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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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6]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高校、民间机构等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是指一切对政府科学决策有帮助的信息(含文字、图表、影像等);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或专门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

  (二)熟悉本地、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信息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 信息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在做好本级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 上报信息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提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包括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需要上级了解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上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迟报。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得瞒报、漏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信息上报工作。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反馈机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四)政务信息工作要重视媒体渠道,加强与媒体合作。各地、各部门被中央和省级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等信息,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要及时续报。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政务信息约稿工作。办理政务信息约稿,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分办和反馈;不能办理的要向约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网络的上报信息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信息交流。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全省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要重视信息资源的深层次开发,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优先配备政务信息处理设备。并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工作特点,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管理等应用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数据资料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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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


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农牧)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

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现就执行上述公告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 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2.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

四、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

六、各有关单位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进口原木的检验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自2001年7月1日起对离开输出国的原木开始施行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前启运的,不受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外经贸部

二ΟΟ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二ΟΟ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看起来更像一个笑话

刘建昆


  关于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明确的地方:

——如何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个原则具体细化?以什么原则来确定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集中,哪些行政处罚权不应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究竟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还不是十分清晰。其结果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在调整行政处罚权时比较随意,有的把行政处罚权集中得太多,有的又集中得太少,有的今天集中、明天又分散回原机关等等。

——城市管理领域究竟指什么,尚需进一步界定。

——哪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进一步明确。


——摘自青峰《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

  城市管理领域是个什么领域,原来连国务院法制办都不知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了十多年,作为主管推行的国务院法制办一方面言之凿凿的说“关于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的制度设计和规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是对此的基本评估结论”;一方面却又压根不知道到这一领域“究竟指什么”,滑天下之大稽,莫此为甚。

  “这项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选在城市,并且以城市管理领域为突破口,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近三十年来,中国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什么实际情况和要求?那就是城市化浪潮汹涌而至。城市化的一个内在含义就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尽其所能的向市民供给公共用公物,由此导致由城市政府进行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设施(公物)空前的膨胀。正式这种行政公物集中的局面,推动了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物警察权集中的需求,而原有的我国公物警察权法规在执法主体、程序等诸方面不能适应城市公物保护的需要。我们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因为如此。

  但是,现在看来所谓“相对集中”,仅仅是经过简单的相加,把工商机关,交警部门,城建系统原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简单叠加起来,交给一个部门行使,这就是“相对集中”,这种相对集中模式,是低层次的,不科学的,无体系的。经过十余年推行,效果如何,稍微关心过城管队伍的人,大概都看到了。

  公物警察权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但是不是这种浮皮潦草,意淫式的集中。我们需要的是经过广泛调研,保护对象明确,权力边界清楚,手段合理配置,科学化体系化的集中;既能完成保护城市公物(设施)的行政任务,又能最少的限制市民的生产生活;既享有与其执法目标相适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限,又有科学的执法程序、完善的救济措施、合理的权力制约。

  总设计师有句“摸着石头过河”的高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概就是高层“摸着石头”的产物。然而毕竟法律是一门科学,一个行政法律制度如果不能纳入既有的行政法学术体系去评价,去而总是依赖在实践中“摸着石头”,那么总有一天会掉到河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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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