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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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保障国库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国库资金风险采取识别、排查、控制等措施,保障资金安全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原则。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实现国库会计规范化,防范和控制国库资金风险。



全面性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涵盖国库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贯穿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时效性原则。实行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注重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及时整改。



责任分解原则。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国库资金风险管理采取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与外部检查相结合;重点控制为主,重点控制与一般防范相结合;防范案件为主,防范案件与防止差错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范体系,定期组织风险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确保各项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国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库主任应当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辖区内各级国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负相应领导责任。国库主任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掌握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和风险点的控制与管理情况;



(二)督促辖区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一级国库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



(三)对国库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及时解决国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根据会计核算岗位设置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国库会计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六)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第八条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内各级国库会计工作的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国库会计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



(三)把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点,组织建立有效的国库风险防范体系;



(四)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按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轮岗;



(五)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和下一级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情况的检查;



(六)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受有关部门对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汇报国库工作;



(八)促使本辖区内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国库会计主管应当切实履行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国库资金风险管理中应做到:



(一)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重要事项;



(三)及时处理并记载核算过程中的问题;



(四)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五)发现重大情况立即向国库部门负责人报告。



国库会计主管在岗时,应完整履行其职责。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岗时,经国库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按照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书面授权有关人员办理,但每次授权期限不宜过长,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授权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被授权人负责。



第十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遇到异常情况、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国库会计主管或国库部门负责人反映和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库主任或上级国库相关负责人反映和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国库应定期组织对业务操作、业务管理、核算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及时对新业务、新做法确定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对风险环节、风险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级国库对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管理责任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生资金损失、袒护责任人等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国库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应严格控制会计资料交接、外来凭证审核、资料传递、记账复核、退汇转汇、编押核押、查询查复、手工填制凭证等业务操作环节中的风险。



第十四条会计资料交接。各级国库应严密会计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建立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交接时间、资料内容、资料份数、总金额等内容,交接双方应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外来凭证审核。各级国库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外来凭证,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库款支拨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集中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额度余额的;



(十一)收入退还书金额超出退库申请金额的;



(十二)按具体退库项目,审核相关文件依据、原缴款书等资料,确认属于超计划退库、重复退库、未入库而先退库等情况的;



(十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资料传递。各级国库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传递会计凭证等资料,防止调换、篡改、遗失。



第十七条记账复核。



(一)各级国库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必须序时、准确记账,实时反映和控制资金流转过程。补记账务及错账冲正应先查明原因,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二)资金记账岗人员应审核明细记账岗传来的支付信息与原始凭证,审核一致后方可制作支付报文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办理转账;对审核不符的,退回明细记账岗。



(三)复核岗人员应核对支付报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与加盖预留印鉴或同城票据交换印章的原始凭证的一致性。



(四)各级国库挂账处理的业务均应及时解挂。暂付账户挂账,应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退汇和转汇。



(一)各级国库办理退汇业务,应通过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暂收、暂付账户核算反映,并经国库会计主管逐笔审批后,原路退回。



(二)各级国库办理转汇业务,应以原来账信息为依据,根据原来账信息制作支付报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



第十九条编押核押。发起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编押后应核押,接收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应先核押后记账。



第二十条查询查复。各级国库应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查询查复的内容应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批准;查询查复书应配对,并以专夹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手工填制凭证。核算系统不能根据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需要手工填制凭证划转资金时,需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业务使用的印章、密押(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三分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



(一)印章管理。各级国库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密押(钥)管理。各级国库应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支付系统密钥、支付系统操作员卡、国库内部往来密押机和密押、密押机使用手册和开机密码等,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定期更换口令,防止泄密。



(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国库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国库券收款单、联行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账实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已兑付国债实物券销毁前,必须账实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库要按规定做到换人对账, 明确对账人员的责任;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切实处理。



(一)资金往来对账。各级国库应坚持支付系统往来、行库往来、国库内部往来逐日对账制度;按场次核对同城票据交换提入、提出金额,每场清算后同城票据交换账户余额为零。



(二)与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对账。各级国库应按日向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工作日库存日报表及相关凭证,按日向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提供上一工作日收入报表及相关凭证;按月打印地方财政库款相关分户账交财政部门,按月(年)向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提供收入月(年)报表,进行核对收、支、退账务的月(年)度对账,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签署对账结果。



(三)与上、下级国库对账。上级国库应及时核对下级国库的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内的笔数、金额应与当月实际收到的笔数、金额一致。



