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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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接待工作,是指会议、会见、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商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遵循外交礼仪、尊重民族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范围包括:

(一)一、二级接待任务;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上述部(省)级职务的老领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内外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组(团)和以省级班子名义来绵阳工作组(团);

(五)国内友好城市代表团;

(六)来绵投资洽谈商务的国内外重要客商;

(七)外国领导人、海外华侨重要社团领导人、国外友好城市代表团和市委、市政府特邀外宾;

(八)其他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全市接待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礼宾局)与相关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

(一)接待信息的传递程序

1、接待信息是指来绵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带队领导、人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活动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2、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接到客人来绵阳的信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交市礼宾局。一、二级接待任务和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阳的信息报市委办公室和市礼宾局。

3、传递接待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要确保接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信息必须加密传递。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及审批程序

1、一、二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办公室在市礼宾局的配合下,按首长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拟制接待方案,经市委分管领导审核,送市委主要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2、部(省)级领导接待任务由接待责任领导牵头,市礼宾局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3、地厅级领导、省级以上工作组(团)和商务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4、外事、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的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配合

1、汇报材料。市领导的汇报材料由对口的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报有关领导审定。

2、安全保卫。一、二级接待的警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拟制安全警卫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来绵领导的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3、交通保障。交通保障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活动中需要交通管制和警车开道的,由市礼宾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4、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保障。重要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礼宾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接待活动中需要安排食宿和会议的,安排在定点宾馆,并按市财政规定标准接待。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检查团(组)的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级各部门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其他地厅级领导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宴请一次;

(三)外事、商务接待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会见、会议和一次宴请;

(四)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按对等原则安排接待;

(五)上级领导和工作组(团)到县市区开展工作,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安排;

(六)部门或企业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见、宴请等,由邀请部门或企业负责接待费用。

第八条 外事、商务等活动中需要交换和馈赠宣传品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 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责任制。接待陪同领导由市委统一安排;接待责任领导(对应的市四套班子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对应的市四套班子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接待责任人(市礼宾局或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由市委领导确定。接待陪同领导、接待责任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接待责任人、接待员和接待基地负责人共同构成接待任务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接待。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接待工作各项规定,严肃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全市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经费的预算管理;礼宾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接待工作的协调配合。市礼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接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接待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转,提升接待水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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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坐火车外出,与邻座的女子李某聊天,得知是老乡倍感亲切。中途,李某要上卫生间,便让王某照看下自己放在行李架上的背包,王某表示同意。期间,王某将李某的背包取下并打开,发现里面有一款自己梦寐以求的苹果牌手机,遂将手机藏于自己的包裹里。李某回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便问王某看到自己的手机没,王某说不知道。李某遂报警,经鉴定,被手机价值50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李某应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不告不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虽然受李某委托代为临时照看其背包,但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信赖的便利,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背包中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和侵占罪虽然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两罪犯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因此,区分两罪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犯意产生时是否合法占有该物。

  具体到本案,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否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也即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代为保管”怎么界定?理论界对“代为保管”含义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受他人委托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广义说认为:“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我国刑法采取采用的是广义说。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行为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一是被占有人要对行为人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一般应明示,如口头表示、书面合同等;二是要有交付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对被占有人有明确的承诺并接受、持有、管理财物。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如果被占有人只是基于信赖关系让行为人临时照看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交付财物的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这种“委托”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财物的,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也即不能将被占有人基于信赖关系给予行为人提供的便利行为认定为“代为保管”行为。本案中,虽然李某基于信赖关系口头委托王某照看其背包,但实际上并没有交付背包的行为;虽然王某口头答应帮其照看,但实际上并没有接受、持有该背包,更不知道背包中有何物;以上事实表明双方的行为不成立刑法意义上“代为保管”的关系。因而,王某并没有合法占有该背包,不符合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再者,李某对王某藏匿自己背包中手机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询问其是否看见自己的手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既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那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王某利用李某的信赖关系获取临时照看背包的便利,趁李某离开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综上,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国家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在企业得不到及时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属企业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新的《关于省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会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省直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均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凡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

  三、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转发国务院各部门文件时,凡涉及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三个部门要互相抄送,以便掌握和了解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各市州如何向市属企业贯彻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及时的传达到企业,使企业尽快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