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推进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组成。请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投 标 保 函 (试行)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 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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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99号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辖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发展规划;
(二)按规定权限发放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三)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和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搞好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容貌整洁。车身有明显污迹、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有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在驶入城市建成区前清洗干净。
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可以不清洗,但在完成任务后应清洗干净。
第六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不洁机动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有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施工工地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运输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机动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竣工后,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九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作业和服务设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应分别向市容环境卫生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运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依法设立的加油站在取得运营证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保洁业务。
运营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用水、污水排放、污泥处理、环境保护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清洗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车清洗。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清洗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客车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殊车辆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和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应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或倾倒。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因清洗作业操作不当,造成所清洗的机动车辆或所载物品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因机动车辆的原因,造成机动车辆清洗站(点)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张贴在站(点)内醒目处,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洁,有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运营证,擅自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强行拦车清洗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驶,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工商、税务、物价、环境保护、供水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