(四)内部账务核对。各级国库应确保表内账务每日核对一致,定期检查、核对表外账务,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第二十四条国库会计人员加班须经国库会计主管批准,国库会计主管加班须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加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级国库应详细记录加班人员的姓名、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库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和销毁,档案保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防止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库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债发行、兑付和销毁,做到手续严密,安全合规,账账、账款、账实一致。



(一)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时,应认真审核持券人提供的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及相关证明资料,无误后将兑付款项划入持券人账户。对不真实、收据联与存根联不符、证明资料不全等情况的国债收款单,一律不得办理兑付。



(二)各级国库在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应按照“先缴券、后划款”的原则,在认真审核商业银行或下级人民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借方凭证和上划报告表无误后办理兑付款项的划付。兑付期结束后,国库部门应在与货币金银部门核对已兑付国债账实相符后,编制“申请销毁XX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报省级国库部门获取销毁命令后办理销毁。





第五章 事后监督、检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严格执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并结合本办法提出的国库资金风险控制要求,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库每日的会计核算业务都应进行事后监督,由专门从事事后监督的人员办理。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账务处理,并做到及时监督和持续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切实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并建立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监督周报(以下简称监督周报)制度。监督周报应对一周内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差错更正情况,以及与资金清算业务相关的账户使用、凭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使用、相关会计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和评价,每周、至少每两周向事后监督部门和国库部门分管行长报告一次,并在各分管行长审签后,抄报上一级国库部门,上级国库部门应对监督周报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监督周报由事后监督部门按照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三十条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检查工作,制定年度会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目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和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国库会计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结果负责;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作详细记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国库主任提交检查报告;每年检查中形成的材料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制定合理、详尽的会计检查程序,并按检查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各级国库制定的国库会计检查程序,应保证能够实现检查计划所确定的检查目的,并至少应包括核对会计凭证、附件的金额、张数和相关平衡关系,核对会计凭证与账户记载,核对往账(提出)业务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核对账户间的平衡关系,核对内、外部对账情况等内容。



为明确责任,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报告中专门描述履行检查程序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国库主任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组织内审、事后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本级国库和下一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检查,也可组织国库部门对本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自查和对下一级国库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并执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计核算系统及其网络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同一操作人员在同一业务系统中只能有唯一的用户名和用户代码;操作人员离岗时应冻结其用户代码;用户离机应签退系统。各级国库应通过管理或技术手段实行新增用户双线管理,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确定或系统维护人员设置用户,经国库会计主管确认、授权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操作人员应使用英文字母加数字组成的6位口令,防止破译;个人口令应严格保密并按月更换。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库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切实保障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用机的专用性,防止因多人使用同一台计算机导致操作人员口令密码、账务数据等泄密。



第三十七条国库业务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数据库管理系统进入口令由科技部门负责设置、封存保管和定期更换,不得使用系统默认口令,防止口令泄密造成数据损坏、更改、遗失等情况发生。系统维护人员必须进入业务数据库操作时,至少应有2人在场,并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中手工详细记载操作原因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会计核算系统日志应对系统恢复、凭证打印、数据删除、调整账户信息、利率调整、参数调整、用户设置、用户权限变更、计算机补制凭证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记载。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会计核算系统导入、导出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的管理。各级国库应做好系统导出数据以及横向联网、集中支付等系统生成导入系统数据的加密工作,严禁出现由于未加密传送数据而造成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十条各级国库应将会计核算系统服务器和业务用机在各行内部局域网下单独配置一个子网,区别于其他办公用机的网段和IP地址。禁止非核算用机访问核算系统,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系统服务器和其他国库业务用机的防病毒管理。各级国库应在所有国库业务用机上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对机器进行病毒检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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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

