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5:10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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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教财9号)精神,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支持与配合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已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通了网上查询。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

  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率先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一方面是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配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需要,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各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上报信息数据的工作量,拟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由各高校直接网上填报。

  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网上办公系统,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信政务卡进入该系统,直接核对和报送数据。办公系统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校验,对规定内容不完整的数据将在高校数据上传后即时退回,高校可及时了解数据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补充修改后再次上传报送,直至全部合格通过。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网址:www.chsi.com.cn)公布有关新的采集工作软件,届时请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密码进入下载使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各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督办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信息采集工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督办。

  三、认真做好2005年毕业生信息采集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

  自2002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采集和及时报送信息。但有的地方不够重视,影响了全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如山西、福建、四川省未报送2003年的信息;上海、湖南、山西、辽宁、浙江、贵州省、直辖市未报送2004年的信息。有的省份虽报送了信息,但存在缺报学校和所报信息不够完整的情况。因此,请各高校对2004年及以前年份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必须将所有已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全部采集进来,并按新的报送方式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补报。

  自2005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全部按新的报送方式进行。

  为确保按新的报送方式采集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拟于4月份联合举办信息采集工作培训班,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直属高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具体事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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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类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循序渐进,逐步推广。今年,以下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区、县自定)的预算外资金;市政府宁政发[1990]
187号通知决定的21项预算外资金项目;市政府批准新开征的各种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费用,是预算内资金的转化形式,资金所有权属于政府。对专户存储的沉淀资金,市政府在不评调、不影响存款单位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
三、各级政府及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或弄虚作假搞帐外帐。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收支适当,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外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自收自支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的集资项目收取的款项(含押金和周转金)。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及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 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其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支出两个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对各单位存入“专户”的资金,均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六条 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单位,必须定期将预算外资金的年度和季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并送财政部门。收支计划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按计划保证其用款需要。年终,各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办理票据手续时,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按规定做好记帐、核算、编报工作。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搞“帐外帐”,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对不服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拨经费或停发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票据管理、专户存储情况,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资金,防止乱收乱支。
第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