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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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广大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营养改善计划涉及22个省(区、市)、688个县、82000多所农村义务制学校。这些学校的食堂往往基础薄弱,设备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工作重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主要领导抓总负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二、全面摸底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学校食堂,要责令立即停止供餐,督促其尽快办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食堂,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新建、改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使新建、改建食堂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确定供餐模式准入条件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等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严把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准入关。在确定供餐模式上,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模式为辅,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建议各地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方可为学生供餐;为学校供餐的校外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应当具备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符合托餐家庭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紧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设施设备配置、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分餐配送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的监管,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凡是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一律立即停止供餐;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凡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议地方政府取消其供餐资格。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监督检查和监督量化等级的评定工作频次,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报告、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当地政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的契机,加大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的供餐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五、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的要求,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要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培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食物中毒防控等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六、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
  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级监管部门实施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宣传推广。要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监管,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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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综〔2007〕44号
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并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作为试点市,你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联系人:省财政厅 易德华 0731-5165059
  省公安厅 欧阳纲良 0731-4068108
  省物价局 王继全 0731-2212104
附件: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发放的范围包括后二连号、后三连号、后四连号、五连号和以其他特殊方式排列的号牌。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对象包括依法申请小型轿车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入以及在用小型轿车拟更换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号牌有偿发放数量的核定和收入的征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号牌资源和按照所拍卖的号牌组织发放和登记,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拍卖保留价的审核。小型轿车特殊号牌的拍卖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周期为一个月或两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每次有偿发放的特殊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本市同期发放的小型轿车号牌总量的20%。
  第五条 各市从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承办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拍卖公司。
  经确定的拍卖公司应在拍卖前15天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有关事项和要求,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上述内容同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参加号牌拍卖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当场核发《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持《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到确定的拍卖公司报名。
  第七条 拍卖成功后,拍卖公司和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自拍得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成交款项。五个工作日内不缴纳成交款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该特殊号牌。
  第八条 买受人凭参加拍卖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有关凭证,于拍得之日起45天内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登记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回该买受人当次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拍卖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只能用于申报时所登记的车辆,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的,拍卖所得特殊号牌予以收回,拍卖款项不予退还。对发生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行为的买受人,自查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特殊号牌的拍卖。
  第十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机动车管理法规和国家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国家统一更换号牌式样或内容造成拍卖所得特殊号牌在拍得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原拍卖成交款项不予退还,但允许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更换与原号牌类似的符合国家要求的新特殊号牌。
  第十一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期限按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流拍的特殊号牌转入下一次拍卖,连续三次流拍的特殊号牌,放回机动车登记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三条 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省、市分成,分成比例为省30%,市70%。省分成收入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全部用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级分成收入纳入同级公安局部门预算,除支付相关拍卖佣金等费用外,必须全部用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拍卖企业如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作者:高永山