1986年11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一、培养目标
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应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为主,以培养临床高级专门人才为目的。具体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以及为四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的精神;
2.在临床工作上,具有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培养年限
四至五年。
三、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
(1)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历届医学本科毕业生;
(3)从事本学科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同等学力者;
(4)临床专业毕业,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者。
2.招生方法
(1)自愿报名,单位批准;
(2)参加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研究生招生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
(3)专业及专业基础的理论知识考试,在研究生统招时间内,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
(4)临床技能考核,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组织进行;
(5)对少数优秀住院医师及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者,可采取推荐与考试相结合,酌情免试部分专业科目。
四、培养方法
采取分段连续培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法。
第一阶段:一般2年。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专科方向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训练,同时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经严格的临床业务技能考核和学位课程考试,择优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一般2至3年。学完全部学位课程,在广泛奠定本学科各种诊治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逐步学会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参加临床教学工作,结合临床工作进行科研训练,完成一篇有一定水平的学位论文。
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论文工作量的累积时间一般为两年左右。
对少数优秀住院医师及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者,入学后可酌情免修某些学位课程或缩减某些临床工作训练。
五、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一般不少于五门。
结合所学专业及临床工作的需要,可以规定学习少量反映国内外先进医学水平的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选修课程。
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并可逐步试行学分制。
六、阶段考核
实行筛选制度。
1.研究生完成第一阶段的临床工作训练后,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临床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学位课程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考核或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2.对其它未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指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补修有关课程,完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合格的,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3.未达到考核或考试标准者,应终止学习,发给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结业证书。
七、学位授予
研究生完成第一、第二阶段的学习,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优良,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标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由本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五位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包括外单位专家1至2人)组成业务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临床能力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经考核和答辩,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医学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本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八、培养基地
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经国家批准的、医疗水平较高、科研基础较好、教学条件较强的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学研究机构。这些单位需经卫生部初审认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批准,方可招收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的研究生。这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学术造诣较深,专科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既是本学科带头人,又能担任指导教师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有结构比较合理,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四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
2.至少有一所以上综合性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并能为每个研究生提供5-8张本学科的病床;
3.具备必要的实验室及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4.能开出学位课程,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5.研究生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6.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高等医学院校可以同本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外的其他具备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条件的省级以上(大军区以上)医院的相应学科挂钩,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培养基地,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可以聘任为挂钩学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梯队成员。省级以上(大军区以上)医院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只能同一个高等医学院校挂钩。只附设专科医院的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必须采取与综合医院挂钩的培养办法。
九、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学科的科主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主治医师可参加指导梯队并协助指导临床工作训练。实行科主任负责管理,导师负责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加强集体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应与同年住院医师工资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
第一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
研究生的休假(寒、暑假)制度,一般应与同年住院医师相同,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审计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经署领导同意,现将《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一日





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关于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前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和需求,就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审计机关金审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提高对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认识

  李金华审计长在2004年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当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阶段,要加快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近些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信息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对如何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如何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以适应和促进审计信息化进程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并导致了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阻力,树立起适应新形势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新观念。

  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思路,要从过去的各自独立开发,分别应用,转变到全国总体规划,优化结构,整体推进。在评价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水准时,要改变过去那种以是否具有自行开发软件的能力为衡量标准的观念,确立重应用,重发挥信息技术对提高审计效率、质量和作用的观念。在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方面,要确立全国审计系统“总体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分步实施、勤俭节约、严谨细致”的方针。

  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思路,要从过去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驱动,转变到要符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需求和审计工作的规律。过去审计软件的开发,主要是依据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来决定,或是依据新的单项业务和局部管理的需求来决定。这种建设思路造成了业务之间不能协同,业务和管理之间不能融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最终造成了重复开发,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审计业务和审计管理的整体需求,按照能适应信息化的新型审计方式和审计管理方式,来确立信息化建设的思路。

  审计信息资源的利用,要从过去局部的、地域性的,转变到能在国家审计系统总体范围内乃至与国家电子政务之间实现共享。目前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速度比较快的地区,信息资源的利用也还只是局部的。在各级审计机关的纵向和横向之间,以及审计系统内外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也还很低,甚至是空白。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审计工作面临的主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不灵、资源不活的状况已经对审计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挖掘和利用信息资源,全力建设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审计信息化的人才建设,要从过去重少数人培养,转变到改善国家审计机关的整体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提高全体人员信息化知识的素养。在信息化硬件环境基本完善之后,培养一批既精通审计和审计管理,又掌握信息化技术,具有信息化思维能力的审计人才,是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注意防止实行“精英化”策略,防止只注重培养个别尖子人才的倾向。事实说明,这种做法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长远问题。近来,这种做法的弊端已经显现。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思路,在提高大部分审计人员和审计管理人员信息化知识素养的基础上,培养业务骨干,使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和审计事业发展有一个比较坚实而且长效的基础。

  二、搞好审计信息系统的规划和立项

  审计署组织编制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书》(全书三册,共180万字,已印发至地市以上审计机关,以下简称《指导书》)提供了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规划、金审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简本和范本。其中,审计署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各地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做地方金审工程立项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指导书》所列各类立项报告。

