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方案已由我行批复执行。现将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营业部,一律予以撤销:
(一)经营状况差,经营亏损余额超过其实收营运资金总额;
(二)经营行为不规范,受过证券管理部门处罚;
(三)采用股份制、联营等方式成立的,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承包、出租及转让方式的。
二、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中已确定转让属于银行所持股份后予以保留的,其下属证券营业部维持现状,不能转让;公司已确定整体转让的,其下设的证券营业部随其公司一并转让;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已确定撤销的,其下设证券营业部可以转让。
三、拟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受让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收购证券营业部:
(一)证券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60%,信托投资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其公司实收资本金的30%。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后所有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必须控制在上述两个比例之内;
(二)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受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其分支机构没有联营、合资、转让、出租等现象;
(四)经营效益好,连续两年盈利;
(五)资信状况良好,1996年3月31日证券回购业务的净债务额未超过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
五、已确定撤销的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拟转让的下设证券营业部转让完毕,逾期不能转让的一律撤销。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要以1996年12月31日为限取消被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撤销的证券营业部根据条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改建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减少损失。
六、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须经该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向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收购申请,经批准后,由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一个月内总行未提出否定意见的,可正式转让。
全国性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由被收购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七、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一)已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终止手续,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拟改组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报,经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已确定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必须在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向总行备案审查同意后,到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办理机构变更手续,更换《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
八、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慎重决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撤销和转让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对于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还席位费或会员费。
(一)所有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接受任何新的客户,开办新的业务。在撤销之前的一个月内,证券营业部的归属公司或归属银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拟撤销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承接证券营业部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合同、协议。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组织辖内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已撤销证券营业部的股民,督促撤销方和承接方做好股民的资金、股票帐户以及相应的登记、开户和保证金转移等工作,并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组织撤销方和承接方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股民转移的公告,避免出现混乱,以确保股市平稳,保护投资人利益。
(三)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其归属银行应及时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对其所设交易席位予以撤销或转让。凡席位撤销的,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回席位费。
(四)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证券营业部撤销和转让的席位和资金、证券帐户的撤销和转移工作。
(五)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转交、承接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向辖内证券交易中心传达本通知精神。
九、其他金融机构下设证券营业部拟转让或撤销的,比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情
1.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国语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后营村西的赵振威家,前来讨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徐某立即用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周艳军,周某翻墙进入赵振威家把大门打开,犯罪嫌疑人周怀云及周全乐、李彦忠、魏合新、任志平、张红师、尹国良(均在逃)先后进入赵家院内。在赵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艳军用砖头砸伤头部。赵某妻子张某用手机报警时,却被周艳军上前将手机毁坏(事后手机维修花费150元)。此后,犯罪嫌疑人周怀云等人将被害人赵振威强行拉上周艳军驾驶的汽车。周怀云等四人将赵某围在后排中间。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纳2000汽车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随后,赵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带到徐水风味餐厅。当晚20时35分,徐水警方在该餐厅找到赵振威,保定市北市区分局于当日晚21时30分将赵振威接回保定。经法医鉴定,晏波属轻微伤,赵振威属轻伤。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及其弟张志刚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2005年4月张永刚将其弟张志刚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张永刚胜诉。然而判决后弟弟张志刚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2005年12月18日张永刚给张志刚打电话,表示希望“讨论有关判决书事宜”。张志刚再度对其不予理睬。张永刚很是恼火,当天下午6点左右到张志刚的住处(保定市青年路华电宿舍10号楼2单元101室)先是翻墙进院将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后冲进室内的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抽油烟机、衣柜等家用电器、家具全部砸毁,事后张永刚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第一类案件:三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非法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为何三人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模糊,他们认为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只要不伤人命,为了讨回债务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在这种认识下,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实施了逼对方拿钱赎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惩罚;其次,他们法律观念淡薄,平时不注意学法。就本案来说,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当的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不懂法,使讨要债务这种正常行为发展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为之可惜。
第二类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因与弟弟张志刚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亲兄弟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哥哥张永刚胜诉,而弟弟张志刚心中不服该判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哥哥张永刚并未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最终致使自己锒铛入狱。
就此案应吸取的教训:民事纠纷应当尽量协商解决,要本着互让互凉的原则。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哥哥张永刚如能继续使用法律武器,那么最终获胜的将是哥哥张永刚,而不是落得身陷囫囵的结果。
三、对策
1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可以招集或选配敢负责任、熟悉法律的志愿者教育、引导公民自觉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和减少公民由被侵害方演变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事情的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纵观二案,无论被害人还是侵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观念较差。所以政法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普法和法律宣传的重任。同时,不仅要注重对《刑法》的宣传与普及,更要注重对《民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3加强和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的建设,使普通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由组织解决,而不是感到无助而采取偏激的行为以致于违法犯罪。要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发挥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优势,使普通的民事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