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40:49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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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
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基金信息
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 文件的内容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交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
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
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
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投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
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
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
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期为每6个月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个有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有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
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
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
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
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
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
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
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
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
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为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篇章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理
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睛、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是否勤
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
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
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
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动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
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
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拥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末分配净收益
23、末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的买卖价差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产
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末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末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
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
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
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
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拥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
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及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有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未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未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度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该机构的年拥金及占基金全年拥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 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
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
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
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对报告期后
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未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
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未未分配净收益
(二)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
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
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
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
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用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
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人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
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
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
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
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限期。
基金持有有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
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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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置宫内节育器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症者,均应给予放置。
二、禁忌症
(一)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
(二)凡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三)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四)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五)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六)畸形子宫,如双角子宫等。
(七)宫腔小于5.5厘米或大于9厘米暂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时放置例外)。
三、术前检查
(一)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二)作妇科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或检查时可疑者,做滴虫、霉菌清洁度或并发疾病所必要的检查及宫颈防癌刮片,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放宫内节育器。
(三)经检查不适于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指导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四、放置时间
(一)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
(二)凡有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先做详细妇科检查,排除早期妊娠后,再行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产后满三个月,或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四)人工流产同时可放宫内节育器(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可能者暂不放)。
(五)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六)剖宫产术半年后根据情况可考虑放置。
五、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和消毒
(一)经后放置
1.金属单环的选择 见下表。
--------------------------------------
宫腔长度(厘米)|5.5~6.4|6.5~7.4|7.5~8.4|8.5以上
--------|-------|-------|-------|-----
环外径(毫米) | 18~19 | 20~21 | 22~23 | 24
--------------------------------------



2.V型节育器的选择 见下表。
3.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的选择 凡经鉴定合格者,可根据各地区临床研究与观察结果选择大小。若带有尾丝者,宫口留尾丝1.5~2厘米。
---------------------------
宫腔长度(厘米) |<6.4|6.5~7.4|>7.5
---------|----|-------|----
节育器横径(毫米)| 24 | 26 | 28
---------------------------



(二)消毒 金属宫内节育器煮沸或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比重必须准确)浸泡30分钟。塑料或混合型宫内节育器可用75%酒精或1‰新洁尔灭浸泡30分钟。塑料节育器用2.5%碘酒浸泡5~10分钟后,用酒精脱碘。
硅胶类节育器用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质量。
凡浸泡消毒的节育器,使用前需用无菌水冲洗。
六、术前准备
(一)测体温。
(二)排空小便。
(三)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顺序如下:
1.10%肥皂水擦洗外阴,另换10%肥皂水擦洗阴道。用窥阴器以无菌水冲净阴道和外阴的肥皂液。
2.1‰新洁而灭(或1/5000过锰酸钾溶液或其他消毒剂)冲洗阴道,再洗外阴。
七、放置步骤
(一)手术者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二)外阴罩以有孔无菌巾。
(三)阴道检查,仔细查明子宫之大小、位置。
(四)用阴道窥器将阴道扩开,拭净阴道内积液。
(五)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消毒(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消毒药品)。
(六)用子宫颈钳将宫颈前唇或后唇夹住。
(七)用子宫探针沿子宫方向探测宫腔之大小。
(八)根据宫颈口的松紧和宫内节育器的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口。
(九)将选定的宫内节育器装在放置器上,轻轻送到宫底,然后将放置器轻轻退至子宫内口处,再推宫内节育器下缘,使节育器保持在靠近宫底部的位置。
在放节育器的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阴道壁接触。
(十)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阴道清洁度不良者,术后酌情给消炎药物预防感染。
(十一)填写手术记录。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受术者注意事项
(一)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如出血多、腹疼、发热时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三个月内,尤其经期或大便后,应注意宫内节育器是否脱出。
(三)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四)两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九、随诊
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定期随诊,确保健康,提高节育效果。
(一)随诊时间 一般在术后1—3月及6月—1年各随访一次,以后每1-2年随访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查。
(二)随诊内容
1.询问自觉症状。
2.妇科检查。
3.必要时×线透视。
4.做好随诊记录。
5.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放置年限 如无特殊反应,金属环可放置20年左右,塑料节育器可以放5年左右。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可根据各地临床研究和观察决定。
十、取或换宫内节育器
(一)凡放置期限已到或放置后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超过两周、炎症等经治疗无效,以及要求生育或改换其他节育方法者可取出。
(二)取出时间以月经后7天内为宜。
(三)取之前,应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如进行×线透视、超声波检查或见到尾丝)。
(四)取出术前准备与放置术前准备相同。轻轻地用探针在宫腔内探查宫内节育器的位置,用取出器勾住宫内节育器的下缘后轻轻拉出,如遇困难,酌情扩大宫口,切勿强拉,以免损伤宫壁。必要时将带出之子宫内膜送病理检查。有尾丝之宫内节育器,不需进宫腔,拉住尾丝即可取出
。如尾丝拉断,可按上述方法,钩取或钳出。
(五)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
(六)换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可立即另换新宫内节育器,或于取出后来过一次月经后再放(在尚未放入新宫内节育器前,应指导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七)绝经后一年内应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十一、对失败者及异位的处理
