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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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今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0月中旬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2005年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审核及发放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4、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尤其是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在建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3、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督查地区选定原则

  本次督查将选择若干个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选取的原则如下:

  1、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多的地区;

  2、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伤亡事故总数较多的地区;

  3、今年前三季度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数与去年相比增幅较大的地区。

  4、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地区。

  三、督查时间、方式

  今年10月中旬,我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督查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事故处罚通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的有关资料。

  (二)实地抽查,突出重点。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情况,并实地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重点部位安全状况。

  (三)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发出执法建议书。同时将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

  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于今年9月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及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投入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保障“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附表1、2,并将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自查全面情况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 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  真:010-58934250

  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

     表1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级)

     表2 (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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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3.03.31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行政管理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决策应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推选产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30人,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委员组成中应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代表。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按以下办法推选产生:
  1、市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人民银行南昌中行支行代表由相关部门负责推选;
  2、专家代表可从市政协委员中推选;
  3、市总工会应从各级工会组织(含不同性质的企业工会组织)中推选工会代表;
  4、单位代表从公积金缴存单位中推选;
  5、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推选。
  推选单位代表和工会、职工代表应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委员经推选产生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其日常管理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8、听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9、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10、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1、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每委度例行会议在季度首月下旬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除季度例行会议外,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具体业务负责人可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要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1、管委会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职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管委会可以书面决议形式授权解决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中需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3、管委会决策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4、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和财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