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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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元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已陆续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国内外行在人民币本币帐户的货币符号使用上不统一,为避免帐务混乱,现对通过海外联行、代理行开在总行的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清算业务时使用的货币符号规
定如下:
一、国内联行之间划帐清算时,联行报单上统一使用会计科目中“01”的货币符号“¥”。
二、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发送对帐单、报单等使用“CNY”货币符号。
三、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汇入国内汇款无论其货币符号采用“CNY”还是原来的“RMB”,国内在解付时一律按人民币本币处理,联行划帐时货币符号使用“¥”。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分、支行遵照执行。



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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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等文件要求,抓制度建设、抓落实管理、抓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为公平公正地评价人才,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
伍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参加职称考试的人员多达300万左右,成为全国最大规模的考试种类,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今年下半年,全国还将举行11项考试,报考人员将达100多万人,这是我国在20世纪的最后一批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工作已经成为考量人事部门
廉政勤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地搞好每一项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人事工作纪律,做好考试工作,防止考试中的不正之风,现就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专项考试等)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考试组织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风气和安定团结。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从思想上、组
织上、制度上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考试计划的制订,严格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上级人事部门对下一级人事部门的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和实施安排要提出明确要求,认真监督检查。要加强与专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
作。
二、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各级人事部门要密切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深化对考试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高质有效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广泛听取考生对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积极解决考生的实际困难。
三、严肃考试工作纪律,防止不正之风。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自身抓起,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考风考纪,以防范为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针对下半年的各项考试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重点是检查考试组织及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
,堵塞漏洞;对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损害考生利益、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不管发生在哪一级哪个单位,都要从严查处,依照党纪和法律,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人发〔1997〕75号文件及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违规操作。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和工作纪律,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考试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力度,健全和完善考试督巡员制度,增加考试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要根据考试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的特点,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知识、业务知识、工作纪律以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提高有关考务
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提高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
七、加大对考试工作政策的宣传。各级人事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切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宣传职称考试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等,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各地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涉及重大问题要迅即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2000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据各地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办案时限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要求我院给予答复和解决。经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对有关办案时限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羁押被告的期限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所说的被告人是指各类案件的被告人,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不是这样,那就必然发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羁押人犯
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但由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多数是干部犯罪的案件,社会危险性一般不大,应当尽可能减少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因而多数案件就不发生羁押期限的问题。对于确有必要逮捕被告人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
(二)关于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经过县检察院和分院两级审查,往往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
十七条规定的一个半月内办理完结,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地方提出县检察院和地区分院(省辖市院)都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分别“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适当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统一的审查起诉时限,并未
分别规定县检察院和地区分院(省辖市院)的审查起诉时限。同时,如果被告人在押,这样做势必延长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利于及时惩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个问题的解决,应当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着手,努力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案件。比如,有的地方
当县检察院接到上述三类案件后,及时报告分院,分院派人和县院一起审查,这样就可以缩短办案时间。这个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发现新的事实时,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解决。
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四)对于人民法院改变审判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应当如何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因为随着审判管辖的改变,也相应地改变了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因此,办案时限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案件改变管辖前原检察院用于审查起诉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以上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备查。



198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