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9:51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航空事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水陆空立体交通运输网络,降低物流成本,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由市和有关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的新开国际航线以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新开航线的运营成本和经营情况,由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初始培育期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从2005年起,我市新开的国际航线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其中新开货运航线为补贴重点)。

第五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办法:对新开国际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根据航班的频率、航线的距离、飞行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新开航线的补贴额度。

第六条 申请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航空公司可向市政府口岸办提出补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新开航线的规划或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预测情况;

(三)新开航线补贴申请书;

(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

第九条 市政府口岸办对企业申请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新航线的运行情况,分次或一次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航空公司,年末应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航线经营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口岸办。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航线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01〕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以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资金缴拨及印鉴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支计划编制
(一)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下达前,各部门和单位要按原管理渠道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机构改革前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和业务情况以及实际人数等因素核拨预算外资金。
(二)“三定方案”下达1个月后,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46号)规定的预算编制具体要求和财文字〔1998〕10号、13号文件的规定,正式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上报财
政部。
二、关于印鉴使用及资金缴拨
(一)“三定方案”下达前,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管理渠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央财政专户仍按原资金管理渠道和帐户拨付资金,并使用原印鉴(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原印鉴已经上缴的,可使用新印鉴)。
(二)“三定方案”下达后,中央财政专户按照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新的渠道办理预算外资金收缴与核拨。在此之前,凡是需要重新开户或启用新印鉴的部门和单位要办理好有关事宜。
(三)保留的部门和单位,未更改名称的可继续使用原印鉴及银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更改名称的需要启用新的印鉴,其银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可不变。
(四)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撤销改组的、合并或改变性质的部门和单位,均应使用新的印鉴并于“三定方案”下达后开设新的银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报中央财政专户备案。
三、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机构改革工作中,继续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做好资金上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等工作,防止出现截留、转移、挪用、坐支、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以及私分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发生。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
人的有关责任。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