(一)脱出 发现宫内节育器脱落时,应检查脱落原因。如要求再放,可在下次月经后放置,并根据情况考虑改换宫内节育器型号。
(二)妊娠 如发生带器妊娠应进行人工流产。
(三)节育器异位 发现异位宜及时取出。
宫内节育器放置、随诊记录表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既往史: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末次妊娠终止日期: 终止方式:
月经情况:周期 经量 痛经 末次月经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放置时期:经后 天,人流后,正常产后 月
哺乳期 月 停哺乳 月
剖宫产后 月
手术情况:体温: 宫腔深度: 宫颈管长度:
宫颈:未扩张 扩张自 号至 号
宫内节育器类型:金属 塑料 其他
宫内节育器型号:
尾丝:有 无
术中情况:顺利 不顺利 出血量: 毫升
腹 痛:有 无
手术者
取出日期: 年 月 日 取出原因
取出宫内节育器情况:
备注: 手术者
随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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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症状 | 月经情况 | 检查 | 处理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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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已婚妇女,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手术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严重遗传病等不宜再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有感染情况,如腹部皮肤感染、产时产后感染、盆腔炎等。
(二)全身情况虚弱,不能经受手术者,如产后出血、休克,心力衰竭和其他疾患的急性阶段。
(三)24小时内测量体温二次在37.5℃以上者,暂缓作。
(四)神经官能症较严重者暂缓作。
三、手术时间的选择
(一)以月经后3—8天为宜,应尽量避免在月经前或月经期进行。
(二)分娩24小时后,中期引产24小时后,人流后。
(三)自然流产转一次正常月经后。
(四)哺乳期闭经排除早孕后。
(五)取出节育器后。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结扎,一定要先终止妊娠或先取出节育器,然后进行结扎输卵管。
四、术前准备
(一)做好思想工作,使受术者消除顾虑。
(二)详细询问病史,作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化验血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必要时作胸透及其他检查。
(三)作普鲁卡因试验,以防局麻时发生过敏反应。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注意有无残余尿。
(五)必要时术前1/2—1小时给予镇静剂。
(六)腹部皮肤剃毛,以肥皂水擦洗,再以清水洗净,脐轮处用乙醚及75%酒精棉签擦净。
五、手术准备
(一)平卧位,或头低臀高位。
(二)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皮肤。
(三)用无菌巾遮盖腹部,露出手术野,并罩以无菌大单。
六、麻醉
(一)局麻 切口部位注射0.5—1%普鲁卡因作局部浸润麻醉。
(二)针麻 有体针、面针、耳针、水针。根据各地经验选用相应穴位。麻醉效果不满意者,可改用局麻。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酌选其他麻醉方法。
七、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戴帽子、口罩,刷手,穿无菌衣及戴无菌手套。
(二)明确宫底的高度,产后子宫过软的,轻轻按摩使之变硬。
(三)切口以选择纵切口为宜,长度约2—3厘米。产后结扎者,切口的上缘在宫底下二横指。
经后结扎者,切口下缘距耻骨联合(上界)二横指即3—4厘米处。
(四)逐层切开腹壁,进入腹腔。
(五)寻找输卵管 要稳、准、轻、细,尽量减少受术者痛苦,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1.卵圆钳取管法 如子宫后位,先复到前位。用无齿卵圆钳进腹腔后,沿膀胱子宫陷凹滑过子宫体前壁至子宫角处,然后分开卵圆钳二叶,斜向输卵管,夹住输卵管壶腹部(虚夹或扣第一格,切忌扣紧),轻轻取出。亦可以手指引导,用卵圆钳找取输卵管。输卵管找到后必须追索到
伞端,确定无误,必要时检查双侧卵巢。
2.指板取管法 如子宫为后位,先复到前位。用食指进入腹腔扪及输卵管后,再将压板放入,将输卵管置于手指与压板之间,共同滑向输卵管壶腹部,再一同轻轻取出。


3.吊勾取管法 将吊勾沿膀胱子宫陷凹进入腹腔,吊勾背部紧贴子宫前壁,滑至宫底部,然后向一侧输卵管滑去,勾住输卵管壶腹部后,轻轻提起,在直视下,用无齿镊子夹住输卵管,看清伞端后,再进行结扎术。
注意:
(1)如有肠曲或大网膜遮盖,可用卵圆钳或纱布条推开。
(2)如吊勾提起时感觉太紧,可能勾住圆韧带或卵巢韧带,如太松可能勾住肠曲。必须熟悉勾住输卵管的感觉。
(六)结扎输卵管方法,可根据各地经验,自行决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力求方法有效、简单、并发症少。常用者为近端包埋法:用两把组织钳将输卵管峡部提起,两钳距离约1.5—2厘米左右。选择峡部外三分之一无血管区,先在浆膜下注射少量0.5%普鲁卡因或生理盐水,
使浆膜层浮起,再将该部浆膜切开,游离出输卵管后,用两把蚊式钳子夹住两端,中间切除1—1.5厘米,分别用4号丝线结扎,将近端包埋于输卵管系膜内,系膜用0号或1号丝线缝合。
以同样方法结扎对侧输卵管。术中常规检查双侧卵巢。
(七)检查有无出血,清点纱布和器械后关闭腹腔,用丝线逐层缝合腹壁。
(八)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
八、手术时注意事项
(一)整个操作过程,均需严格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感染。
(二)注意使用适当的器械。操作要稳、准、轻、细,防止损伤输卵管系膜、血管、肠管、膀胱或其他脏器。
(三)手术时思想应高度集中,不要盲目追求小切口、一刀切、快速度,并应避免因言语不当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刺激。
(四)寻找输卵管必须追索到伞端,以免误扎。结扎线松紧适宜,避免造成输卵管瘘或滑脱。
(五)关闭腹腔前应该核对器械、纱布数目,严防异物遗留腹腔。
(六)结扎术与阑尾切除术不宜同时进行。
(七)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九、术后处理
(一)受术者应住院休息。术后加强观察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术后5天左右拆线。
(二)术后3月内随诊一次,以后可结合防癌普查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
手术效果,一般症状,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手术切口及盆腔检查,有关其他器官的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记录
姓名 住院日期 病历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现有子女:男 女 最大 岁 最小 岁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肝脾
其他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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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系:产后 人流后 经后 哺乳期 闭经期 中引后
手术情况:麻醉 切口
术中检查:输卵管左侧 右侧
卵巢 左侧 右侧
取管方法: 输卵管结扎方式:
术中并发症: 手术时间:
