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0:35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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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内容低劣的报刊又在不少地方泛滥。这类报刊以色情、凶杀等低级庸俗、荒诞离奇的内容招徕读者,通过一些摊贩在车站、码头、繁华街头等公共场所,肆意渲染推销,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对读者,特别是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对此,不能听任发展,必须加以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部署,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出版、发行的内容低劣的报刊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全面检查。
二、凡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报刊,必须是经审批报刊的主管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在刊物上刊登登记证号码的报刊。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如有发现,一律取缔。
三、业经批准登记的报刊需要出版“增刊”,必须逐次申请批准,报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或登记)后,方可出版发行。“增刊”上应刊登正刊的登记证号码。未经批准、备案(或登记)的所谓“增刊”,不准出版发行。
四、经批准登记的报刊,如散布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迷信,对编辑出版单位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或批评教育,或停刊整顿,或撤销登记;这类报刊应予没收。
五、承印报刊的印刷厂,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承印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的印刷厂,要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六、经营报刊销售(包括批发)业务的国营单位(不含邮局和报刊出版单位)以及集体单位、个体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照者,不准经营。凡批发销售本通知第四条所说的报刊,或批发销售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
款、没收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
七、要建立经常性的管理制度,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处理。对于偶尔制作、出售反动、淫秽、荒诞报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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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场函〔2010〕166号


各派出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交易方案的组织和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电企业,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二、加强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资格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用电企业,不得安排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

  三、积极开展发电权交易等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促进落后产能按要求退出市场。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市场交易工作的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府令第64号)制定了《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筹措和管理好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均应交纳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每亩按3000元标准交纳;征用其他区市县集体土地每亩按2000元标准交纳。
二、基金征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在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时,同征地费用一并收取。其中,属县市审批的由县市国土部门收取,属市审批的由市国土部门收取。一律不得减免。
(二)各级国土部门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安排专项支出预算,定期将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拨入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金征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只能根据全市统一的政策法规专项用于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不得挪用。
(二)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具体使用,由财政、国土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送有关基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四)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 加强对县市社会发展的统筹专项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用途或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