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安排使用;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重点城市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重点城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设施;其他市、县的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地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散装水泥设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重点工程和重点城市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应当达到70%以上。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规定。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前款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省或者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规划,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 重点城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办法施行1年之日起,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方便。
散装水泥和混凝土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按照《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推广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6元专项资金;
(二)单位或者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每吨缴纳6元专项资金;
(三)重点城市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6元专项资金。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权限组织征收:
(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
(二)其他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
(三)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交通等部门代征。
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征收总额的5%上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代征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代征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他业务经费。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按征收额的50%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散装水泥量而漏缴专项资金或者逾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