手术者: 助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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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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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诉 | 检查所见 | 处理 | 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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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已婚男子,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术者,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施行手术。
二、禁忌症
(一)有出血素质、明显神经官能症、精神病、急性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疾病者。
(二)生殖系统炎症,有明显症状的前列腺炎,阴囊部有炎症、湿疹、淋巴水肿等尚未治愈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向受术者介绍输精管结扎的科学知识,解除各种思想顾虑及不正确认识,增加对手术的信心。
(二)详细询问病史,做好局部检查,必要时作其他有关检查,以决定是否宜于手术。
(三)术前常规作普鲁卡因皮试。
(四)剃去阴毛,用肥皂、温水清洗阴囊、阴茎、外阴部。
四、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刷手及戴无菌手套。
(二)手术野用1:1000温新洁尔灭擦洗5分钟(禁用碘酒消毒阴囊皮肤)。如用75%酒精或1:1000硫柳汞酊消毒,因对阴囊皮肤刺激性较大,宜事先向受术者说明。
(三)铺无菌洞巾。
(四)用手指将输精管固定于皮下。
(五)用1—2%的普鲁卡因行浸润麻醉。
(六)用锐器(刀尖或尖头蚊式钳)在固定输精管处的阴囊皮肤作小口,直达输精管鞘膜。
(七)提出输精管,剥离输精管鞘膜,仔细游离输精管1—1.5厘米。
(八)可穿刺输精管尽可能向远睾端输精管和精囊内灌注杀精药液。
(九)用止血钳轻轻压挫输精管拟结扎处,用1号丝线结扎,切除其间约0.5—1厘米,消毒断端(可以将远睾端包埋于精索筋膜内)。
(十)检查无出血后,将输精管复位,对合皮肤裂口,可不缝合。
(十一)同法进行对侧结扎术。
(十二)创面覆盖无菌纱布以胶布固定。
五、术中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二)必须牢牢固定输精管勿使中途滑脱。
(三)手术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慎言,轻巧细致,仔细止血,减少损伤。
(四)游离输精管时,输精管鞘膜要剥离清楚,避免将输精管鞘膜一并结扎。
(五)在阴囊内高位部作输精管结扎,避免距附睾太近。
(六)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后注意事项
(一)休息观察2小时,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七天内注意休息,避免房事、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如长途行走、骑车、打球、挑担等。
(三)有伤口出血、阴囊肿大或发热时必须及时就诊。
(四)术中未作杀精药液灌注者,注意残余精子再育,术后至少需继续避孕三个月或排精12次以上,最好经精液检查证实已无精子后,再停用避孕措施。
(五)关心受术者的健康,定期进行随访,发现问题积极处理。
输精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门诊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地址
现有子女:男 个,女 个,最大 岁,最小 岁
询问病史:
手术前情况:
1.宣教:
2.检查:阴囊 精索 输精管
睾丸 附睾 疝
3.准备:①剃毛 ②局部情况
手术时情况:
1.消毒药物:
2.手术方法:
3.术中情况:
4.精囊灌注情况:
5.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者 助手
结扎术后随访:
精液化验日期:① ② ③
检验结果:① ② ③
输精管结扎术后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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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查 | |
| |-------------------------| |
日期 | 主诉 | 输精管 | | | | | 处理 | 随访者
| | | 精索 | 附睾 | 睾丸 | 其他 | |
| | 硬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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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手术常规
吸宫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妊娠在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二)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盆腔炎等,经治疗后再手术。
(三)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经治疗好转后,可考虑住院手术。
(四)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三、术前准备
(一)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教。
(二)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等,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必要时作相应的辅助检查。
(三)作妇科检查,肯定诊断。必要时作尿妊娠试验,有可疑者应作阴道分泌物的滴虫、霉菌等检查,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
(五)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前准备常规。
四、手术步骤
(一)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二)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三)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四)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五)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1‰新洁而灭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六)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八)吸管及负压的选择 根据妊娠天数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毫米汞柱左右。
(九)吸引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
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十)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十一)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十二)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十三)填写手术记录。
五、术后注意事项
(一)在观察室休息2小时左右,注意出血或其他情况,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两周内或血未净前禁止盆浴。
(三)一个月内禁止性交。
(四)指导避孕方法。如无禁忌症时,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五)如有异常情况,随时就诊处理。一个月后应随诊一次。
备注:
