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08:01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3号

2001-07-1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鼓励县、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县、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县、区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促进县、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各县、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外经贸委)是本属内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该项业务的法律、政策实施和合同审核;协调工贸关系;制订上报年度计划和统计报表;综合结汇、留成等工作。
第三条 各外贸公司(包括省公司,下同)在市属各县、区实施的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均应由加工企业所在县、区外经贸委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各外贸公司在本市县、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含对口合同)所创外汇,应按本规定的留成比例留给县、区,并应及时兑现。
第五条 县、区来料加工企业的用汇,可按该厂上年该项业务创汇留成实绩给予不少于40%的用汇指标,并由县、区统筹,用于对外加工企业的补贴。
第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外汇留成的核拨,可参照国务院的《机电产品出口创汇留成核拨办法》,由外贸公司或县、区该项业务的管理部门,按季度编制工缴费收汇及留成外汇的计算表连同中国银行的结汇水单报送县、区外经贸委审核汇总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核拨外汇留成,并抄报市对
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为保障对外加工业务的持续发展,各对外加工企业应在工缴费留成部分提取10%至15%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以逐步改善生产设施和厂房环境。
第八条 对外加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可参照《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厂一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可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企业的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120%确定。
第九条 对外加工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对口合同,应选择工缴费大,进口原、辅料少,国内能提供部份原、辅料的大宗商品的加工项目,并应以新办企业项目为主。外贸公司可参与对外合同项目的经营或投资。如对外加工企业需将原有全同转为对口合同的,应与外商及县、区外经贸委
共同商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5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5]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境外重点项目的投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拟定年度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计划,并由国家开发银行在每年的股本贷款规模中,专门安排一定的贷款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股本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扩大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
二、境外投资股本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境外投资股本贷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内投资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股本贷款申请,由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的年度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计划,经独立审核,出具股本贷款承诺函;
(二)境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并附国家开发银行股本贷款承诺函;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就项目股本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获得境外投资股本贷款支持的重点项目将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推动项目成功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国家开发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在遵循风险定价原则,使贷款利率尽可能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国家风险等的基础上,视具体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六、国家开发银行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还提供如下支持和服务:
(一)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大额、稳定的中长期非股本贷款支持。
(二)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合作,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境外贷款等,协助落实融资方案;
(三)提供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分析、风险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信用证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配套金融服务;
(五)提供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