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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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其范围是:
(一)铁路车站站场、站前广场、货场、铁路线路的用地和基层单位的生产以及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排水、绿化的养护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铁路分局机关和科研、设计、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辅助生产用地;
(三)铁路部门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留用的土地;
(四)铁路部门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职工住宅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第四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使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在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负责全省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申报,以及铁路用地的调查、统计和地籍档案工作。
(三)负责铁路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铁路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铁路用地的借用、使用报批、检查、监督、利用、保护及有关管理工作。
(五)受省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制止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行为;配合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铁路用地纠纷和违法案件。
(六)负责省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七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或划拨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先按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办妥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工作,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铁路建设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挠。
第八条 铁路各单位使用的铁路用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其他工程,应先经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再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批准。
第九条 铁路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费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建设单位或铁路基层单位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用地资料,
移交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性质使用,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铁路用地年度计划,应当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省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

第四章 铁路用地保护
第十六条 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原有铁路用地,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分局以外其他单位原有铁路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七条 对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的,应征得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铁路部门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铁路部门可将暂不使用的留用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或临时出借铁路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应当无偿使用;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实行有偿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税费依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以外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铁路留用土地的,须征得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使用铁路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废弃铁路所占用的土地,铁路部门无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矿、取土弃碴、挖坑造坟、修路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作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部门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由承种人及承种人所在村的村经济合作社与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禁止在承种的土地上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时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和承种人。
(二)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受省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土地监察队伍,其人员编制、经费、车辆、服装等均由铁路分局解决。铁路分局土地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铁路用地使用情况;
(二)制止违法占用、滥用铁路用地行为;
(三)配合县级以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案件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占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铁路以外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仍交还铁路部门。
第二十六条 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挖坑建坟、修路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的活动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建设依法征用、划拨土地过程中对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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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斐济政府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斐济


中国和斐济政府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斐济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中国和斐济政府4日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斐济群岛共和国总理莱塞尼亚·恩加拉塞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4月4日至5日对斐济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斐济总统约瑟法·伊洛伊洛·乌鲁伊温达,与恩加拉塞总理举行了会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二、两国领导人对1975年建交以来中斐关系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认为中斐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中斐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斐济群岛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一致认为上述三份文件对中斐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决心继续遵循有关方针和原则。

  三、为推动中斐关系在21世纪长期健康发展,两国领导人决定建立和发展“中斐重要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上相互尊重,经济上互利合作,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双方同意加强高层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利用经贸优势互补,加强互利合作,促进双方的可持续发展;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以不断充实“中斐重要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四、双方对此访期间签署的有关经贸、经济技术合作、质检、电讯等协议表示满意。斐方认为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中一个坚定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员,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重点在渔业、林业、旅游业、农业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

  五、斐方重申,斐济致力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最密切的友好合作,坚持以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相互支持和协助作为斐中关系的指导原则。

  斐方重申,斐济政府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斐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斐济只与台湾保持民间的经济与商业关系。

  六、中方重申,尊重和支持斐济政府在发展民族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希望斐经济增长、民族和睦、人民安康,为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贡献。

  七、双方积极评价并同意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加强协调与合作,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2006年4月4日在斐济楠迪发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本级财政发生经费缴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部门应编制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按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使的职能需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范围为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与变动、部门预算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及市本级预算、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决算,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市本级部门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单位,主要职责有:编制、审核、汇总、上报部门预算;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建章建制及部门预算执行监督;负责本部门的政府采购事项;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领拨;负责本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进行预算编制;依法组织收入,严格预算执行和监督。

(二)综合预算原则。预算编制涵盖部门所有单位的全部收支,严格依据国家和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支,实行综合预算。

(三)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依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四)真实可靠原则。预算编制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部门上报的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收支数据等财务信息要真实准确。

(五)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做到公开、透明。

(六)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支出标准、文本格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做到统一有序。

第八条 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漏报、不虚报;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优先安排人员支出和基本公用支出,视财力状况,安排项目支出。

第九条 收入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收入包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取得的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门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参照本部门预算年度前三年部门收入及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部门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要结合组织收入计划、相关收费项目政策、单位性质、支出需求情况以及前三年的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综合确定。

第十条 支出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为辅助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方法核定。人员支出预算: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区、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以及社会保险政策编制;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予负担。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按照单位的离退休人数和国家、区、市统一的工资政策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政策核定;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定额标准核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市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并结合部门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保障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按政府收支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细化支出项目,并结合本部门的业务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排队,测定具体项目的支出概算,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资金来源、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实施时间等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管理要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对项目支出建立项目库,逐步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7月份开始准备、部署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每年10月份开始编制本级预算,每年市人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本级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采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逐级编制。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包括以下五个阶段。准备阶段:收集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人员、资产为主的基础信息资料;收入支出项目预算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收入征收计划及相关收入预测资料等;测算相关数据、准备部门预算编制方案;下发部门预算编制文件;修改部门预算软件数据;准备部门预算软件参数、培训部门预算编制人员等。编制阶段:下发部门预算软件参数;指导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解决部门预算编制中的问题;部门上报部门预算数据等。审核汇总阶段:审核部门上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下达部门预算建议数;汇总部门预算编制草案;征求部门意见,修订完善部门预算草案;审查批准阶段:部门预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批复预算阶段:将市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在30日内正式批复至市直各部门;市直各部门于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以正式文件批复至下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应按照市财政局统一的文本格式上报预算、批复预算。部门预算文本包括:单位上报财政、批复下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报表,财政上报人大的部门预算报表、财政批复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文本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说明、列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上报部门的基础资料,对单位的人员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基础信息要如实反映,做到真实准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收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资金安排和项目进度情况编制。

第十九条 部门基本支出,由部门根据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款。实行工资统发的部门,工资经工资办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的项目支出,由部门根据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拨款。纳入政府采购的,部门要与代理机构签订协议,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财政集中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用款计划的审批、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支付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确定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项目预算资金的拨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项目任务,制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市财政局自受理拨款申请之日起,拨款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库款紧张,不能按时拨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上年未支用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结余资金项目情况确定结转项目,需要结转的,批复结转指标,与当年部门预算一并执行。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结转部门继续使用;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连续两年结转未支用的、确实难以执行的,取消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部门政府采购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由部门编制上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对部门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后,统筹安排部门非税收入收支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强化预算约束,部门预算一经批复,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变更范围包括: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和区、市非税收入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出台新的增减政策,需相应变更收支预算的。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编办正式下达的增减编、增减人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发生的支出预算追加减的。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委、政府确定的项目,需要增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变更的。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部门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对尚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变更,需相应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拨款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市财政局必须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预算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配合人大及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