(一)负压装置可采用负压瓶、脚踏吸引器或有安全装置的电动吸引器。负压瓶吸引较安全、有效、简便、操作无声,应大力推广。如应用电动吸引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供人工流产用的电动吸引器,必须设有安全阀和负压储备装置,不得直接使用电动吸引器,以防发生意外。
2.吸引前先将吸引瓶达到所需负压,关机后进行吸引,不得直接以电动器吸引。
3.如负压太大,吸管将宫壁吸住,不易抽出时可将吸管退至宫口(有通气孔者,打开吸管的通气孔,让空气进入,使吸管与宫壁分离)。
(二)吸引时先吸孕卵着床部位,可以减少出血(一般孕卵着床在前壁、后壁或侧壁)。
(三)负压瓶装置
1.取250或500毫升广口玻璃瓶,配上橡皮塞。
2.橡皮塞中间打一孔(1厘米直径),插入硬塑料管或钢管约10厘米长。
3.在管上连接一根约30厘米长的橡皮管,皮管另一端安上玻璃接头。
4.负压的产生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拔火罐法:用血管钳(或夹子)夹住瓶塞上的橡皮管。在瓶内倒入95%酒精5毫升左右,滚转玻瓶,然后投入点燃的95%酒精棉球,迅速盖紧瓶塞,备用。一般250毫升的瓶可产生负压400毫米汞柱左右。
(2)电抽吸法:盖紧瓶塞,连接电吸引机,抽至所需的负压,然后夹住橡皮管,备用。
(3)其他:脚踏或其他人工抽吸法等。
钳刮术常规
一、适应症
钳刮术应在有住院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中进行。
(一)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三)其他方法引产失败者。
二、禁忌症
与吸引术同。
三、术前准备
除与吸引术相同者外,须作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的测定等。妊娠12周以上应住院手术(住院时间,视受术者的情况决定)。
四、术前宫颈准备
必要时,术前12小时用18号无菌导尿管一根放入宫腔内1/2以上,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纱布卷住,放于后穹窿。在手术前消毒外阴、阴道时取出导尿管。
五、手术步骤
(一)至(六)点与吸宫术相同。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扩大宫颈至适当程度。
(八)用吸头破膜吸净羊水或用有齿卵圆钳进入宫腔,夹破羊膜,流尽羊水。其后,可酌用宫缩剂。
(九)取胎盘
1.用卵圆钳沿子宫后壁逐渐滑入,越过胎体达宫底。
2.到达宫底后,退出1厘米,在后壁、前壁或侧壁寻找胎盘附着部位。
3.夹住胎盘(幅度宜小),左右轻轻转动,使胎盘逐渐剥离,以便能完整地或大块地钳出胎盘。
(十)取胎体时,应保持胎儿纵位为宜,注意勿使胎儿骨骼伤及宫壁。如妊娠月份较大,可先取胎体后取胎盘。
(十一)保留取出之胎块,手术结束时核对是否完整。
(十二)用中号钝刮匙顺宫壁四周轻轻刮净残留组织,测量宫腔长度。
(十三)观察宫腔有无活跃出血及宫缩情况。
(十四)去宫颈钳,如钳夹部位出血,用纱布压迫片刻。
(十五)详细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时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宫腔的任何器械,严禁碰触阴道壁,以防感染。
(二)胎儿骨骼通过颈管时不宜用暴力,钳出时以胎体纵轴为宜,以免损伤颈管组织。
(三)出血较多时,可于宫颈旁再注射催产素10单位。
(四)警惕羊水栓塞。
七、术后注意事项
与吸宫术同。
人工流产手术记录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流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妇科情况:外阴 阴道 宫颈
子宫 位, 大小 附件
妊娠 周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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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情况:子宫 位,宫体大小 宫腔深度
扩张宫颈 号至 号,吸管 号
负压 吸出物 出血量
术中用药
术中特殊情况
处理:1.给药
2.休假 天
3.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器,型号 规格,其他
备 注: 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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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刮术记录表可参考本表。
人工流产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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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日期|人流后时间|自觉症状|检查所见|处 理|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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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常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常规
一、适应症
(一)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心、肝、肾、肺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二)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者慎用。
(四)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有感染者。
(五)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住院引产。
(二)详细询问病史。
(三)测血压、体温、脉搏,进行全身及妇科检查,注意有无盆腔肿瘤、产道疤痕及畸形等。
(四)血尿常规检查及出、凝血时间的测定。
(五)引产所使用的器械及敷料必须经高压灭菌。
(六)清洗腹部及会阴部皮肤。
(七)有条件的单位作胎盘定位。
四、操作方法
(一)术者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引产应在手术室或产房进行。
(二)术前排空小便。
(三)体位 孕妇一般取平卧位,月份较大者可取头稍高足低位。腹部穿刺部位用碘酒酒精消毒皮肤,并铺无菌孔巾。
(四)选择穿刺点 将子宫固定在下腹部正中,在子宫底两、三横指下方中线上(或中线两侧),选择囊性感最明显的部位作为穿刺点。
(五)羊膜腔穿刺 用7—9号有针芯的腰椎穿刺针,从选择好的穿刺点垂直刺入,一般通过三个抵抗(即皮肤、肌鞘、子宫壁)后有空虚感,即进入羊膜腔内。当穿刺针确切进入羊膜腔后,拨出针芯即有羊水溢出。
(六)注药 准备好装有利凡诺药液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然后注入药液(注药前先往注射器内抽少许羊水,证实针头确在羊膜腔内,再注入药液为好)。一般注入0.5%利凡诺10-20毫升,含利凡诺50-100毫克。
(七)拔出穿刺针 注完药液后,往回抽少量羊水,再注入,以洗净注射器内的药液。先插入针芯再迅速拔针。针眼处盖无菌纱布一块,并压迫片刻,胶布固定。
五、引产后观察与处理
(一)受术者必须住院观察,医务人员应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
(二)如一次注药引产失败,需作第二次羊膜腔注射引产时,则至少应在第一次注药后72小时方可再用药,用药剂量仍为50-100毫克。如两次引产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三)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部应用1‰新洁尔灭溶液消毒,臀部铺上无菌巾。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记录表
住院号

姓 名 年龄 职业 住址
未婚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孕次 产次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过 去 史: 现在史:
入院检查:体温 血压 心 肺 肝 脾
子宫底高度 妊娠周数 周
血常规及出
: 正常, 不正常;尿常规:正常, 不正常;其它
凝 血 时 间
白 带:正常,清洁度 度,滴虫 霉菌 处理情况:
注药时间:第一次 月 日 时 分,第二次 月 日 时 分
穿刺情况:穿刺 针号, 穿刺顺利, 有血、 次数 其他
利凡诺剂量:第一次 毫克, 第二次 毫克,
水容量: 第一次 毫升, 第二次 毫升,
注药后反应:
辅助药物:催产素 单位, 其他:
胎 儿 娩
: 月 日 时 分,自产,钳出,引产所用时间 时 分
出 时 间
胎儿情况:性别:男 女, 死、活 出生后死亡时间 小时, 其他
胎 盘娩
: 日 时 分 自产 手取 钳夹 完整 不完整。
出 时 间
失 血 量: 毫升(实测、估计)刮宫日期 月 日 时 刮出物约 克
注药后发热:最高体温 持续 天,抗生素使用与否: 用,未用。
产时损伤: 会阴 宫颈 处理情况:
备 注:
随 访:生殖器官状态、月经、日后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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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3日 甘政发〔199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公民使用临时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人。


  第四条 安排招收临时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省,后外地;就地就近”的原则,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粮食,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临时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部属在甘各单位(包括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铁道部等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省、部下达的临时工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控制数。凭劳动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由银行支付工资,粮食部门供应议价粮油。
  各地(市、州)的临时工使用计划,也必须在省上下达的控制数内审批。


  第七条 临时工使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常年性生产岗位用工,要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一般不准使用临时工。严禁计划外使用临时工。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凡在兰州市内的省属、部属单位和驻兰部队使用临时工,由省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工资计划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控制计划数审批。


  第九条 凡在兰州市外的省属、部属单位使用临时工,由所在地(市、州)劳动主管部门根据省、部下达的控制计划数审批。


  第十条 各地(市、州)所属单位使用临时工,由同级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地(市、州)下达的计划数审批。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属单位使用临时工,根据地(市、州)下达的计划数,由县(市、区)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公民使用临时工,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包工队使用的临时工,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动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发证和办理使用临时工审批手续时,可收取适当工本费,并根据劳动力对象,由使用单位按使用人员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劳动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专户储存,用于劳动力的管理、劳务纠纷的处理和管理人员经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劳动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招用临时工,必须与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被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应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得随意延长使用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本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必须持甘肃省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许可证》,由劳动者个人或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省劳动力必须持当地乡以上单位证明,到用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主管部门换取甘肃省劳动局制发的《临时务工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取得上述证明后,才能临时务工或从事其他劳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原已临时务工的,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补办以上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临时务工。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童工。被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从事繁重或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对使用的临时工进行清理,不得超期使用。除锅炉工外不得跨年度使用。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清退临时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政治待遇和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政治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用工单位要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政治、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条 临时工的劳保、福利、工资等待遇,由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发生伤亡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具体标准由省劳动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登记领证手续的临时务工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令其补办手续,拒不执行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劳动主管部门审批,或违反上级下达的控制数私自招用临时工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退回临时工外,并按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立即退回童工外,每使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个人,每超期使用一人,每月罚款一百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