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气象局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气字〔2005〕6号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2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3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8.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9.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10.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3.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飞行管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至市气象局,如不批准则必须注明理由;
3.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局任何一方不同意,市气象局将不予批准施放作业,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施工进展到以下环节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登记。
(1)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3)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4)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6)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7)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8)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9)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10)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
4.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审;
6.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科技厅 6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 7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查批准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种畜禽广告内容审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畜牧局 11 占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 12 拓印、拍摄或翻刻列入省保单位的石刻、内容重要的科学资 料及未发表的墓志铭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 13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权变更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文物监管物品旧货市场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省文物局 15 国内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文物局 16 涉及省、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文物局 17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迁移、拆除或在纪念建筑 、古建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8 外省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 的备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19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0 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1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审核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省教育行政部门 22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批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3 酒类调入、调出许可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 2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的审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25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认定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6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刷批准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7 企业产品执行产品标准登记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8 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认可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9 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的管线衔接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建设永久性设施审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批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已经实行联片供热的区段,确需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的单位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5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6 纳入设区的市以上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或撤销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