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是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人申请或市政府决定,不再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解聘,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具体聘用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聘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制,加盖铜川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市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为市政府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对市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八)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通过下列方式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一)参加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就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应提出书面咨询或者论证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顾问组成员会议,就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等向市政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五)对某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或直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
(六)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为市政府领导讲授法律知识;
(八)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二)保守国家机密,不泄露政府决策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应遵守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四)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一般应由2人以上独立操作,分别提出咨询意见,以避免片面性;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每人每年5000元工作补贴,给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
(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剂科,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剂科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三)药剂科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养、配备临床药师。
三、房屋
(一)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00-500人次,调剂室面积80㎡-110㎡;日门诊量501-1500人次,调剂室面积110㎡-160㎡;日门诊量1501-2500人次,调剂室面积160㎡-200㎡。
(二)住院调剂室。病床100-500张,调剂室面积80㎡-180㎡。设置有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剂科,住院调剂室的面积应减少约30%;只对危害药物和肠道外营养液实施集中调配的,应根据其调配规模和工作量减少5%-10%。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每日调配500袋(瓶)以下,调配室面积100㎡-150㎡;每日调配501-1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150㎡-300㎡。
(四)药品库。病床100-500张,药库面积80㎡-300㎡。
(五)其他部门工作室面积。
1.药剂科应当设置办公室、药学信息室、临床药师办公室、药品质量控制办公室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
2.药剂科其他工作室用房面积应当按照其性质、任务、规模等实际需要配置。
3.三(四)中提出的调剂室和药品库面积,包含中成药用房面积,但不包括中药饮片用房面积。中药饮片调剂室及其药库面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四、设备与设施
(一)基本设备与设施。至少应当配备药品冷藏柜、麻醉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柜、药品专用储存柜、血药浓度监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温湿度控制装备、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装置和门诊调剂室发药显示屏等。
(二)临床药学与药品质量监控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规模、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品质量监控等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三)医院制剂设备与设施。根据配制制剂的工作量、剂型、品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备与开展医院制剂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规模和每日集中调配工作量以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相适宜的设备与设施。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信息管理、高危药品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学部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和任务的落实。
(二)药学部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开展正常工作;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本医院规模、任务和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学部应当设置相应的科(室),如药品调剂科(室)、临床药学科(室)、药品供应科(室)、质量监控科(室)等。
(四)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药学部,应当设置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区域。
二、人员
(一)药学部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学部,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学部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三)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30%。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应当不低于15%。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养、配备专科临床药师。
(六)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三级医院,应当根据其任务和工作量适当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三、房屋
(一)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501-2500人次,调剂室面积200㎡-280㎡;日门诊量2500人次以上,每增加1000人次,调剂室面积递增60㎡;日门诊量大于4500人次,每增加1000人次,调剂室面积递增40㎡。
(二)住院调剂室。病床501-1000张,调剂室面积180㎡-280㎡;病床1000张以上,每增加100张床位,调剂室面积递增20㎡。
设有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则住院调剂室的面积应当减少约30%;只对危害药物和肠外营养液实行集中调配的,应当根据其调配规模和工作量减少5%-10%。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每日调配1001-2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300㎡-500㎡;每日调配2001-3000袋(瓶):调配中心面积500㎡-650㎡;每日调配3001袋(瓶)以上,每增加500袋(瓶)递增30㎡。
(四)药品库。病床501-1000张和门诊量1000-2000人次/日:药库面积300㎡-400㎡;病床1000张和门诊量2000人次/日以上,每增加150张床或者门诊量1000人次/日,药库面积在400㎡基础上递增30㎡。
(五)其他部门工作室。
1.药学部应当设置办公室、药学信息室、临床药师办公室、药品质量控制室及必要的学习生活区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
2.药学部其他工作室用房面积应当按照性质、任务、规模等实际需要配置。
3.三(四)中提出的住院调剂室和药品库面积,包含中成药用房面积,但不包括中药饮片用房面积。中药饮片调剂室及其药库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与设施
(一)基本设备与设施。至少应当配备药品冷藏柜、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柜、药品专用储存柜、温湿度控制系统、血药浓度监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分析天平、显微镜、酸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系统和门诊调剂室发药显示屏等,逐步配备全自动分包装系统、自动化调剂配方系统和药品管理信息系统。
(二)药品质量监控和临床药学、临床药理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规模、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开展药品质量监控和临床药学、新药临床研究与药学教育、药学研究等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建立药学信息系统、临床用药支持系统。
(三)医院制剂设备与设施。根据配制制剂的工作量、剂型、品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备与开展医院制剂工作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设备与设施。根据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规模和每日集中调配工作量以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信息管理、高危药品管理、药学研究管理、药学教育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