务。再次,乙能够实施救助,而没有实施。乙见甲悬梁自缢,此时乙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可以采取措施制止或解救,但却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本案中,乙放任了甲的死亡,对甲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4]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与分类指导,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其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及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中,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完善其集散商品、传播信息、形成价格、统一结算等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规范商品交易秩序,引导和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商务部与重点联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重点联系市场)信息互通渠道。重点联系市场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商务部反映其运行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商务部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1-2次重点联系市场座谈会,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重点市场好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利用有关刊物或以简报形式不定期向重点联系市场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引导。

  (二)推进重点联系市场交易升级和管理创新。重点联系市场要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推广代理、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促进重点联系市场改造升级。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重点联系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市场在有关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准入制度和健全交易监督机制,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伪劣商品以及建立重点联系市场信用联盟机制和市场自律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重点联系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
  
  (二)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导向作用;
  
  (三)年交易额在全国同类商品交易市场中位居前5名;
  
  (四)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近2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重点联系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三)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重点联系市场的程序
  
  (一)地方开办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可以向市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重点联系市场,统一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市场,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三)生产资料批发交易市场,可以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申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四)商务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严格筛选、综合平衡及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商务部联系的重点联系市场名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推荐函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孙 勇、李党会
  电话:010-85226396、85186397
  传 真:65121070

  附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