  各地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搞好本地区的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审计署组织的金审工程二期建设立项报告完成后,以及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新规定出台后,将及时提供给各地审计机关。各地在使用上述文件时,要根据审计署的统一规划、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与本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信息系统的规划和立项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工程。

  三、搞好工程建设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和评标范本。各地审计机关在参考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级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参考范本提供的内容和样式,侧重注意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法定程序、招标书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评标的纪律要求和技术设计,确保各项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确定咨询、设计、集成、监理、工程和服务等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各项招标的质量和工程、货物、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搞好工程建设的方案设计

  《指导书》提供了中央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待发)的总体设计方案、系统集成方案(简本)和单项工程的设计范本,各地审计机关在实施工程建设时要参照执行。

  中央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以及系统集成方案,是2002年工程启动时的版本,其内容在实际建设中有所调整。各地审计机关要按照总体设计框架和主要内容,规划设计好本地区的审计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审计机关的局域网组网设计方案、网络布线设计方案和计算机房设计方案,是审计署对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实施局域网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审计机关在参照执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省级审计机关建设计算机机房时,要从功能和面积上考虑到:审计内网、审计专网和审计机关门户网(因特网)的需要;审计内网、审计专网与审计署和下级审计机关的接入网的需要;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联网审计的接入网的需要;网络监控、系统运行、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室、备份中心和各项保障措施的需要。

  计算机机房的保障措施包括:供电系统、消防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新风空调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建设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机机房的楼板承重,以每平方米不低于500公斤为宜,特殊部位还要适当增加。

  网络布线的设计方案、线路材质和施工工艺,要按照国家关于涉密和非涉密的要求来严格实施。网络布线的信息点设计,要综合考虑岗位需要、“三网”需要和公共信息点需要,并根据适当冗余原则来搞好数量和布局的规划设计。计算机机房和网络布线的基础设施,至少要考虑满足10年的需要。地市级审计机关和有条件的县级审计机关应参考省级审计机关的设计方案,但可以适当简化。

  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网络对接方案,是根据目前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和审计机关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在与省级审计机关协商基础上编制的,各地审计机关要参照执行。省级审计机关在做审计内网(涉密网)和审计专网(非涉密网)规划时,要考虑与上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网络互联和资源共享的需要。我们建议,可以设计小的审计内网(部分人员使用)、大的审计专网(本机关全体人员使用),以便有效地与审计署的涉密信息交互,与下级审计机关非涉密信息的资源共享。中央和省级、省级和市县级审计机关网络对接、信息共享方案,将通过试点建设、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推广。

  地市级与县级审计机关的网络对接方案,建议采用《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即系统设置在地市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部署远程终端,以便减少县级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和管理成本。少数省级审计机关(如西藏)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也可采用《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地市级审计机关部署远程终端。审计署将根据《审计管理系统》“1拖N”方案的试点建设情况,适时组织交流,以推动基层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五、搞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金审工程应用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审工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制度,还提供了审计署特派办局域网建设指导书、局域网组网技术和方案指导书、局域网配电指导书、金审工程应用系统推广使用技术配置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审计机关要参照执行。《指导书》提供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工程所使用的管理性文件,可参考使用。

  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管理,讲究科学。各地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局域网工程建设要按照审计署的各类指导书要求,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组织规划、设计和实施。

  六、搞好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技术规范、数据库设计规范、数据接口规范、审计机关组织机构编码规则、公文编码规则、审计计划项目编码规则、审计统计指标规范、被审计单位编码规则,还提供了金审工程的应用软件开发指南、《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等。其中,对于规范和规则类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在实施资源共享时要严格执行;对于国家标准,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于应用软件开发指南可参照执行。

  关于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信息交换标准等细化要求文件和实施进度,审计署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央和地方金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逐步建立和颁布。

  七、搞好建设工程的验收

  《指导书》提供了金审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可参考使用。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务必严谨细致、严格要求。《指导书》提供的特派办局域网建设和工程验收、应用软件开发和验收的指导性文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各地审计机关可参照使用。

  八、加强工程建设的制度管理

  《指导书》提供了国家和审计署关于工程立项、工程建设、采购招标、安全保密、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其中,国家的各项制度规定、审计署的安全保密规定,各地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金审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各地各级审计机关还要结合本地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主要是解决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的有关工程技术、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内容的工作安排,仍然执行《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